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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政府到新桥,深发展的治理走了一条单一优势股东控制模式之路,这种模式并未带来治理的明显改进、暴露了诸多问题。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这是与“一股独大问题”同样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像其股票代码000001一样,头上顶着多项中国第一的帽子: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商业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第一家外资为第一大股东、外籍人士担任董事长和CEO的商业银行。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如果最终获批和执行,又是中国A股市场上最大的一起收购。
在这种种第一的背后,总是伴随着深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公司治理”的努力与期望,甚至是以改进公司治理为缘由。从股权结构上看,深发展一直走着单一优势股东控制模式,从来都没有绝对控股股东,这很有特色,特别是在国内银行当中。从公司治理改进的角度,应该如何评估深发展的这一路历程,还有哪些尚待破解的中国式公司治理难题?
国企改制上市与公司治理:改形式易、变实质难
深发展是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6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于1987年12月22日正式设立,1988年4月11日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柜台交易。1991年4月3日,作为深交所创立后的第一只股票上市。
深发展的成立、股票发行与交易都属于“试点”阶段的产物,具有很大的标杆意义。应该说,是代表着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改进公司治理努力的前锋力量。
作为最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深发展的股权比较分散。同时,前几大国有股东稳定持有约20%的股权结构,使深发展没有像万科那样,因为股权分散而受到资本市场上并购与控制权争夺战的威胁。但是这种国有股东稳定持有的股权结构,让深发展免受控制权争夺“干扰”的同时,也屏蔽了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压力,甚至使其徒有股权分散的形式,实际沦为与传统国企大同小异的公司治理状态——一切均在深圳市政府的控制之下。深发展的这一段股权与股东结构历程,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由同样受控于政府的多家国有单位所形成的多元股权结构,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与政府直接控股的国企相比,在公司治理运作上很难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
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与外籍董事、高管:公司治理贡献几何?
深发展前几大国有股东背后的真正大股东是深圳市政府,这在通过将四大国有股东所持深发展股权转让给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来引进所谓的“外资战略投资者”这一点上表现得非常鲜明。
2001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政府提出了“深发展靓女先嫁,引进外资股东”战略,并开始和一些外资机构接洽。这一决策的背景是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后,深圳市政府向中央政府要求在金融领域“先试先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2004年5月,深发展的4家国有股东将所持总计17.89%的深发展股权,按深圳市长提出的净资产1.65倍作价,以总计12.35亿元转让给了新桥。深发展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从2004年底的深发展股权结构来看,新桥17.89%的持股比例给其带来的控制权优势是很显著的。此时的第二到第十等9家股东合计也只有8.84%。以前10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衡量的深发展股权结构出现了集中趋势,2008年底为34.72%,甚至超了1992年底(32.99%)。
在“引进外资和战略投资者改进公司治理”的思维误区之下,人们普遍认为新桥入主,将大大改进深发展的公司治理水平,甚至几大商业银行都整齐划一地采用这种模式。几年下来的结果却是与人们的预期大相径庭。
且不说,事先谁都无法预见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那些“国际领先金融机构”或自身难保或自顾不暇,稍加理性一点分析就可以想到,外资战略投资者不可能在银行治理结构上同中资银行长期合作,为自己培养一个竞争者,本质上它们同其他投机者并无二致。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其锁定期结束后,纷纷在二级市场抛售中资银行股份。新桥获益之丰不亚于其他外资战略投资者。
包括深发展及其他几家引进外资股东和外籍董事的金融机构在内,公司治理上基本都是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亦步亦趋地缓慢改进而已,难以看到企业自主性的改进治理的努力。比如,自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深发展一直存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足的问题。2007年9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发展进行了公司治理活动现场检查,主要提出了以下问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够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存在缺陷,问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董事会议案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显著变化是所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都爆炸性上涨,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的巨额年薪迅速在中国金融企业里铺开。
