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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最尴尬的就是可能一方有房,另一方被“扫地出门”,导致无家可归,都没有可以“求全”的方法。伤心之余,就是毫无结果的扯皮。房屋作为一个家庭的载体,离异时该如何分割才能更有人情味?《民法典》的“居住权”就解决了这尴尬。居住权利可以与所有权进行分离,打破了过去想要居住房屋只能“或租或买”的方式,增加了一项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1月31日,《科学导报》记者连线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吕美玉律师,带您看看《民法典》生效后,对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会发生哪些变化?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三处房产,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方王某不同意离婚,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不甘心自己辛苦一生到头来一无所有。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后,王某放下心结,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同意三套房产全部归王某所有,张某因年事已高,要求给自己留一套房子居住,而王某又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在法院调解下,子女与调解员多番协调,老两口依旧为此争执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有了居住权的规定。经过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男方享有在其中一套房子内居住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調解书,约定男方可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女方应当予以配合。
吕美玉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居住权的设定使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可能,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尤其对当下买房要负债几十年的现状,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也可以减少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家可归的情况。
吕美玉律师认为,居住权还可以在很多场景下适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将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给子女,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实现老有所居。还可以单独签订长期的居住权合同,例如,长期稳定居住的租户,避免因房屋所有权人变卖房屋导致的无法居住等问题。
设立居住权也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但根据居住权设定的期限会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居住权对变卖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有效。这样,居住权人可以住得安心、稳定,不会朝不保夕,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变卖房屋取得价值,从而满足不同的需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才可以设立。这也提醒我们今后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关注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等权利,避免购买了设立有居住权的房屋,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入住。
案例回顾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三处房产,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方王某不同意离婚,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不甘心自己辛苦一生到头来一无所有。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后,王某放下心结,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同意三套房产全部归王某所有,张某因年事已高,要求给自己留一套房子居住,而王某又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在法院调解下,子女与调解员多番协调,老两口依旧为此争执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有了居住权的规定。经过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男方享有在其中一套房子内居住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調解书,约定男方可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女方应当予以配合。
律师说法
吕美玉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居住权的设定使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可能,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尤其对当下买房要负债几十年的现状,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也可以减少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家可归的情况。
吕美玉律师认为,居住权还可以在很多场景下适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将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给子女,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实现老有所居。还可以单独签订长期的居住权合同,例如,长期稳定居住的租户,避免因房屋所有权人变卖房屋导致的无法居住等问题。
设立居住权也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但根据居住权设定的期限会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居住权对变卖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有效。这样,居住权人可以住得安心、稳定,不会朝不保夕,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变卖房屋取得价值,从而满足不同的需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后才可以设立。这也提醒我们今后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关注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等权利,避免购买了设立有居住权的房屋,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