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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银行信用高,拥有多种融资手段,以至于有人说,拥有了一家上市公司,就相当于拥有了一家准银行。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纷纷将罪恶之手伸向国有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国有上市公司资产,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并呈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把上市公司比做“唐僧肉”,那么众多心存不良的大股东便是那试图分食“唐僧肉”的众妖魔,而“分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收购”幌子下的侵吞
收购空壳公司组建集团,以假优质企业收购国有上市公司,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这是一些不法分子套取不义之财的惯用伎俩。
通常,在重组上市公司之前,犯罪嫌疑人会制造一系列假相,采取的方式一般是组合大量空壳公司成立所谓的集团,再通过虚假的资产审计报告虚报资产,骗取股权转让方和上市公司的信任,达到收购国有上市公司,从而成为大股东的目的。
在众多的收购案中,所谓的收购方“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追求的大多是二级市场的巨额利润和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而并非上市公司本身产业的发展和治理结构的改进。相关的收购行为背离了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的本意,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02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获知某优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消息后,赓即通过收购大量空壳公司,采取倒账的方式虚增注册资本,组建了集团公司,然后又通过虚假的审计报告,将实际净资产为负值的集团公司虚报为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优质企业,以骗取对方的信任,达到收购的目的。然后,与银行勾结,由银行贷款3.8亿元人民币用于收购该上市公司28.14%国有股权,再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作为银行的抵押物。随后,周某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占、挪用,骗取银行贷款,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在某电力上市公司案中,张某就是有预谋地进驻某电力上市公司并一步步达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1997年,某电力上市公司的扩股给了朝华科技以可乘之机。先是重庆涪陵建陶、四川立信、深圳正东大等3家公司分别收购某电力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重庆涪陵建陶立即更名为重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两家公司也立即将持有的某电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了朝华科技,朝华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达27.13%,成功完成了对某电力上市公司的“曲线控制”。
张某以比第二大股东国有股(占26.91%的股份)多出0.22%的相对控股权,就翻云覆雨,把一个优质上市公司拖入深渊。
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些“资本玩家”假借重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掏空公司资产。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伪造董事会签名,直接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及让其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等,这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进行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1年11月~2002年7月初,沪深两市就有不少于70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资金被大股东及关联股东占用情况的公告。从公告的数字来看,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超过290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达到4亿元。据证监会通报,截至2001年5月31日,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超过25亿元。
非经营性占用对上市公司危害极大,它严重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资金短缺,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为维持经营,公司不得不向银行借款而债台高筑,生存发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
如周某控制的某集团于2003年收购某上市公司28.14%国家股,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入主该上市公司后,随即开始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虽然该上市公司经过整改,相当部分被挪用资金得以追回。然而,以周某为董事长的某集团派驻到该上市公司人员,很快又开始了第二轮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至问题于2005年底逐渐暴露。
在四川省,除了某电力上市公司外,还有ST长控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假借重组名义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然后采取各种手段谋取私利,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有的通过成立由其完全控制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进行委托理财;有的通过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投入投机性很大的房地产、证券期货交易行业等。如大元股份在2002年1月6日与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半,约定年收益率为10%。但到期却无法收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违规担保让上市公司背债务
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不经董事会同意或操纵董事甚至伪造董事签字,在交易所未公告的情况下,将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占用,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套取大量现金,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金,使关联企业资不抵债,最后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套取资金、实施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上文提到的某上市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晚公告称,公司在清理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该公司资金的工作中查证,公司原董事长周某分别于2005年4月、9月、10月违法以公司名义和采取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为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银行贷款作担保,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
据悉,周某在2005年初曾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然而这位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但却在2005年底“落马”。
2005年12月10日,仅该上市公司自查就发现,涉及某集团的资金占用及对外违规担保高达3亿元。该上市公司近日预计,2005年度公司将会出现较大亏损。而在危机爆发前的2004年,该公司还曾盈利8413.96万元。
该上市公司董事长周某通过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套取银行资金7亿多元,给该上市公司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某电力上市公司案中,张某的10亿元违规担保中,有6亿元左右是大股东涉嫌伪造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签名,恶意追加担保造成的,为该电力上市公司造成约6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关联交易转移财富
通过关联交易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掏空上市公司,是心存不良的大股东侵吞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的重要犯罪形式。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的资金占用和担保,还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购或出售资产、许可合同及其他形式的交易。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手法很多,如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高估的劣质资产、或以高出市场价格的方式提供原材料和有关服务以及场地(资产)使用权。目前一种比较突出的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花巨资购买大股东的商标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涉及资产买卖的关联交易,标的物价格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开了方便之门。另外,由于关联交易已成为监管重点,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的趋势,表面上交易双方不存在产权方面的关联关系,实际上交易双方属同一实际人控制。据统计,2001年沪深两市共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上市公司的90%以上。在四川省已经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大股东直接掏空上市公司或利用子公司、无关联的公司贷款,由上市公司担保,进行大量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上市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大股东的非法占款行为,一方面造成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据统计,国内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上市公司当地的地方财政造成严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收购”幌子下的侵吞
