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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基于特殊的性质和地位,更有能力和动机限制竞争。公用企业垄断责任认定关系国计民生,各国反垄断执法通常恪守合理原则。合理原则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竞争效果。公用企业垄断责任认定应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其他经济和理性事实,以及成本加合理利润比较等方法,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