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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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贸易融资或产业链链融资中常见的信贷业务。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加之除传统出质人、质权人外还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密切相关,因此风险案件发生率较高。本文着重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并对防范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范
  中小微企业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财产,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面临资产荒的现状,而应收账款作为财产资源却无法得到很好利用,其中不乏具有国家信用的优质应收账款。2007年《物权法》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的财产权利之一,这就为企业融资拓展了一条新的渠道。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广泛存在,但是,应收账款并不像传统实物担保品那样看得见摸得着,金融机构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法避免,因此只有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有效规避和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其解决资产荒和融资难的经济作用。
  一、應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分析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没有具体规定,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目前唯一配套的具体执行规定,其中也缺乏对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时的法律救济。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可能会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1.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登记失效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允许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其次,在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质押登记可能失效。然而金融机构很难及时知晓变更情况。另外,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金融机构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未及时进行展期,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基础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基础合同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解除合同,所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法》或者约定条件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质权人想要予以限制,可能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基础合同义务的充分履行
  从出质人一方来看,如果出质人在履行上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将享有相应的抗辩权,从而拒绝相应的付款义务,贷款金融机构难以限制其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其因经营不善无力偿付或者违背信用而拖延、逃避偿付,将大大增加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难度。
  4.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有关互负债务法定抵消的规定,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会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销,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或部分消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可生效。目前无论是《物权法》《担保法》还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应收账款质权做出规定。
  5.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如果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金融机构难以从应收账款债务人获得清偿,从而导致质押担保失去意义。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在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但作为一种较为便捷和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已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广泛存在和应用。金融机构可以从加强贷款调查、设计合同约定、规范业务操作等方面,降低和规避法律风险。
  1.贷前加强对客户信用和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的调查评估
  一方面尽量选择“优质”的客户。贷前要更加关注出质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严格对借款人的客户准入;另一方面尽量选择“完美”的质押标的。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水平限定作为质押标的的应付账款范围,选择基础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付款无附加条件、应付账款到期日不晚于贷款还款到期日、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完毕基础合同义务的应付账款;还要做好对质押登记的调查,尽量避免已经被部分质押的应收账款,更要严格避免重复质押的情况。
  2.事先对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权利进行约束
  与出质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怠于行使基础合同权利而损害质权的行为,否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者代出质人行使权利;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可以通过出质人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性、认可质押事实、还款监管账户以及放弃抵销权的承诺,最大限度减少应收账款实现的不确定性。
  3.规范业务操作,注重跟踪管理
  一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金融机构要注意收集留存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原件、发票、收货单、发货单、验收合格入库证明等能够证明企业真实交易的单据、资料。二是尽快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确保准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相关信息,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尽量描述详尽,包括基础合同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三是设立应收账款收款监管账户,通过应收账款债务人承诺函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款项支付到该监管账户,且该账户收到款项后出质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四是金融机构要在贷后动态跟踪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业务往来、财务状况,尤其是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发现问题提早寻求救济。
  三、结语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产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认真做好贷前审查,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合同约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是可控的。
  作者简介:
  李楠(1984—) ,籍贯:山东,工作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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