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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老年人的特点决定了老年人犯罪相比于普通成年人犯罪有太多的不同。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较弱,以及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需要考虑立法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从宽处理。本文围绕老年人犯罪以及其刑事责任展开,分析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理论基础,并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提出自己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死刑;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
一、老年人犯罪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是给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将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统称为老年人犯罪。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世界各国起点年龄多在60周岁上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综合我国人口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特征随年龄变化的基础上,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规定为60周岁。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理论基础
(1)刑法的人道性。刑罚的人道性既是现代刑罚的主要特征,也是刑罚的主要价值之一。由于老年人以其不断衰退的生心功能承担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显然过于残酷。(2)刑法宽容性。刑罚宽容性是指针对犯罪予以施加刑罚时,基于犯罪人具有的某种值得人们怜悯、同情等犯罪行为之外的一些原因的考虑,对其可以少用或者不用刑罚。刑罚宽容性的偏重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对待犯罪人的主观情感。刑罚宽容性是刑罚轻缓化趋势中的主要价值倾向,在老年人从宽处理机制中尤为适用。(3)刑法谦抑性。刑罚的适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刑罚在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表现出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刑罚的适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经济性要求,体现刑罚秩序价值的一种刑罚适用机制。
三、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分析
(1)不适用死刑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限制老年人的死刑适用时符合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到2009年有13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是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没有实施过,仅有59个国家既规定了死刑又在实践中适用死刑。对于老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首先这里的死刑应当包括了死刑缓期执行。其次,“审判时”是应当以一审时的年龄计算如何计算。再次,所谓特别残忍手段,应当与刑法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类似。最后,必须要因为这些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才可适用死刑,这里要求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人和致人死亡的人是同一个人。(2)从宽处罚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老年犯罪的原因包括文化修养、心理和生理特征、腐朽思想影响,社会与家庭对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关怀过少、社会刺激因素的增多以及农村“空巢”现象的发生。但是,老年犯罪毕竟是刑法上心智正常的人,因此如果老年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说明其还有正常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只能仅仅考虑其年龄上的问题,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老年人更容易发生过失犯罪,很多时候老年人缺乏对很多行为的正确认知,因此老年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缓刑适用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首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指的是犯罪时还是审判时。既然这一条款已经将老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应当不论是审判时或者犯罪时都可以,这符合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刑法目的。其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犯罪手段、结果、对象、动机和行为程度以及犯罪后在结果发生前是否积极阻止结果的发生等多个角度考虑。二是有悔罪表现,即在主观上有悔罪,同时,在客观上能够让他人感觉到犯罪人悔罪的心理状态。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虽然说要对犯罪人进行从宽处理,对其实施缓刑,但是前提是其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需要考虑到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
四、老年人犯罪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
(1)年龄起点应当适当降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75周岁以上的从宽处理。我国人均平均寿命现在为73周岁,而适用75周岁的条件使得部分老年人犯罪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这变相地将取消了对老年人犯罪的特别处理。对此,可将第十七条、七十二条、四十九条中相关老年人犯罪的年龄起点规定为65周岁以上,这样更加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构建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可使老年人的轻微刑事犯罪得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缓刑化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向磊.论刑罚的宽容性[D].西南政法大学.2001
[2]张波.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3)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死刑;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
一、老年人犯罪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是给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将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统称为老年人犯罪。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世界各国起点年龄多在60周岁上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综合我国人口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特征随年龄变化的基础上,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规定为60周岁。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理论基础
(1)刑法的人道性。刑罚的人道性既是现代刑罚的主要特征,也是刑罚的主要价值之一。由于老年人以其不断衰退的生心功能承担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显然过于残酷。(2)刑法宽容性。刑罚宽容性是指针对犯罪予以施加刑罚时,基于犯罪人具有的某种值得人们怜悯、同情等犯罪行为之外的一些原因的考虑,对其可以少用或者不用刑罚。刑罚宽容性的偏重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对待犯罪人的主观情感。刑罚宽容性是刑罚轻缓化趋势中的主要价值倾向,在老年人从宽处理机制中尤为适用。(3)刑法谦抑性。刑罚的适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刑罚在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表现出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刑罚的适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经济性要求,体现刑罚秩序价值的一种刑罚适用机制。
三、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分析
(1)不适用死刑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限制老年人的死刑适用时符合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到2009年有13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是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没有实施过,仅有59个国家既规定了死刑又在实践中适用死刑。对于老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首先这里的死刑应当包括了死刑缓期执行。其次,“审判时”是应当以一审时的年龄计算如何计算。再次,所谓特别残忍手段,应当与刑法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类似。最后,必须要因为这些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才可适用死刑,这里要求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人和致人死亡的人是同一个人。(2)从宽处罚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老年犯罪的原因包括文化修养、心理和生理特征、腐朽思想影响,社会与家庭对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关怀过少、社会刺激因素的增多以及农村“空巢”现象的发生。但是,老年犯罪毕竟是刑法上心智正常的人,因此如果老年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说明其还有正常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只能仅仅考虑其年龄上的问题,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老年人更容易发生过失犯罪,很多时候老年人缺乏对很多行为的正确认知,因此老年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缓刑适用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首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指的是犯罪时还是审判时。既然这一条款已经将老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应当不论是审判时或者犯罪时都可以,这符合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刑法目的。其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犯罪手段、结果、对象、动机和行为程度以及犯罪后在结果发生前是否积极阻止结果的发生等多个角度考虑。二是有悔罪表现,即在主观上有悔罪,同时,在客观上能够让他人感觉到犯罪人悔罪的心理状态。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虽然说要对犯罪人进行从宽处理,对其实施缓刑,但是前提是其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需要考虑到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
四、老年人犯罪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
(1)年龄起点应当适当降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75周岁以上的从宽处理。我国人均平均寿命现在为73周岁,而适用75周岁的条件使得部分老年人犯罪无法得到从宽处理,这变相地将取消了对老年人犯罪的特别处理。对此,可将第十七条、七十二条、四十九条中相关老年人犯罪的年龄起点规定为65周岁以上,这样更加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构建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可使老年人的轻微刑事犯罪得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缓刑化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向磊.论刑罚的宽容性[D].西南政法大学.2001
[2]张波.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