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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谈几点思考意见。
【关键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0.前言
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谈几点思考意见。
1.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1税费负担沉重
税制改革,虽将原木的产品税和农林特产税合并为农业特产税,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对买卖双方同时征收,形成新的重复征税。同时,由于增值税不能同步抵扣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木材生产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难以到位。出于木材税费负担重,经营用材林基本上无利可图,抑制了林业投资的积极性,在一些地方还诱发了乱收乱购、黑市交易和无证运输等问题。
1.2筹集资金困难
贷款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公有制林业集约经营、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银行认为森林经营风险过大,加之林业贷款的还款期长,一时难以体现其经营业绩;另一方面,由于活立木市场尚未形成,活立木难以作为抵押资产;即使个别银行允许以活立木资产作抵押,但要求贷款人进行抵押物保险,而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受理森林保险业务,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的借贷能力。
1.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不足,一直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一些林业是当地主导产业和主要经济依托的林区、山区,林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想在林业领域投资的,也因此而犹豫、观望。多数投资主体自己无力承担也不愿意承担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由于基础设施得不到改善,非公有制林业难以有大的发展。
1.4商品林资源管理不灵活
目前,国家对森林资源消耗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资源消长平衡,实现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按照分类经营改革的思路,对公益林的消耗继续实行严格的管理,仍十分必要。但从商品林业发展的角度看,管得过死,限制了投资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有效利用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缩小了适应市场需求灵活决策的空间。
1.5木材独家收购制度仍在实行
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上,投资主体受到的限制较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木材独家收购制度。本来,木材产品短缺对生产者有利,可以刺激生产。但是基于控制资源消耗而建立的木材独家收购制度,虽然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却使木材收购成为一种垄断行为,使木材生产者处于被动地位,抑制了林业生产的发展,负面影响十分严重。
1.6产权保护不力
《森林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将其具体化,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有义务、有权力定期调查和反映林农负担情况,没有规定如果林农负担经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哪个部门负责任。因此,对有关部门没有约束力。对各地损害林农利益的行为如何判定、如何处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2.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考意见
2.1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实行“两权” 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进一步放活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以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产权不清、利益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是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所以,当前必须突出抓好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物质利益原则,把“谁造林、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而林权改革的核心就是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收益权。同时,林权制度改革要在确权发证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行公开招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非公有林的建设。
2.2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首先,增值税要降低税率。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把林业规费纳入其中,即林业规费也应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以有利于维持其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向营林方向流动。其次,对种、养、初加工产品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开展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林业生产力,对抚育间伐免征一切税费。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在木竹产品的税费征收上,各级特别是县级要按国家政策办事,严格执行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不得提前征收,不搞代征代扣,不搞定额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值税、所得税,而是按实按规征收,不得提高计税计费价格。使林农及木竹经营者等有正常的盈利,市场交易将趋于正常,偷漏税费等违法现象也会大大减少。这对于恢复林区经济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发展非公有林业生产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3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对森林资源的认识,把森林资源当作资产来经营。严格执行分类经营制度,落实分类经营政策。商品林完全私有化,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由市场决定其命运,以市场推动其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私有林、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乱收费、乱滩派、乱罚款,尊重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如用人、分配、经营方式、产品处置等,不得使用行政干预;在采伐林木上,为了既不违反限额采伐制度,又使经营者有更多的自主权,给经营者定一个年限额采伐量,这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年采伐量。对侵害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如撕毁合约、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部门及时解决非公有制造林中出现的纠纷和困难,严厉打击毁林违法行为,制止在林业产权流转过程中的乱砍滥伐现象,及时查处各类案件,切实保护非公有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毁林案件要及时严厉查处,维护非公有制造林者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坚持面向市场,创新机制,大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经过公开拍卖或转让的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及时制定和规范合同,林业部门及时办理林木权属证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在商品林建设上,尽量对非公有林开放,上不封顶,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现有林子,已是非公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及时确权发证,让非公有制林业主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拥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公有的,也要通过个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冯志超.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J].热带林业.2011.02.