收购空壳公司组建集团,以假优质企业收购国有上市公司,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这是一些不法分子套取不义之财的惯用伎俩。
通常,在重组上市公司之前,犯罪嫌疑人会制造一系列假相,采取的方式一般是组合大量空壳公司成立所谓的集团,再通过虚假的资产审计报告虚报资产,骗取股权转让方和上市公司的信任,达到收购国有上市公司,从而成为大股东的目的。
在众多的收购案中,所谓的收购方“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追求的大多是二级市场的巨额利润和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而并非上市公司本身产业的发展和治理结构的改进。相关的收购行为背离了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的本意,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02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获知某优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消息后,赓即通过收购大量空壳公司,采取倒账的方式虚增注册资本,组建了集团公司,然后又通过虚假的审计报告,将实际净资产为负值的集团公司虚报为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优质企业,以骗取对方的信任,达到收购的目的。然后,与银行勾结,由银行贷款3.8亿元人民币用于收购该上市公司28.14%国有股权,再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作为银行的抵押物。随后,周某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占、挪用,骗取银行贷款,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在某电力上市公司案中,张某就是有预谋地进驻某电力上市公司并一步步达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1997年,某电力上市公司的扩股给了朝华科技以可乘之机。先是重庆涪陵建陶、四川立信、深圳正东大等3家公司分别收购某电力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重庆涪陵建陶立即更名为重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两家公司也立即将持有的某电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了朝华科技,朝华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达27.13%,成功完成了对某电力上市公司的“曲线控制”。
张某以比第二大股东国有股(占26.91%的股份)多出0.22%的相对控股权,就翻云覆雨,把一个优质上市公司拖入深渊。
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些“资本玩家”假借重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掏空公司资产。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伪造董事会签名,直接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及让其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等,这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进行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1年11月~2002年7月初,沪深两市就有不少于70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资金被大股东及关联股东占用情况的公告。从公告的数字来看,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超过290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达到4亿元。据证监会通报,截至2001年5月31日,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超过25亿元。
非经营性占用对上市公司危害极大,它严重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资金短缺,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为维持经营,公司不得不向银行借款而债台高筑,生存发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
如周某控制的某集团于2003年收购某上市公司28.14%国家股,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入主该上市公司后,随即开始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虽然该上市公司经过整改,相当部分被挪用资金得以追回。然而,以周某为董事长的某集团派驻到该上市公司人员,很快又开始了第二轮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至问题于2005年底逐渐暴露。
在四川省,除了某电力上市公司外,还有ST长控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假借重组名义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然后采取各种手段谋取私利,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有的通过成立由其完全控制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进行委托理财;有的通过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投入投机性很大的房地产、证券期货交易行业等。如大元股份在2002年1月6日与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半,约定年收益率为10%。但到期却无法收回,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违规担保让上市公司背债务
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不经董事会同意或操纵董事甚至伪造董事签字,在交易所未公告的情况下,将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占用,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套取大量现金,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金,使关联企业资不抵债,最后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套取资金、实施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上文提到的某上市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晚公告称,公司在清理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该公司资金的工作中查证,公司原董事长周某分别于2005年4月、9月、10月违法以公司名义和采取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为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银行贷款作担保,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
据悉,周某在2005年初曾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然而这位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但却在2005年底“落马”。
2005年12月10日,仅该上市公司自查就发现,涉及某集团的资金占用及对外违规担保高达3亿元。该上市公司近日预计,2005年度公司将会出现较大亏损。而在危机爆发前的2004年,该公司还曾盈利8413.96万元。
该上市公司董事长周某通过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套取银行资金7亿多元,给该上市公司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某电力上市公司案中,张某的10亿元违规担保中,有6亿元左右是大股东涉嫌伪造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签名,恶意追加担保造成的,为该电力上市公司造成约6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关联交易转移财富
通过关联交易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掏空上市公司,是心存不良的大股东侵吞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的重要犯罪形式。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的资金占用和担保,还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购或出售资产、许可合同及其他形式的交易。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手法很多,如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高估的劣质资产、或以高出市场价格的方式提供原材料和有关服务以及场地(资产)使用权。目前一种比较突出的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花巨资购买大股东的商标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涉及资产买卖的关联交易,标的物价格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开了方便之门。另外,由于关联交易已成为监管重点,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的趋势,表面上交易双方不存在产权方面的关联关系,实际上交易双方属同一实际人控制。据统计,2001年沪深两市共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上市公司的90%以上。在四川省已经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大股东直接掏空上市公司或利用子公司、无关联的公司贷款,由上市公司担保,进行大量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上市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大股东的非法占款行为,一方面造成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据统计,国内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上市公司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上市公司当地的地方财政造成严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