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存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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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企业年金概述及其运营模式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其职工依据经济状况自主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过去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我国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由于是对政府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一种补充,故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鉴于这种养老金计划也需要企业雇主或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人们也称其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另外,这种养老金计划只向从本企业退休的职工提供养老金,所以,又称它为职业养老金计划。
   关于企业年金运营模式,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运营模式的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之前,由于政策不明朗,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选择一直是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热点。保险公司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大量的服务人才,在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都有显著优势,应当是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良好载体。保险业在发展企业年金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企业年金为寿险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了空间和舞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开拓企业年金市场的过程中,将面临缺乏税收优惠、投资渠道狭窄等政策法律制约和来自金融界及行业内部激烈竞争的挑战。因此,保险公司应通过增强销售能力、设计多样化产品、改善资金管理体制等手段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保监会应与有关各方沟通协调,给保险业加快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发展、成为主导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支持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的学者认为,信托制度有利于保证企业年会资会安全,其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从年金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投资公司能够进行资金运作的范围较之保险公司要广,因此,应该大力发展年金信托制度。
   二、我国企业年金现存问题讨论
   (一)法律环境有待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环境的发展可谓是养老金制度发展中的最大“短板”。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开始至今,与我国的企业年金相关的各种规定大多数都是国家行政事业部门颁布的,并且文件的内容还停留在“试用”、“暂行”等层次,法律层次比较低,也没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所以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至今还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体系。比如,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还是2004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3号令)以及此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但是除了20号令规定了企业年金运行的基本框架之外,其他的问题,包括投资、管理、报备等问题都是以后通过议题的形式由各个机构联合组成的协会讨论后试行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制度规定并不合法,我们还并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来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合法化。以至于企业年金运作多种模式并存,各个地区发展大相径庭,特别是在多种模式并行的结构下,使得各地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理解不同,并出台了不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年金管理变得杂乱无章。这样的后果使得建立起来的企业年金在操作上和运作流程上无章可循,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影响各个管理人的工作效率,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覆盖率低,分布不均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的人员相对很少,截至2006年末仅覆盖了964万人,还不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而世界上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覆盖人员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比例为:英国50%、美国48%、加拿大43%,最低的西班牙也超过了15%。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还非常小,目前还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与养老保险体制第二支柱的目标更是相距甚远。
   在有限的企业年金覆盖企业中,企业分布和行业分布还有地区分布也非常不均衡;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结构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90%以上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而大部分企业没有年金需求,需要靠企业年金来吸引人才和实行薪酬激励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屈指可数。即使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国有企业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和煤炭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的参与率比较高。从区域分布来看,目前,企业年金基金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
   (三)税收优惠制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为:企业缴费部分按工资总额5%以内在企业税前列支,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员工缴费部分,按个税后供款,由企业从员工费税后工资中代扣。以上是国税函(2009)694号文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环节的规定,但是对于投资环节,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暂不计税,并且尚无任何规定;对于支付环节,我国的企业年金也并无相应的税收政策。由于企业年金的缴费数额庞大,以至于工资总额的5%并不足以吸引企业利用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减少企业所得税,而且个人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和雇员来说,企业年金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四) 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政策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在企业年金的投资上放开了很多渠道,但是,政策上对于企业年金投资资本市场依然抱着过度谨慎的态度。企业年金投资权益类产品的种类和投资比例受到了诸多的制约,然而,对企业年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则给予了高度支持。其实,这种投资政策的安排并不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周期,也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资金积累增值。企业年金运行的一大特征就是长期性,因此,长期的资金运行,就必然要有长期的投资工具与之相匹配。而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指短期存款类金融产品和短期债券类金融产品,本质上是短期性的,与企业年金的长期性相背离;相反,资本市场是指长期的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因此资本市场中的投资工具才与企业年金的投资需求相匹配。
   从长期的投资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周期,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的长期收益率是远低于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的长期收益率的。即使经历了经济危机,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投资收益率依然高于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对于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资本市场更是优于货币市场。不过,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实行基金累计制,而基金累计制的关键要素在于资金的积累增值,要求有配套的、完备的资本市场。与此同时,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完善,所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也只能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再考虑收益性。以至于我国企业年金多数收益率不高,有些甚至不能抵消通货膨胀,造成企业年金基金的贬值。
   三、我国企业年金问题对策分析
   (一)完善企业年金立法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的公信力,提高企业年金的法律层次,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环境,我国应尽快为企业年金制度立法,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合法化,并且在企业年金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必须确定为:保护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企业年金是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据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特别是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变相减少职工的延期福利。也就是需要加入最低缴费标准的规定,并且对于建立企业年金但未按规定缴费的企业要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也要明确。对于统一全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税方面有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上的税收规定“空白”。
   (二)鼓励发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并发展职业年金
   对于目前企业年金覆盖率低的现状,除了在宏观层面加强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外,在微观层面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本身来说,需要鼓励发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和发展职业年金。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指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使得更多的企业职工可以享有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在中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我国截止到2010年还只是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对于发展职业年金还只是探索阶段。虽然发展职业年金是最终目标,但是就现阶段而言,还为时尚早。
   (三)完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
   由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的不足和缺失,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步履维艰,因此,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我国对于放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态度却是十分谨慎的。
   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当明确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于缴费阶段予以免税。根据国务院2001年《关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企业缴费可以按照比例免税,而职工缴费没有免税规定。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阶段均给予免税待遇。所以,为了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职工缴费部分在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阶段,应当明确领取企业年金的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年级呢领取时的应税所得,也应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的累进税制,只是其所缴纳的所得税本就是企业职工工资薪金的递延纳税,故无需扣除免征额。
   (四)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
   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有极大的影响。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还是被规范为“谨慎专家原则为主,比例限制原则为辅”,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基于对证券市场风险和收益的考虑上,政府应逐步扩大企业年金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如每年提高1%-2%,逐步降低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等货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毕竟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平均投资收益率比较低,甚至还不及债券型基金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对于投资风险的监管制度也要加强,典型地就是对于风险准备金运营管理的规定需要完善。对于发生亏损之后,何时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需要有明确地规定。在发生亏损之后T+5个工作日,若亏损仍然存在,应动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这主要是考虑到收益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使亏损的时间过长,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管理人的利益,需要给予几天来调整投资结构以弥补亏损,毕竟风险准备金是由投资管理人支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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