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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以来,我国公共危机报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我国政府新闻观念和新闻政策从“泛政治化”到“信息公开化”逐步改进,推动了我国媒体危机报道的发展,官员考核制度的变化转变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中应对媒体的行为逻辑。
关键词:危机报道;政府;因素
中图分类号:D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1(2014)07-0015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以来,我国公共危机报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在1978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根本不承认有危机一说,也就谈不上危机报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危机报道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太强,政府允许媒体如何报道危机,仍取决于政府“有利大局、维护形象”的需要。进入2 000年以后,全球风险社会与转型社会的环境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开始面对众多危机事件的考验,重视危机报道。从2000年至今的这十多年是我国公共危机报道最为迅速的时期。
在我国,政府主导了所有领域的改革,政治体制决定了传播体制,体制的规范是对媒体报道行为最强有力的牵制力。正是基于此,我们试图探讨我国媒体危机报道向前发展的政府因素。
政府新闻观念和新闻政策从“泛政治化”到“信息公开化”发展。
新闻观念是指人们对于新闻事业的各种认识和评价。一个国家政府的新闻观
念决定了其具体新闻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过去,政府认为危机信息的报道一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危机报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早在1989年就制订了《保密法》①,可一直到2008年才有《信息公开条例》。这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只规定要“保密”,而忘却“公开”的情况。各种危机事件都被认为是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信息,因此政府会以此为由限制媒体的报道。随着改革的推进,政府逐渐认识到媒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重要的方式,新闻媒体公开、及时的运作特点也使它适宜于担当监督者,能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舆论监督”的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七大的政府报告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政府领导人对于“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对与公众进行沟通互信的需求。这都说明政府的新闻观念在逐渐由保守向开放转变。
政府新闻观念的更新体现在制度的建设上。2003年5月7日,国务院迅速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2005年,国家对《保密法》作出修订,将过去作为保密范围的自然灾害遇难人数进行了解禁。同年颁布的《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在将自然灾害遇难人数解禁的基础上,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道;2008年5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关系到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2010年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媒体不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可能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认识到信息透明、加强民众沟通的重要意义的同时,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全面提高的新阶段。截至2010年6月,国务院各部委和超过20个地方政府在重要职能部门设置了新闻发言人。
第二,官员考核制度的变化转变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中应对媒体的行为逻辑。
Downs在他的《民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曾指出,“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和消费者、生产者具有同样的行为动机”。②既然政府机构是由具有个人动机和个人利益的个人所组成,那由这些个人组成的政府自然要把个人利益带进政府和政府决策中。
中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基本特征是上级政府需求主导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在党政合一的科层化政治架构内,地方政府主要对上级政府负责,接受上级政府考核和激励。而在以前的官员考核制度中,都有“保密”、“维稳”、“引导舆论”等规定存在。因此,当危机事件发生后,他们的行为逻辑是首先向上级汇报和请示,以寻求免责;而对媒体和公众,则认为隐瞒得越彻底,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越小,所承担的政治风险越小。
但随着危机事件的常态化,政府官员发现,政治沟通的高时间成本日益带来更高的政治代价。当危机事件发生后,隐瞒事实使媒体和公众的猜疑增加,不仅没有带来预想中的稳定,而且产生了众多的社会带不安定的因素。如果危机事件隐瞒不报,则危机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最后到达难以收拾的地步。当地方政府发现,对于危机事件的隐瞒和延宕不仅不会带来政途坦荡,相反会带来更高的政治代价时,他们自身也会对传统“维稳”方法进行反思,这为他们改变应对危机事件的行为逻辑提供了铺垫。
而中央政府对于官员考核制度的改变,最终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发生后,行为逻辑发生变化。在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负面资讯对当地的招商引资及官员的升迁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过去在危机事件中,隐瞒事件的真相,控制媒体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必然选择。为了遏制地方政府的自利倾向,中央政府必然要改变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机制。
2009年6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出的7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中,有五条与公共危机事件中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参考文献:
