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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主流观点认为,要解决农民失地问题,“必须解决农地产权问题,应修改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特别是农地转为非农地的使用权的转让权”(周其仁,2004)。许庆等(2005)也认为,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in land tenure)削弱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他们认为要消除这种效率损失,农地产权变革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与制度经济学强调产权的重要性的原则吻合,这种观点受到广泛的认可。但这里必须回答一个问题:难道农地产权界定清楚后就一定意味着农民失地问题的消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