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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因原有精神疾病而外出流浪,或为精神正常人群因经济、情感等因素外出流浪后,在精神生活、人际交往上长期与社会脱离而导致人格改变。在刑事被害人当中,通过确认尸源身份,分析现场及损伤的特点、分析犯罪动机、刻画嫌疑人,对划定侦查范围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法医损伤学;流浪汉;法医学分析
1 案例资料
案例1:某年9月14日凌晨6时许,在某县一村庄水泥机耕道旁的水稻田发现一具未知名男性尸体,尸体及周边见大量白色粉末。调查证实该死者为一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尸体检验:头面部多处挫裂创,头皮血肿,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肺部挫裂创,胸腔积血。经检验其因肋骨多发性骨折、双肺挫裂伤、胸部积血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破案后嫌疑人供述:当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廖某二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案发村道时,遇到该流浪汉迎面走在路中间,廖某按了喇叭后流浪汉没有让路,廖、张二人就辱骂流浪汉,流浪汉不予理会,二人认为该流浪汉态度差不给让路,就去追打流浪汉,在追打过程中,二人分别用木棍、灭火器、皮带等敲(抽)打、踩踹流浪汉致其不会动弹,后又将其拉到机耕道边的水田里,将灭火器的粉末喷射在流浪汉身上,试探其是否死亡后逃离现场。
案例2:某年6月24日凌晨6时40分许,在某县某村庄一古木桥上发现久居于此的乞丐死亡,尸体旁桥面上见大量血迹。该木桥位于乡道旁,紧邻两侧桥头为民房。尸体检验:头面部多处挫裂创、挫伤痕,创口中遗留有木屑及树皮,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肩胛部、四肢多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经检验该乞丐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抓获嫌疑人后查实:刘某、周某等四人平时无事就爱挑逗乞丐。6月23日晚,四人酒后又起挑逗乞丐的念头。于是四人徒手来到桥上对乞丐进行辱骂、推搡,因其无反应便离开。后他们觉得不够刺激,随即又从桥头的柴火堆里抽取了几根木棍,先后两次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死亡。
案例3:某年10月27日凌晨,某县一名男性流浪汉被发现死于城区一自助银行内。经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多处头皮血肿,左侧颞骨线形骨折,左侧颞顶部大量硬膜外血肿,左侧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双上肢、右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侦查,抓获嫌疑人黄某、陈某。当晚,黄某、陈某二人酒后想着要找一个“倒霉蛋”来收拾一下。当他们途经案发的自助银行时见到墙角躺着一个流浪汉,于是他们两人脚踢、踹流浪汉,在踢踹的过程中,黄某还要求陈某踢流浪汉的头部,直至其无反应后离开。这一过程被现场的监控摄像清晰的记录了下来。
2 讨论
2.1被害人基本情况
该三例案件中,死者均为青壮年男性流浪乞讨人员,经调查,未发现三名流浪汉生前肇事、肇祸史,平日露宿街头,时常漫无目的行走抑或蜷缩于某处,靠乞讨、捡食残食为生,其行为怪异,旁人无法听清其发音,按常人理解属于“精神病人”。
2.2现场及损伤特点
案件现场多位于城区或农村的公共区域。因为流浪汉居无定所,伴有精神障碍者夜间亦四处行走,这就增加了与嫌疑人遇见的机率。尸体上的损伤多发,分布范围广泛,均为钝性暴力损伤,呈现明显故意伤害的特征,多为徒手损伤,使用工具亦为就地取材。作案后不对尸体进行隐匿、破坏和转移,殴打发泄完后即逃离现场。
2.3犯罪动机的分析
一般的杀人案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大多能对作案动机做出判断,但流浪汉被害的案件动机不明。案发地为公共区域,无明显预谋杀人的特征;损伤多发,并非指向容易致死的部位,也就是无非致对象死亡的损伤特征。破案后证实,上述案例2、3的犯罪嫌疑人在酒后只是想“挑逗”乞丐抑或找个“倒霉蛋”发泄。案例1中,只因被害人对其让路提醒及辱骂不予理会就进行加害,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反侦查意识,在目击者语言劝阻的情况下,竟对目击者诈称:这个人不像话,连那么小的女孩都敢弄!这样一句话让侦查人员对犯罪动机产生了误判,使侦查走了弯路。
2.4嫌疑人的刻画
三例案件中,被害的流浪汉与犯罪嫌疑人均不相识,案发前无语言或肢体冲突。被害人均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或伴有精神障碍、身体残疾,且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法或不懂寻求社会救济、司法救助以使暴力侵害的中止。在受侵害的过程中消极的反应方式反而更加激起了加害人的侵害欲望,又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心理、体力优势,被害人的被动顺从,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如案例1,流浪汉对两名嫌疑人的让路提醒及辱骂均不作反应,嫌疑人觉得他“态度差”,便产生了教训他的念头。案例3,流浪汉在受侵害过程中未向嫌疑人求饶或向外界求救,只是采取了简单的自我保护,导致了伤害的持续发生。经破获以上三起案件,除案例1中主犯为29岁外,其余嫌疑人均为16至25岁的青少年社会闲散人员。这一群体年龄相对小,思想不成熟、依附性强,容易情感冲动,故多为团伙作案,作案手段比较简单、野蛮,往往不计后果。
