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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力价格在1995年前属省管价格,1995年后省物价局对地方电力价格管理进行调整改革,规定地方电力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在“符合成本补偿、合理盈利、公平负担、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地方电网发展”的五条原则下,按照“负债部分10年还清贷款本金,资金部分按15%回报率核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测算地方电力综合平均电价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审批后,再按实际分类比例确定分类目标电价执行;1998年后农村综合电价管理权限调整改革为省管价格,市(地)、县测算逐级上报审批执行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