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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被错定 法律援助维公平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8日,受援人李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带着受援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到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并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工作站第一时间受理了该起工伤补偿案件。
受援人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受援人因脾脏切除被认定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为七级。我根据自己平时积累的经验了解到,脾脏切除在工伤认定中分青年脾和成年脾,且其伤残等级不同。在查阅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发现切除成年脾为七级,切除青年脾为六级,但是并没有规定青年脾和成年脾的界定标准。我在网络上搜索相关信息,并联系了伤残鉴定机构,了解到成年脾和青年脾的界定标准为年龄35周岁,而受援人尚未满34周岁,属于青年脾,应认定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六级。我将这一情况告知受援人,建议她重新鉴定,并告诉受援人重新鉴定需要时间,会影响到劳动仲裁裁决时间和最终取得赔偿款的时间。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我帮助受援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2012年6月10日,受援人收到了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受援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被认定为六级。现案件已办理完结,受援人依据六级标准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9万余元。
评析
该起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受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受援人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且最终推翻了之前不科学的鉴定结果,使得受援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员都会发现的问题,而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会出错呢?重新鉴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农民工为了尽快拿到钱进行治疗,往往会忽视这些鉴定结论,造成了他们的权益受损。在我们质疑鉴定人员是否有意为之的同时,也深感法律援助工作者所肩负着的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大责任。
苦难家庭磨难多 法律援助献真情
案情简介
姚某,外来务工者,2013年3月14日4时47分,习惯了起早贪黑的他与往常一样,驾驶着一辆车牌为浙G××××的二手轻型货车从义乌市农贸城菜市场运菜到金东区付村镇。途经义乌市稠州路和西城路交叉口时,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姚某驾车离开了现场,后于同日4时57分驾车返回现场并报警投案自首。
2013年3月14日,姚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姚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同年3月2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1日,姚某家属带着唯一的希望来到了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了解案情初判断,归纳焦点定思路
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姚某家属的委托后,安排了陶律师向受援人家属了解案情。根据姚某家属两个多小时的事实陈述,陶律师认为,姚某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存在的唯一争议焦点是姚某中途离开肇事现场,10分钟后又回到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对该争议焦点的认定于姚某而言意义重大,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姚某逃逸是否成立,将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所在。
逃逸事实不容变,当机立断改重心
拟定好辩护思路后,陶律师马上向检察院申请查阅姚某交通肇事一案的案卷材料。根据姚某自己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在现场所采的视频证据等材料,几点事实是比较清楚的。第一,姚某驾车当场撞死受害人胡某;第二,撞人后,姚某短暂离开过现场;第三,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到达事故现场前),姚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姚某短暂离开现场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逸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显然,之前已经设定好的辩护思路已经完全不能适用,但是如此老实本分的姚某,要让他面临“逃逸”的惩罚,作为辩护人,心里总是有所不甘。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既然短暂离开现场的行为被认定逃逸已经不可避免,唯一的希望是根据姚某的情况,让法院对其进行减轻处罚。但是,“一般不予减轻处罚”的规定像一块巨石深深地压在陶律师的心中,如何说服主审法官,让姚某得到轻判?
对姚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认罪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的考虑,再结合姚某一家生活上的巨大困难,是有机会让法庭对姚某进行减轻处罚的。
平凡家庭苦难多,人民法院显真情
姚某一家的生活是艰辛的。姚某一家不远千里,远离家乡来到金华做零卖蔬菜生意谋生。做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姚某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用一双勤劳的双手为家庭脱贫致富。姚某为了保证自己卖的蔬菜新鲜,每天凌晨3点多就从金华付村出发到义乌农贸市场批发蔬菜。为了家庭,为了生活,姚某每天起早贪黑、风雨无阻、辛苦劳作,仅仅为了赚取那点微薄的收入。
姚某一家的生活是不幸的。三年前姚某的老祖母去世,他的女儿又患上了癫痫病,为了给女儿治病,姚某在拼命挣钱的同时,四处求医。可怜天下父母心,姚某东奔西走地忙碌,最终大女儿的病情基本治愈,但是留给姚某的是巨额的债务。
姚某一家是令人同情的。姚某作为家里唯一的顶梁柱,要服侍年老的父母,要照顾一字不识的妻子,还有三个读小学的孩子。这样的家庭着实不易,而生活又给了他们太多的磨难。生活的艰辛,打不垮这个憨厚而又坚强的男人。在多次会见姚某的过程中,陶律师感觉到姚某是乐观的,是积极向上的,是有担当的。
姚某一家是令人敬佩的。姚某是善良的,是朴实的,是有良知的。生活如此贫困,但他们仍能坚守自己的社会责任。为了对受害人家属有所表示,姚某一家不顾一切四处筹借资金,最终筹借到22万元用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其他不够的部分只能暂时用“欠条”顶替。
2013年7月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简单的一个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了将近两个小时,陶律师以上述对人性的判断来展开他的辩护,并当庭宣读了姚某的女儿写的信,从情和法两个方面,诠释着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良知法律素养。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3年7月3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教育”人民,“惩罚”只是实现“教育”的一种手段。法院的判决是对惩罚和教育的有效结合,是对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好的阐释。每个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法院的判决,给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心悔过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 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8日,受援人李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带着受援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到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并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工作站第一时间受理了该起工伤补偿案件。