破案后查实,嫌疑人都为酒后作案。因酒后呈高度兴奋状态,报复、发泄情绪高涨,行为能力失控,作案没有预谋性,因果关系不确定。如案例1,两名嫌疑人酒后途经加油站,廖某为了报复该加油站的汽油品质差问题,隨即偷了该加油站的一个干粉灭火器,后因流浪汉对其行为的不理睬而为了泄愤将流浪汉打死。案例3即因简单的发泄情绪而对流浪汉进行加害。
关键词:法医损伤学;流浪汉;法医学分析
1 案例资料
案例1:某年9月14日凌晨6时许,在某县一村庄水泥机耕道旁的水稻田发现一具未知名男性尸体,尸体及周边见大量白色粉末。调查证实该死者为一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尸体检验:头面部多处挫裂创,头皮血肿,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肺部挫裂创,胸腔积血。经检验其因肋骨多发性骨折、双肺挫裂伤、胸部积血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破案后嫌疑人供述:当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廖某二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案发村道时,遇到该流浪汉迎面走在路中间,廖某按了喇叭后流浪汉没有让路,廖、张二人就辱骂流浪汉,流浪汉不予理会,二人认为该流浪汉态度差不给让路,就去追打流浪汉,在追打过程中,二人分别用木棍、灭火器、皮带等敲(抽)打、踩踹流浪汉致其不会动弹,后又将其拉到机耕道边的水田里,将灭火器的粉末喷射在流浪汉身上,试探其是否死亡后逃离现场。
案例2:某年6月24日凌晨6时40分许,在某县某村庄一古木桥上发现久居于此的乞丐死亡,尸体旁桥面上见大量血迹。该木桥位于乡道旁,紧邻两侧桥头为民房。尸体检验:头面部多处挫裂创、挫伤痕,创口中遗留有木屑及树皮,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肩胛部、四肢多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经检验该乞丐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抓获嫌疑人后查实:刘某、周某等四人平时无事就爱挑逗乞丐。6月23日晚,四人酒后又起挑逗乞丐的念头。于是四人徒手来到桥上对乞丐进行辱骂、推搡,因其无反应便离开。后他们觉得不够刺激,随即又从桥头的柴火堆里抽取了几根木棍,先后两次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死亡。
案例3:某年10月27日凌晨,某县一名男性流浪汉被发现死于城区一自助银行内。经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多处头皮血肿,左侧颞骨线形骨折,左侧颞顶部大量硬膜外血肿,左侧大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双上肢、右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侦查,抓获嫌疑人黄某、陈某。当晚,黄某、陈某二人酒后想着要找一个“倒霉蛋”来收拾一下。当他们途经案发的自助银行时见到墙角躺着一个流浪汉,于是他们两人脚踢、踹流浪汉,在踢踹的过程中,黄某还要求陈某踢流浪汉的头部,直至其无反应后离开。这一过程被现场的监控摄像清晰的记录了下来。
2 讨论
2.1被害人基本情况
该三例案件中,死者均为青壮年男性流浪乞讨人员,经调查,未发现三名流浪汉生前肇事、肇祸史,平日露宿街头,时常漫无目的行走抑或蜷缩于某处,靠乞讨、捡食残食为生,其行为怪异,旁人无法听清其发音,按常人理解属于“精神病人”。
2.2现场及损伤特点
案件现场多位于城区或农村的公共区域。因为流浪汉居无定所,伴有精神障碍者夜间亦四处行走,这就增加了与嫌疑人遇见的机率。尸体上的损伤多发,分布范围广泛,均为钝性暴力损伤,呈现明显故意伤害的特征,多为徒手损伤,使用工具亦为就地取材。作案后不对尸体进行隐匿、破坏和转移,殴打发泄完后即逃离现场。
2.3犯罪动机的分析
一般的杀人案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大多能对作案动机做出判断,但流浪汉被害的案件动机不明。案发地为公共区域,无明显预谋杀人的特征;损伤多发,并非指向容易致死的部位,也就是无非致对象死亡的损伤特征。破案后证实,上述案例2、3的犯罪嫌疑人在酒后只是想“挑逗”乞丐抑或找个“倒霉蛋”发泄。案例1中,只因被害人对其让路提醒及辱骂不予理会就进行加害,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反侦查意识,在目击者语言劝阻的情况下,竟对目击者诈称:这个人不像话,连那么小的女孩都敢弄!这样一句话让侦查人员对犯罪动机产生了误判,使侦查走了弯路。
2.4嫌疑人的刻画
三例案件中,被害的流浪汉与犯罪嫌疑人均不相识,案发前无语言或肢体冲突。被害人均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或伴有精神障碍、身体残疾,且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法或不懂寻求社会救济、司法救助以使暴力侵害的中止。在受侵害的过程中消极的反应方式反而更加激起了加害人的侵害欲望,又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心理、体力优势,被害人的被动顺从,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如案例1,流浪汉对两名嫌疑人的让路提醒及辱骂均不作反应,嫌疑人觉得他“态度差”,便产生了教训他的念头。案例3,流浪汉在受侵害过程中未向嫌疑人求饶或向外界求救,只是采取了简单的自我保护,导致了伤害的持续发生。经破获以上三起案件,除案例1中主犯为29岁外,其余嫌疑人均为16至25岁的青少年社会闲散人员。这一群体年龄相对小,思想不成熟、依附性强,容易情感冲动,故多为团伙作案,作案手段比较简单、野蛮,往往不计后果。
破案后查实,嫌疑人都为酒后作案。因酒后呈高度兴奋状态,报复、发泄情绪高涨,行为能力失控,作案没有预谋性,因果关系不确定。如案例1,两名嫌疑人酒后途经加油站,廖某为了报复该加油站的汽油品质差问题,隨即偷了该加油站的一个干粉灭火器,后因流浪汉对其行为的不理睬而为了泄愤将流浪汉打死。案例3即因简单的发泄情绪而对流浪汉进行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