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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在斡旋受贿罪单独成为一罪名的问题上,要从具体的罪状出发,并与立法和司法罪名相结合,解决罪名独立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解上应把二者作相同内涵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其内涵,解决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