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三大关系” 做合格的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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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面对新的、不断变化着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已成为每一个高等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高校教师与学校、高校教师与学生、高校教师与社会三大法律关系,使高校教师成为教书育人的主力军、科研创新的生力军和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法规;大众化教育
  作者简介:孙宜华(1970-),男,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机械与材料学院,副教授;游敏(1958-),男,四川广汉人,三峡大学机械与材料学院,教授。(湖北 宜昌 443002)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4-0033-02
  
  进入21世纪以来,教育在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高等教育作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事业,正朝向市场化、大众化、国际化、规模化和终生化的方向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它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综合国力的提高。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国际竞争中愈显突出。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教师。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然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如何面对新的、不断变化着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已成为摆在每位高校教师面前的课题。从高校教师与学校、高校教师与学生和高校教师与社会等三大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发,笔者认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法规建设是一个重要保障,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有关高校教师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和践履更是十分必要和至关重要的。
  一、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双重法律关系
  《教师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学校对教师具有考核、表彰、奖励和惩罚的权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学校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高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具有相应的审定权。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具有授权行政的主体地位。高等学校与高校教师之间首先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渐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还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看出,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还有一种民事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聘任制的合同中,这是一种对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独立的,在达成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的基础之上的。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赋予高校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高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从而在法律上对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给予了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得出,作为高校教师在处理与学校之间关系时要做到依法守法,首先应做到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在学校制定的方针和规定下、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中开展工作;其次,应依照对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和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最后,应注意依法通过有关途径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当的组织程序维护教师队伍的自身权利。
  二、正确处理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的关系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赋予受教育者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奖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申诉起诉权等有关权利。《高等教育法》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赋予学生享有申请经济补助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权、组织社团权、就业权等附加权利。同时作为一般公民,学生同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般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劳动权、监督权。这些权利也是每位学生所应享有的权利。
  高校教师在正确处理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的关系时,首先应当注意到学生的权利。这是因为在高等学校,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教育和被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实质上处于相对的弱势,他们是被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因而,作为教的主体的高校教师应当更多地关注学生享有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展开。这是时代赋予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崇高使命和光荣任务。而在校的大学生,今天是一名学习者,明天将成为伟大祖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高校教师有责任关注学生的权利,关心他们的成长。
  高校教师要保护或维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阻碍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把学生当做自己的雇工使用;不得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对学生的评价要采取公正的态度,既要坚持标准,又要严格要求。高校教师要做维护学生人身权的楷模,尊重学生人格;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是相对的、主动的,而学生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教师的教需要根据学生的需要;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还需要学生主观努力和积极配合;学生还应当有权选择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高校教师还应注意到一般教师并没有行政权,因而高校教师与学生的管理和被管理、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应体现民主和平等精神,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以疏导和引导为主。
  三、与社会互动,促进教师的成长与进步
  当今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已到来,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教育。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其职能的扩大,现代高等教育已从社会边缘走进了社会的中心,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教育的发展过程也正是社会不断参与、渗透和影响的过程。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社会向学校提供物质和经济支持。《教育法》第二款还规定了社会享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与学校之间开展产学研合作,达到双赢,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为促进教育事业,通过《教育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各界应当履行创造良好教育环境的义务,便利教学活动的义务,对师生优待的义务,实行校外教育的义务,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的义务以及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义务,便利教师社会实践的义务,鼓励和帮助教师从事创新性工作的义务,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的义务,表彰和奖励优秀教师的义务。由此可见,国家从立法的角度为教育事业大发展和教师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教育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还专门制定了《高等教育法》,并提出了人才强国的战略,赋予高校教师重大的历史使命和崇高的社会地位。高校教师应当积极投身到伟大的教育事业中去,做教书育人的主力军;积极投身到前沿理论的探究和高新科技的研发中去,做科研创新的生力军;积极投身到火热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中去,服务社会,努力成为国家建设的推动力。
  四、结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教育改革的成败之关键也在于教师。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校教师要成为教书育人的主力军、科研创新的生力军和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就必须处理好与学校、与学生、与社会的三大关系。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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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EB/OL].http://www.moe.edu.cn,2010-9-27.
  (责任编辑: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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