新桥以绝对优势的第一大股东入主深发展之后,给深发展派来了外籍董事长、董事和行长。富有金融管理经验的外籍董事和高管可以给中国金融机构带来有益的管理和业务经验,但是指望这样有效地改进公司治理则是一厢情愿。就深发展来说,第一任外籍董事长蓝德彰卸任董事长后,由董事会提名为独立董事,在受到中小股东的强烈质疑和深交所的否认之后才作罢。按照美国公司的公司治理惯例,前任董事长作为董事也不能被看作独立董事。
第二任也是现任的外籍董事长兼CEO法兰克·纽曼,在为深发展2005年5月“零对价”股改方案辩护时说,新桥投资作为投资基金对它的投资者负有信托义务,美国的法律不允许把属于投资者的东西付与他人,似乎是忘记了他作为深发展的董事长,首要的信托责任对象应该是深发展的几十万股东。新桥以净资产1.65倍购入的深发展股份和几十万流通股东以市场价购入的深发展股份之间,这么明显的差异他好像看不见。如果不是中国股改政策规定的流通股和不流通股东分类投票制度,恐怕难以想象深发展的流通股股东最后能够得到满意的对价支付。
高度评价新桥入主带来深发展公司治理改进的一些媒体文章非常喜欢用新桥派来的外籍董事的资历来作论据,这应该说是很难成立的。独立董事奥汉仑曾长期担任雷曼兄弟日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然而雷曼兄弟现在是个破产的结果。前独立董事、现董事长纽曼曾任美国财政部副财长,不过,就是曾任财长的鲁宾还不是在危机时刻赶紧从花旗集团逃之夭夭?我们不是否认这些个人的能力。中国的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和体系问题,需要中国人自己去系统地学习、消化和改进,不可能指望引进“洋人”坐镇董事会、出任高管就可以解决。就像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是一种“不可靠的承诺”一样,引进外资、引进外籍高管改进公司治理也是一种注定要落空的期望。
从新桥到平安:中国环境下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的特殊难题
中国平安方面表示,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平安对深发展的经营参与主要体现在“股东和董事会层面”。在收购完成后,深发展的董事数量将从15名增加到18名,平安在两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派出5名董事和推荐1名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
在改进深发展的公司治理方面,平安能比新桥做得更好吗?作为深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单一最大股东,平安与深发展高度分散的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结构关系,与新桥完全一致,甚至是更为明显。新桥以不足20%的持股比例占深发展近30%的董事会席位,平安则将占深发展三分之一的董事会席位,也会超过其持股比例。能指望按照“关联交易准则”关联董事回避,就有效地解决深发展这种单一优势股东与其他广大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吗?效果有待观察。
存在单一优势股东,特别是在这一股东为企业(产业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任何类型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拿什么保障企业经营和战略选择上的真正自主性?没有经营和战略选择自主性的保障,就难以避免会陷入一种企业集团网络之中而受操控,而这,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下,是与“一股独大问题”同样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像其股票代码000001一样,头上顶着多项中国第一的帽子: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商业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第一家外资为第一大股东、外籍人士担任董事长和CEO的商业银行。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如果最终获批和执行,又是中国A股市场上最大的一起收购。
在这种种第一的背后,总是伴随着深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公司治理”的努力与期望,甚至是以改进公司治理为缘由。从股权结构上看,深发展一直走着单一优势股东控制模式,从来都没有绝对控股股东,这很有特色,特别是在国内银行当中。从公司治理改进的角度,应该如何评估深发展的这一路历程,还有哪些尚待破解的中国式公司治理难题?
国企改制上市与公司治理:改形式易、变实质难
深发展是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6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于1987年12月22日正式设立,1988年4月11日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柜台交易。1991年4月3日,作为深交所创立后的第一只股票上市。
深发展的成立、股票发行与交易都属于“试点”阶段的产物,具有很大的标杆意义。应该说,是代表着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改进公司治理努力的前锋力量。
作为最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深发展的股权比较分散。同时,前几大国有股东稳定持有约20%的股权结构,使深发展没有像万科那样,因为股权分散而受到资本市场上并购与控制权争夺战的威胁。但是这种国有股东稳定持有的股权结构,让深发展免受控制权争夺“干扰”的同时,也屏蔽了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压力,甚至使其徒有股权分散的形式,实际沦为与传统国企大同小异的公司治理状态——一切均在深圳市政府的控制之下。深发展的这一段股权与股东结构历程,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由同样受控于政府的多家国有单位所形成的多元股权结构,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与政府直接控股的国企相比,在公司治理运作上很难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
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与外籍董事、高管:公司治理贡献几何?
