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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要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立足检察职能,着力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经济;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6.3;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29-03
作者简介:陶佳咏,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文忠,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程凤玲,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民营经济活则全局活,民营经济兴则全局兴。民营经济是稳定发展的“压舱石”、转型升级的“主力军”、创新驱动的“先行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H省E市民营经济在H省处于中游水平,其发展态势良好,规模逐年扩大。非公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效果明显,工业、加工业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贡献率明显提高;利润率提升;龙头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E市经济发展的榜样;工业园区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E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急民营企业之急、帮民营企业之困、解民营企业之难,用心用情当好民营企业发展的办事员、服务员,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本文拟从E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出发,探析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五个基本路径。
一、E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E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执法司法11条标准”和省院新“鄂检十条”,注重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的办案方式,审慎办好每一起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響。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合法利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批捕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创新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案件266件357人,起诉249件286人,为E市民营企业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二是依法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运行机制,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25件25人,为民营企业发展清理障碍。三是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侦查措施等突出问题,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件,监督撤案8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2件,提出刑事、民事抗诉6件,纠正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12件,着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妥善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慎”字当头,“稳”字打底,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注重办案方式方法,讲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E市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从上门调查走访民营企业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最普遍的诉求有十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优化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进一步优化打击有力、保障有效的社会环境;三是进一步优化公开透明、廉洁从政的政务环境;四是进一步优化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五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六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制度机制;七是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帮助、扶持力度;八是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九是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力度;十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平等保护思想有待进一步牢固。二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司法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诉讼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六是法治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入。
三、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定不移地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构建亲清和谐的营商环境、便民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为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要紧紧围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这一主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打”“维”“促”“改”四个方面下工夫,找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契合点”和“落脚点”,从基础和源头上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坚持“打”字当头,着力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1.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要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坏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扰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2.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要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破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3.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公职人员在民营企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依法决定逮捕起诉,坚决从严惩治,促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坚持“维”字上肩,全力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违法扣押、冻结、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办。加强涉企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大力度甄别、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促进公正裁判。2.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涉民营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3.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牢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環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甚至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并在类案办理中,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
(三)坚持“促”字为先,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应有之责。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立足检察职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注重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2.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牢固树立依法、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发展。3.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对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一律不起诉。
(四)坚持“改”字为要,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的执法司法理念,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1.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账号、财产的查封、强制措施的采取一律要慎重,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2.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对本地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久押不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调查核实,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同步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主动“诊脉开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 参 考 文 献 ]
[1]李家全,谢菲.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9(03).
[2]胡东林,杨鑫.略论检察机关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中国检察官,2106(21).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经济;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6.3;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29-03
作者简介:陶佳咏,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文忠,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程凤玲,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民营经济活则全局活,民营经济兴则全局兴。民营经济是稳定发展的“压舱石”、转型升级的“主力军”、创新驱动的“先行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H省E市民营经济在H省处于中游水平,其发展态势良好,规模逐年扩大。非公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效果明显,工业、加工业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贡献率明显提高;利润率提升;龙头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E市经济发展的榜样;工业园区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E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急民营企业之急、帮民营企业之困、解民营企业之难,用心用情当好民营企业发展的办事员、服务员,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本文拟从E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出发,探析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五个基本路径。
一、E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E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执法司法11条标准”和省院新“鄂检十条”,注重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的办案方式,审慎办好每一起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響。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合法利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批捕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创新活动、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案件266件357人,起诉249件286人,为E市民营企业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二是依法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运行机制,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25件25人,为民营企业发展清理障碍。三是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侦查措施等突出问题,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件,监督撤案8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2件,提出刑事、民事抗诉6件,纠正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12件,着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妥善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慎”字当头,“稳”字打底,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注重办案方式方法,讲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E市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从上门调查走访民营企业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最普遍的诉求有十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优化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进一步优化打击有力、保障有效的社会环境;三是进一步优化公开透明、廉洁从政的政务环境;四是进一步优化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五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六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制度机制;七是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帮助、扶持力度;八是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九是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力度;十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平等保护思想有待进一步牢固。二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司法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诉讼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六是法治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入。
三、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定不移地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构建亲清和谐的营商环境、便民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为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要紧紧围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这一主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打”“维”“促”“改”四个方面下工夫,找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契合点”和“落脚点”,从基础和源头上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坚持“打”字当头,着力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1.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背后的“保护伞”;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要依法打击以故意损坏商业信誉等手段阻扰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2.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要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破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3.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公职人员在民营企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依法决定逮捕起诉,坚决从严惩治,促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坚持“维”字上肩,全力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违法扣押、冻结、查封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办。加强涉企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加大力度甄别、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促进公正裁判。2.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涉民营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和执行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3.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牢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禁止環保一刀切、避免环保执法简单化”的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甚至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并在类案办理中,推动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服务企业“一案三赢”。
(三)坚持“促”字为先,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应有之责。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立足检察职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注重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2.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牢固树立依法、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在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过程中的新类型案件,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发展。3.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错”与“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对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一律不起诉。
(四)坚持“改”字为要,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的执法司法理念,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1.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账号、财产的查封、强制措施的采取一律要慎重,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2.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对本地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久押不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调查核实,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同步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主动“诊脉开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 参 考 文 献 ]
[1]李家全,谢菲.论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9(03).
[2]胡东林,杨鑫.略论检察机关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中国检察官,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