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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通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来完成的。同其它部门法司法运作相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型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的司法运作,或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的规律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