深发展前几大国有股东背后的真正大股东是深圳市政府,这在通过将四大国有股东所持深发展股权转让给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来引进所谓的“外资战略投资者”这一点上表现得非常鲜明。
2001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政府提出了“深发展靓女先嫁,引进外资股东”战略,并开始和一些外资机构接洽。这一决策的背景是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后,深圳市政府向中央政府要求在金融领域“先试先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2004年5月,深发展的4家国有股东将所持总计17.89%的深发展股权,按深圳市长提出的净资产1.65倍作价,以总计12.35亿元转让给了新桥。深发展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从2004年底的深发展股权结构来看,新桥17.89%的持股比例给其带来的控制权优势是很显著的。此时的第二到第十等9家股东合计也只有8.84%。以前10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衡量的深发展股权结构出现了集中趋势,2008年底为34.72%,甚至超了1992年底(32.99%)。
在“引进外资和战略投资者改进公司治理”的思维误区之下,人们普遍认为新桥入主,将大大改进深发展的公司治理水平,甚至几大商业银行都整齐划一地采用这种模式。几年下来的结果却是与人们的预期大相径庭。
且不说,事先谁都无法预见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那些“国际领先金融机构”或自身难保或自顾不暇,稍加理性一点分析就可以想到,外资战略投资者不可能在银行治理结构上同中资银行长期合作,为自己培养一个竞争者,本质上它们同其他投机者并无二致。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其锁定期结束后,纷纷在二级市场抛售中资银行股份。新桥获益之丰不亚于其他外资战略投资者。
包括深发展及其他几家引进外资股东和外籍董事的金融机构在内,公司治理上基本都是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亦步亦趋地缓慢改进而已,难以看到企业自主性的改进治理的努力。比如,自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深发展一直存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足的问题。2007年9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发展进行了公司治理活动现场检查,主要提出了以下问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够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存在缺陷,问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董事会议案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显著变化是所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都爆炸性上涨,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的巨额年薪迅速在中国金融企业里铺开。
新桥以绝对优势的第一大股东入主深发展之后,给深发展派来了外籍董事长、董事和行长。富有金融管理经验的外籍董事和高管可以给中国金融机构带来有益的管理和业务经验,但是指望这样有效地改进公司治理则是一厢情愿。就深发展来说,第一任外籍董事长蓝德彰卸任董事长后,由董事会提名为独立董事,在受到中小股东的强烈质疑和深交所的否认之后才作罢。按照美国公司的公司治理惯例,前任董事长作为董事也不能被看作独立董事。
第二任也是现任的外籍董事长兼CEO法兰克·纽曼,在为深发展2005年5月“零对价”股改方案辩护时说,新桥投资作为投资基金对它的投资者负有信托义务,美国的法律不允许把属于投资者的东西付与他人,似乎是忘记了他作为深发展的董事长,首要的信托责任对象应该是深发展的几十万股东。新桥以净资产1.65倍购入的深发展股份和几十万流通股东以市场价购入的深发展股份之间,这么明显的差异他好像看不见。如果不是中国股改政策规定的流通股和不流通股东分类投票制度,恐怕难以想象深发展的流通股股东最后能够得到满意的对价支付。
高度评价新桥入主带来深发展公司治理改进的一些媒体文章非常喜欢用新桥派来的外籍董事的资历来作论据,这应该说是很难成立的。独立董事奥汉仑曾长期担任雷曼兄弟日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然而雷曼兄弟现在是个破产的结果。前独立董事、现董事长纽曼曾任美国财政部副财长,不过,就是曾任财长的鲁宾还不是在危机时刻赶紧从花旗集团逃之夭夭?我们不是否认这些个人的能力。中国的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和体系问题,需要中国人自己去系统地学习、消化和改进,不可能指望引进“洋人”坐镇董事会、出任高管就可以解决。就像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是一种“不可靠的承诺”一样,引进外资、引进外籍高管改进公司治理也是一种注定要落空的期望。
从新桥到平安:中国环境下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的特殊难题
中国平安方面表示,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平安对深发展的经营参与主要体现在“股东和董事会层面”。在收购完成后,深发展的董事数量将从15名增加到18名,平安在两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派出5名董事和推荐1名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
在改进深发展的公司治理方面,平安能比新桥做得更好吗?作为深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单一最大股东,平安与深发展高度分散的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结构关系,与新桥完全一致,甚至是更为明显。新桥以不足20%的持股比例占深发展近30%的董事会席位,平安则将占深发展三分之一的董事会席位,也会超过其持股比例。能指望按照“关联交易准则”关联董事回避,就有效地解决深发展这种单一优势股东与其他广大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吗?效果有待观察。
存在单一优势股东,特别是在这一股东为企业(产业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任何类型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拿什么保障企业经营和战略选择上的真正自主性?没有经营和战略选择自主性的保障,就难以避免会陷入一种企业集团网络之中而受操控,而这,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下,是与“一股独大问题”同样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