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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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丰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论文论述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方式及适用原则,方式有补正或者合理解释,适用原则主要有限制适用原则、严格适用原则、合法补正原则;文章对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以及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 瑕疵证据 补正规则 运用现状
  作者简介:杨东,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48
  一、瑕疵证据的界定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特征
  瑕疵证据一般被理解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用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一切证据。瑕疵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待证的案件事实与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其二,违法性。瑕疵证据的收集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使之具有违法性。
  (二)瑕疵证据的类型
  1.取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言词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有轻微瑕疵主要包括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瑕疵证据是指轻微的程序违法,即不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以及不危害相关人员的实体权利。对于询问笔录,比如询问地点不按规定来进行,询问笔录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名以及没有记录什么时间开始询问、什么时间终止询问的,属于瑕疵证据。对于讯问笔录主要体现在如果首次讯问时,侦查人员没有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那么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有轻微瑕疵言词证据。
  2.有瑕疵的实物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瑕疵证据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物证、书证如果要避免出现瑕疵,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其中笔录包括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二是应当详细注明物品的质量、特征、名称、数量等;三是注明与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原件核对无异,而且应当标注复制时间;四是应当应当说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的地点,并且说明中应当签名。说明的内容是关于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若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无法做到以上情形,那么该类物证、书证属于有瑕疵的实物证据。
  二、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
  (一)证据因性状改变而产生瑕疵
  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往往具有特定的性状,如形状、颜色、数量、体积等。但是在实践活动中,证据的特定性状会因为主观责任心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由于主观责任心的影响而使证据产生瑕疵的情况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将证据保存玩好而造成证据的数量或形状等发生改变;侦查人员在犯罪案件发生后未及时提取犯罪证据,造成证据出现性状方面的各种瑕疵。
  (二)证据因来源不明而产生瑕疵
  法律规定,合法证据应当排除来源不明的瑕疵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不是只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本身,还要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对于物证而言,侦查机关在提取的同时,应当制作提取笔录表明该物证系从案发现场提取。对于书证而言,《刑诉解释》中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但是应当注明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来源,避免物证、书证等证据因来源不明而产生瑕疵。
  (三)证据因形式不符而产生瑕疵
  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须符合法定形式。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收集证据的方式存在瑕疵,导致证据因形式不符而产生瑕疵。比如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应当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再制作成询问笔录。如果未告知,那么询问笔录则属于因形式不符而产生的瑕疵证据。
  (四)证据因处于未完成状态而产生瑕疵
  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在一起案件中,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作为证据存在的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可能有多种,比如血迹、毛发、指纹、足迹、字迹等。处于未完成状态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
  三、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方式及适用原则
  (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方式
  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有两种,一是补正,即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的瑕疵进行补救;二是合理解释或说明,即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
  1.补正:补正的方式,一是在原来的瑕疵证据上进行必要的修补;二是重新制作。这两种方式的适用并不是任意的,应当根据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而定。
  (1)在瑕疵证据上进行修补。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可知,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讯问笔录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等通过修补的方式使证据的瑕疵得到修复。
  (2)重新制作。对于辨认笔录的记录过于简单、没有辨认过程的记录等情况,应当重新按照法律程序规范的实施取证行为,重新取得证据。
  2.合理解释或说明:合理解释或说明是指办案人员对证据存在的瑕疵以及对证据进行补正的情况作出的合理解释、说明。实施的主体是收集证据的办案机关或者人员,实施的对象是证据的瑕疵和补正的情况,实施的方式是解释、说明。
  (1)对补正过程的解释、说明。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时,必须对其补正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其内容应当包括对补正过程的客观记录,对产生瑕疵原因的解释、说明,对瑕疵已弥补的说明。
  (2)对无法补正或者没有必要重新制作的瑕疵证据进行的解释、说明。采用对违法取证行为进行解释,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说明等方式来弥补证据瑕疵,但是解释必须达到合理解释的程度。合理解释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合乎常情常理,必须理由充分。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原则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必须谨慎、适度,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限制适用原则:限制适用原则也称为模糊不适用原则,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对于那些能明确确定属于瑕疵证据的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即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但是实践活动中,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有时并不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要对瑕疵证据进行限制适用,即限制适用原则,则该将这类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严格适用原则:证据出现瑕疵,相关法律规定,要对其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并且补正或者合理解释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将瑕疵证据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纳。因此,修补完善瑕疵证据要达到彻底治愈证据瑕疵的程度。为此,就要对瑕疵证据补正合格的要求设置较高的标准,严格按照标准使用,这对瑕疵证据的缺陷之处起到最基本的规范作用。
  3.合法补正原则:合法补正原则,是指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的行为和补正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补正行为或补正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那么针对一项证据则存在两次违法行为。这样,既不符合法律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规定,也会让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行为失去原本的意义。
  四、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一)运用现状评析
  1.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运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的相关规定可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一起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证据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
  2.审判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运用:根据《刑诉解释》,可查找出审判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规定,瑕疵证据主要分为有瑕疵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对于言词证据而言,比如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讯问笔录填写内容有误或存在矛盾,讯问人没有签名等方面进行规定;对于实物证据而言,主要体现在对物证、书证收集程序、方式和来源等方面进行规定。该《刑诉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实物证据或言词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被采用。审判机关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二)现有立法分析
  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刑诉规则》等中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中也存在一定缺陷:
  1.过于放宽补强范围和尺度,补正方式缺乏合理限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部分规定可知,瑕疵证据构成条件之一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说明它允许对“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所取得的物证、书证予以补正或者解释。
  2.对于补正规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补正程序:虽然《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等都对瑕疵证据的各个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却对补正规则具体的补正程序如何缺少规定。因此需要法律规定具体的补正程序,才能使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
  首先,对于瑕疵证据的认定标准,应作严格的限制。瑕疵证据认定标准是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诉解释》中规定可知,案件发生后存在证人,在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后的询问笔录发现是由同一询问人员在同一时段询问所获。在这种情形下不仅违法,而且询问笔录发生伪造的可能性很大。以至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使公民含冤入狱,所以就不能给予办案人员进行程序补正的机会,为此就应当对瑕疵证据的认定标准作严格的限制。
  其次,应加强完善补正规则具体的补正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由谁提出瑕疵证据需要补正,由谁应该承担证据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如何质证等问题。法律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将其应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因此,相关法律未规定补正规则具体的补正程序,是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无具体的补正程序会导致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如何具体应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产生疑问,这将有可能导致程序出现轻微瑕疵,不利于维护程序正义。因此,应当加强完善补正规则具体的补正程序的规定,使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供遵守。
  最后,法律规定对于“补正不能”的后果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由谁应该承担证据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以及后果等问题,这有利于瑕疵证据得到真正的修补完善。因此,法院便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证据予以采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法院仍然保留着排除适用该项证据的权利,前提是瑕疵证据即使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却仍未得到真正的修补完善。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补正不能”的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真正发生“补正不能”时能起到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作用。
  通过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研究,我们了解到瑕疵证据现有立法的缺陷之处以及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虽然当前的法律对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方面还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不断强化,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上升时期,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在未来会得到不断发展,日益完善。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对于在实践中维护实体和程序公正和预防冤假错案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使人民在生活中享受公平公正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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