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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解释了我国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非现实性、国家控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从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出发就如何满足被害人的复仇情绪和获得赔偿的愿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私人侵权性的双重属性,并进一步从人权保障的理念角度提出私人侵权性先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进而就如何保障被害人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提出若干建议,并论证了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