[1]卓芝琴.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大众传媒的危机报道.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耕耘,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危机报道;政府;因素
中图分类号:D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1(2014)07-0015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以来,我国公共危机报道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在1978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根本不承认有危机一说,也就谈不上危机报道。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危机报道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太强,政府允许媒体如何报道危机,仍取决于政府“有利大局、维护形象”的需要。进入2 000年以后,全球风险社会与转型社会的环境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开始面对众多危机事件的考验,重视危机报道。从2000年至今的这十多年是我国公共危机报道最为迅速的时期。
在我国,政府主导了所有领域的改革,政治体制决定了传播体制,体制的规范是对媒体报道行为最强有力的牵制力。正是基于此,我们试图探讨我国媒体危机报道向前发展的政府因素。
政府新闻观念和新闻政策从“泛政治化”到“信息公开化”发展。
新闻观念是指人们对于新闻事业的各种认识和评价。一个国家政府的新闻观
念决定了其具体新闻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过去,政府认为危机信息的报道一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危机报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早在1989年就制订了《保密法》①,可一直到2008年才有《信息公开条例》。这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只规定要“保密”,而忘却“公开”的情况。各种危机事件都被认为是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信息,因此政府会以此为由限制媒体的报道。随着改革的推进,政府逐渐认识到媒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重要的方式,新闻媒体公开、及时的运作特点也使它适宜于担当监督者,能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舆论监督”的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七大的政府报告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政府领导人对于“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对与公众进行沟通互信的需求。这都说明政府的新闻观念在逐渐由保守向开放转变。
政府新闻观念的更新体现在制度的建设上。2003年5月7日,国务院迅速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2005年,国家对《保密法》作出修订,将过去作为保密范围的自然灾害遇难人数进行了解禁。同年颁布的《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在将自然灾害遇难人数解禁的基础上,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道;2008年5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关系到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2010年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媒体不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可能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认识到信息透明、加强民众沟通的重要意义的同时,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全面提高的新阶段。截至2010年6月,国务院各部委和超过20个地方政府在重要职能部门设置了新闻发言人。
第二,官员考核制度的变化转变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中应对媒体的行为逻辑。
Downs在他的《民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曾指出,“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和消费者、生产者具有同样的行为动机”。②既然政府机构是由具有个人动机和个人利益的个人所组成,那由这些个人组成的政府自然要把个人利益带进政府和政府决策中。
中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基本特征是上级政府需求主导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在党政合一的科层化政治架构内,地方政府主要对上级政府负责,接受上级政府考核和激励。而在以前的官员考核制度中,都有“保密”、“维稳”、“引导舆论”等规定存在。因此,当危机事件发生后,他们的行为逻辑是首先向上级汇报和请示,以寻求免责;而对媒体和公众,则认为隐瞒得越彻底,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越小,所承担的政治风险越小。
但随着危机事件的常态化,政府官员发现,政治沟通的高时间成本日益带来更高的政治代价。当危机事件发生后,隐瞒事实使媒体和公众的猜疑增加,不仅没有带来预想中的稳定,而且产生了众多的社会带不安定的因素。如果危机事件隐瞒不报,则危机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最后到达难以收拾的地步。当地方政府发现,对于危机事件的隐瞒和延宕不仅不会带来政途坦荡,相反会带来更高的政治代价时,他们自身也会对传统“维稳”方法进行反思,这为他们改变应对危机事件的行为逻辑提供了铺垫。
而中央政府对于官员考核制度的改变,最终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危机事件发生后,行为逻辑发生变化。在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负面资讯对当地的招商引资及官员的升迁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过去在危机事件中,隐瞒事件的真相,控制媒体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必然选择。为了遏制地方政府的自利倾向,中央政府必然要改变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机制。
2009年6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出的7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中,有五条与公共危机事件中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参考文献:
[1]卓芝琴.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大众传媒的危机报道.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耕耘,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