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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公司法对股东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则,并非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是一项典型的赋权式规范,股东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行为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在各国公司法上,针对有限责任发展出的悖反规则,尽管在个案上可以获得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结果,但这些规则并非要颠覆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基石的作用,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