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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取得应该以“损害事实”作为前提,该损害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有精神损害”;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人们普遍担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确定性会成为获取抚慰金的最大障碍。从案例来看,目前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损害事实”认定中的请求人举证,举证不能成为驳回请求的最常见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确定性在审查中反未凸显。实践中有关请求人举证责任的审查标准是不统一的,应在分析精神损害“无形”之特殊性及明晰“造成严重后果”内涵的基础上,发挥“司法推定”的作用,区分“基础事实”和可以推定的事实,厘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