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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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7-02
  
  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的三个学生,城市户口的孩子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公众认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生命平等,不分贵贱。死亡赔偿金额应该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三。第一,该条规定的太过笼统,“可以”二字太过含糊,不利于法官的裁判,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迎合公众情绪的嫌疑。第二,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和本法律的某些条款冲突。第三,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实践中难以操作。第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该如何分配,本条法律没有规定。
  一、该条过于模糊,不利于法官裁判和社会稳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法官来说是任意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于法官来说,何时确定赔偿相同数额,何时确定赔偿不同金额很难把握。我们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交给某个法官。比如对于煤矿爆炸中死亡的工人,大家都是矿工兄弟,年龄相仿,都是煤矿工人,挣钱的能力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如果某些法官判了不一样的金额,你也无法起诉他,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你他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条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何时使用“可以”,何时使用“应该”,至少给出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或正义实际上包含有两个并存的要求,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本条过分注重形式的平等,却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比如对于在同一事故中,丧生的有刚出生的婴儿还有成年人,刚出生的婴儿没有需要扶养的人,而那个成年人不但要照顾未成年的儿女还要赡养年迈的双亲,甚至他还有很多的需要尽的义务,如果对二者确定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明显不公平,达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为了追求形式的公平而造成实际的不平等。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各个方面平等。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法律在判决有些案件中造成了不公平,不符合公众的朴素的公平心里,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和不满,我们就仓促出台这样一个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有一个根本性的目的,那就是“使原告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补偿,它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补救,而并不是为了提供原告一个发财致富的机会。现在社会上的新型犯罪“碰瓷”很严重,犯罪份子制造假的交通事故敲诈钱财。现在,煤矿爆炸,飞机失事,火车脱轨等各种高危行业事故频发,家属在悲痛之余,赔偿问题也成为焦点问题。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并且旅客死亡的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双重赔偿。一般情况下,死亡乘客的亲属可以拿到100万左右的赔偿金。在侵权法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大背景下,为了得到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会不会崔生出“碰瓷”式的死亡案件?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会不会为了金钱人为制造死亡?这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
  二、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和本法律的某些条款冲突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个规定明确指出是对旅客的死亡赔偿金最高额做了限定,根本没有涉及非旅客死亡的赔偿金问题。如果一次铁路交通事故即造成了旅客的死亡又造成了无辜的周边居民的死亡,上面的限制条例对普通居民明显不能适用。对于旅客来说,铁路运输是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事故时适用特殊侵权的规定。乘坐火车这个高危行业的交通工具,旅客对危险一清二楚。那么,旅客既然选择了乘坐铁路,就代表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并且出现事故,发生纠纷愿意使用这个条款,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买了车票就等于铁路运营商和旅客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出现纠纷优先适用这个规定。
  但是,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二者没有合同约定,就不应该受这个最高额的限制。火车发生事故造成非旅客死亡的,与火车是否是高度危险作业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使用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定。应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应该在过错范围内充份赔偿。因此,铁路运营商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足额赔偿受害人。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火车事故造成同时造成旅客和非旅客的死亡案件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那么如果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普通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15万元。这明显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法律本身的条文之间互相冲突。
  三、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上面两个问题是对十七条本身的表述的一些浅显的看法,下面谈一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判案过程中的应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仔细通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法律,不能的出结论。生命本身不能换算为金钱,失去生命是无法通过赔偿来挽回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用金钱衡量生命是对它的亵渎而不是尊重。
  2000年以前,很少用到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死亡赔偿金的概念首次在《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中提到。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有了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都回避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这个问题。只是为了解决在各自部门里遇到的具体问题。大体上来讲,2000年到2004年,学者们从相关司法解释出发,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到了2004年以后,随着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学者们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赔偿呢?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其实,我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由于司法解释不统一搞乱的。
  我们的法律应该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对它的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的大小。如果死亡赔偿金仅仅是物资损害赔偿,是生前所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那么,在高危生产中,因为支付死亡赔偿金远比购买先进设备划算的多,重大责任事故就会频发。在交通事故中“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会造成不同年龄的人之间生命权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司机会选择那些年老或年轻的,因为他们一般不用扶养别人。这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是很容易死亡的,如果死亡赔偿金过高则不利于这类产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应该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并且合理的规定。我认为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该是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存。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因此应该是完全性补偿。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都哪些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民法通则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上面可以看出,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遭受侵害都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对于死者的亲人来说,死者本人恐怕比任何有纪念意义的物品都珍贵吧!因此我认为,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关系到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赔偿金是遗产,那么直接按照遗产的分配方法即可。但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都没有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再看一下民法上关于遗产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从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算起,他的遗产也就确定了。遗产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公民可以在生前里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第三,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但是,被害人死亡时他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多少是不定的。并且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不是受害者本人,那就不可能是死者死亡时所留霞的合法财产了。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在已经明确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只是近亲属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赔偿。这种赔偿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补偿。近亲属之间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呢?民法通则指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近亲属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分割不当,会死受害人的亲人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尽量用调节的方式解决。权利人没有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主动分割。如果权利人告上法院,请求分割,那么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办法处理。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高低,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数额是否应该相等,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应该如何计算一直是令人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但是,这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日本的死亡赔偿金是补偿性的赔偿,并且是部分补偿,因此,数额很低。美国的死亡赔偿金是惩罚性的赔偿,所以,数额很高。我国的法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本国国情,决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认为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可以定为完全补偿性的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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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文政.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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