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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教师聘任制普遍实行的是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协议,是“小合同”,而非“大合同”,不能完全体现教师与学校之间平等的人事关系。这种岗位聘任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一般情况下,到期后都会自动续签。在美国,教师聘任一般都包括两份合同,一份是由教师组织———教师工会与地方学校董事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以此来构架教师聘任的一般条件;另一份是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个人合同,这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它对教师的工作要求、生活待遇、工作年限等都有明确规定,到期如不续签即自行解约。合同中的每一条都必须征得被聘用者的同意,诸如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条款双方还可以谈判。但是,合同一旦签署,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违约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美两国在聘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其主要异同点在于:第一,美国学校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教师,学校和个人的关系是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受法律保障的聘用关系,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就职日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及责任合同。每一个教师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责、权、利,真正做到了“能进能出、能聘能辞”。中国的教师职务岗位聘任没有严格强化“合同”概念,聘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无法产生强硬的法律效力,制约机制松散、软弱。第二,在美国,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教师的解聘或辞聘程序合理,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学校会给即将辞退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还会给教师提供必要的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从而使辞退更加合理、科学,有说服力。而在中国,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的现象非常少见,只要是学校的正式在编教师,学校不敢轻易将不合格教师推向社会。第三,在美国,聘任合同文本虽然形式多样,但是却可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发生纠纷时,一切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而在中国,各学校按照自己的狀况制定聘任合同文本,对双方发生问题时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只能借助于司法机关。第四,美国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备,教师可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地与学校签订合同。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师聘任制全面深入的展开。
中美两国在聘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其主要异同点在于:第一,美国学校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教师,学校和个人的关系是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受法律保障的聘用关系,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就职日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及责任合同。每一个教师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责、权、利,真正做到了“能进能出、能聘能辞”。中国的教师职务岗位聘任没有严格强化“合同”概念,聘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无法产生强硬的法律效力,制约机制松散、软弱。第二,在美国,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教师的解聘或辞聘程序合理,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学校会给即将辞退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还会给教师提供必要的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从而使辞退更加合理、科学,有说服力。而在中国,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的现象非常少见,只要是学校的正式在编教师,学校不敢轻易将不合格教师推向社会。第三,在美国,聘任合同文本虽然形式多样,但是却可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发生纠纷时,一切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而在中国,各学校按照自己的狀况制定聘任合同文本,对双方发生问题时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只能借助于司法机关。第四,美国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备,教师可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地与学校签订合同。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师聘任制全面深入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