【关键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
0.前言
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谈几点思考意见。
1.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1税费负担沉重
税制改革,虽将原木的产品税和农林特产税合并为农业特产税,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对买卖双方同时征收,形成新的重复征税。同时,由于增值税不能同步抵扣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木材生产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难以到位。出于木材税费负担重,经营用材林基本上无利可图,抑制了林业投资的积极性,在一些地方还诱发了乱收乱购、黑市交易和无证运输等问题。
1.2筹集资金困难
贷款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公有制林业集约经营、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银行认为森林经营风险过大,加之林业贷款的还款期长,一时难以体现其经营业绩;另一方面,由于活立木市场尚未形成,活立木难以作为抵押资产;即使个别银行允许以活立木资产作抵押,但要求贷款人进行抵押物保险,而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受理森林保险业务,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的借贷能力。
1.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不足,一直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一些林业是当地主导产业和主要经济依托的林区、山区,林业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想在林业领域投资的,也因此而犹豫、观望。多数投资主体自己无力承担也不愿意承担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由于基础设施得不到改善,非公有制林业难以有大的发展。
1.4商品林资源管理不灵活
目前,国家对森林资源消耗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资源消长平衡,实现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按照分类经营改革的思路,对公益林的消耗继续实行严格的管理,仍十分必要。但从商品林业发展的角度看,管得过死,限制了投资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有效利用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缩小了适应市场需求灵活决策的空间。
1.5木材独家收购制度仍在实行
在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上,投资主体受到的限制较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木材独家收购制度。本来,木材产品短缺对生产者有利,可以刺激生产。但是基于控制资源消耗而建立的木材独家收购制度,虽然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却使木材收购成为一种垄断行为,使木材生产者处于被动地位,抑制了林业生产的发展,负面影响十分严重。
1.6产权保护不力
《森林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将其具体化,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有义务、有权力定期调查和反映林农负担情况,没有规定如果林农负担经多次反映得不到解决,哪个部门负责任。因此,对有关部门没有约束力。对各地损害林农利益的行为如何判定、如何处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2.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考意见
2.1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实行“两权” 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进一步放活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以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产权不清、利益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是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所以,当前必须突出抓好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物质利益原则,把“谁造林、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而林权改革的核心就是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收益权。同时,林权制度改革要在确权发证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行公开招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非公有林的建设。
2.2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首先,增值税要降低税率。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把林业规费纳入其中,即林业规费也应予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以有利于维持其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向营林方向流动。其次,对种、养、初加工产品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开展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林业生产力,对抚育间伐免征一切税费。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在木竹产品的税费征收上,各级特别是县级要按国家政策办事,严格执行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不得提前征收,不搞代征代扣,不搞定额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值税、所得税,而是按实按规征收,不得提高计税计费价格。使林农及木竹经营者等有正常的盈利,市场交易将趋于正常,偷漏税费等违法现象也会大大减少。这对于恢复林区经济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发展非公有林业生产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3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对森林资源的认识,把森林资源当作资产来经营。严格执行分类经营制度,落实分类经营政策。商品林完全私有化,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由市场决定其命运,以市场推动其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私有林、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乱收费、乱滩派、乱罚款,尊重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如用人、分配、经营方式、产品处置等,不得使用行政干预;在采伐林木上,为了既不违反限额采伐制度,又使经营者有更多的自主权,给经营者定一个年限额采伐量,这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年采伐量。对侵害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如撕毁合约、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部门及时解决非公有制造林中出现的纠纷和困难,严厉打击毁林违法行为,制止在林业产权流转过程中的乱砍滥伐现象,及时查处各类案件,切实保护非公有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毁林案件要及时严厉查处,维护非公有制造林者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坚持面向市场,创新机制,大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对经过公开拍卖或转让的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及时制定和规范合同,林业部门及时办理林木权属证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在商品林建设上,尽量对非公有林开放,上不封顶,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现有林子,已是非公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及时确权发证,让非公有制林业主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拥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公有的,也要通过个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冯志超.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J].热带林业.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