受援人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受援人因脾脏切除被认定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为七级。我根据自己平时积累的经验了解到,脾脏切除在工伤认定中分青年脾和成年脾,且其伤残等级不同。在查阅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发现切除成年脾为七级,切除青年脾为六级,但是并没有规定青年脾和成年脾的界定标准。我在网络上搜索相关信息,并联系了伤残鉴定机构,了解到成年脾和青年脾的界定标准为年龄35周岁,而受援人尚未满34周岁,属于青年脾,应认定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六级。我将这一情况告知受援人,建议她重新鉴定,并告诉受援人重新鉴定需要时间,会影响到劳动仲裁裁决时间和最终取得赔偿款的时间。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我帮助受援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2012年6月10日,受援人收到了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受援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被认定为六级。现案件已办理完结,受援人依据六级标准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9万余元。
评析
该起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受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受援人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且最终推翻了之前不科学的鉴定结果,使得受援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员都会发现的问题,而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会出错呢?重新鉴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农民工为了尽快拿到钱进行治疗,往往会忽视这些鉴定结论,造成了他们的权益受损。在我们质疑鉴定人员是否有意为之的同时,也深感法律援助工作者所肩负着的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大责任。
苦难家庭磨难多 法律援助献真情
案情简介
姚某,外来务工者,2013年3月14日4时47分,习惯了起早贪黑的他与往常一样,驾驶着一辆车牌为浙G××××的二手轻型货车从义乌市农贸城菜市场运菜到金东区付村镇。途经义乌市稠州路和西城路交叉口时,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姚某驾车离开了现场,后于同日4时57分驾车返回现场并报警投案自首。
2013年3月14日,姚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姚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同年3月2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1日,姚某家属带着唯一的希望来到了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了解案情初判断,归纳焦点定思路
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姚某家属的委托后,安排了陶律师向受援人家属了解案情。根据姚某家属两个多小时的事实陈述,陶律师认为,姚某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存在的唯一争议焦点是姚某中途离开肇事现场,10分钟后又回到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对该争议焦点的认定于姚某而言意义重大,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姚某逃逸是否成立,将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所在。
逃逸事实不容变,当机立断改重心
拟定好辩护思路后,陶律师马上向检察院申请查阅姚某交通肇事一案的案卷材料。根据姚某自己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在现场所采的视频证据等材料,几点事实是比较清楚的。第一,姚某驾车当场撞死受害人胡某;第二,撞人后,姚某短暂离开过现场;第三,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到达事故现场前),姚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姚某短暂离开现场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逸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显然,之前已经设定好的辩护思路已经完全不能适用,但是如此老实本分的姚某,要让他面临“逃逸”的惩罚,作为辩护人,心里总是有所不甘。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既然短暂离开现场的行为被认定逃逸已经不可避免,唯一的希望是根据姚某的情况,让法院对其进行减轻处罚。但是,“一般不予减轻处罚”的规定像一块巨石深深地压在陶律师的心中,如何说服主审法官,让姚某得到轻判?
对姚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认罪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的考虑,再结合姚某一家生活上的巨大困难,是有机会让法庭对姚某进行减轻处罚的。
平凡家庭苦难多,人民法院显真情
姚某一家的生活是艰辛的。姚某一家不远千里,远离家乡来到金华做零卖蔬菜生意谋生。做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姚某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用一双勤劳的双手为家庭脱贫致富。姚某为了保证自己卖的蔬菜新鲜,每天凌晨3点多就从金华付村出发到义乌农贸市场批发蔬菜。为了家庭,为了生活,姚某每天起早贪黑、风雨无阻、辛苦劳作,仅仅为了赚取那点微薄的收入。
姚某一家的生活是不幸的。三年前姚某的老祖母去世,他的女儿又患上了癫痫病,为了给女儿治病,姚某在拼命挣钱的同时,四处求医。可怜天下父母心,姚某东奔西走地忙碌,最终大女儿的病情基本治愈,但是留给姚某的是巨额的债务。
姚某一家是令人同情的。姚某作为家里唯一的顶梁柱,要服侍年老的父母,要照顾一字不识的妻子,还有三个读小学的孩子。这样的家庭着实不易,而生活又给了他们太多的磨难。生活的艰辛,打不垮这个憨厚而又坚强的男人。在多次会见姚某的过程中,陶律师感觉到姚某是乐观的,是积极向上的,是有担当的。
姚某一家是令人敬佩的。姚某是善良的,是朴实的,是有良知的。生活如此贫困,但他们仍能坚守自己的社会责任。为了对受害人家属有所表示,姚某一家不顾一切四处筹借资金,最终筹借到22万元用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其他不够的部分只能暂时用“欠条”顶替。
2013年7月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简单的一个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了将近两个小时,陶律师以上述对人性的判断来展开他的辩护,并当庭宣读了姚某的女儿写的信,从情和法两个方面,诠释着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良知法律素养。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3年7月3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教育”人民,“惩罚”只是实现“教育”的一种手段。法院的判决是对惩罚和教育的有效结合,是对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好的阐释。每个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法院的判决,给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心悔过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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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 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