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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不仅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缺陷和实践缺陷两方面。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提起诉讼的时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缺陷则着重于执行制度与调解制度,很难以适应现代刑事案件的办案需要。为了使其能够维护好现代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文章分别从立法完善和实践完善两方面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