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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当扣除一定的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如何要求违反该义务的劳动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