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原因初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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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解决环境犯罪原因的问题上,传统的和新型的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寻找环境犯罪原因初源却是一个简单、可行、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犯罪;原因;初源
  
  众所周知,在刑法理论上的是“罪刑法定主义”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要使侵害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见,犯罪因果关系特别是找出真正的犯罪原因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关键之一。
  
  1.环境犯罪的含义及特点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破坏环境,给生态平衡、人类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害的行为。
  相对于其他犯罪,环境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伴随着行为人的其他生产、生活行为出现,具有附属性;结果滞后性、模糊性;处理上的两面性;行政从属性。[1]
  
  2.目前确定环境犯罪原因的方法
  
  虽然关于犯罪的原因论述早就开始,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当下关于环境犯罪原因的讨论却成了其中的一个难点。因为环境犯罪中的侵害与传统的侵害行为(诸如杀人、放火、强奸等行为)有所不同,它的侵害常常是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以后,才逐渐形成或扩大的,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其中一些牵涉的高科技知识也非一般常人所能够理解,其原因亦非普通方法所能够确定,其所造成的损害也是持续不断的,并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正是由于环境侵害的这一特点,使得环境犯罪原因用传统的方法甚或用高科技手段来判定都有发生困难,因此环境犯罪原因论的重构势在必然。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总结,不管是传统的方法还是新型的方法在确定环境犯罪原因时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例如,疫学因果关系只适用环境侵害导致疾病范围,不适用所有环境犯罪;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事实推定和姑且推定因果关系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相对人的环境权行使,可能导致错误发生,而且这些方法的实施,因为经济和制度的原因,还会面临技术和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发掘其真正的犯罪原因初源,对于解决环境犯罪问题不失为一种更好、更易操作、更经济的办法。
  
  3.环境犯罪原因初源
  
  环境犯罪虽有着复杂的原因,但究其根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态度漠然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将环境监管和环境清理活动作为一项日常行政事务来抓,我们没有见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街道上或者工厂里进行监管或者执法工作,显得是人浮于事,只有到发生了环境事故的时候才会见到有关行动。地方市政部门的工作也不到位,比如一些地段缺乏垃圾桶或者垃圾箱,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都很缺乏。
  3.2 技术水平落后
  首先体现在工业生产中的技术水平不高,使得工业用品不能充分利用,而产生了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物;其次体现在污染物处理的技术水平不高,当产生污染物后我们的地方企业却没有相应的处理技术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体现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技术水平不高,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设备用的都是多年前配置的,采用的监测技术和技术标准都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
  3.3 经济利益驱使
  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环境污染是外部不经济的结果。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写到: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要求企业减少污染的法律增加了生产物品与劳务的成本。由于成本高,结果这些企业赚的利润少了,支付的工资低了,收取的价格高了,或者结果是这三种结果的某种结合。因此,尽管污染管制给予我们的好处是更清洁的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是其代价是企业所有者、工人和消费者的收入减少了。在经济学中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在投入和产出之间做出权衡取舍,企业法人在认识到现有法律缺陷和现有行政执法的弊端后,认识到违法排污带来更大的利润,守法的成本太高了,他们必然在利润的驱使下违法犯罪,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学现象就在环境违法犯罪中出现了。同样的,当破坏自然资源者发现他们违法犯罪的成本是如此低时,他们自然也会放弃高成本的守法行为转而进行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经济下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如上所述不惜牺牲环境利益而发展经济。[2]许多地方领导人为了自己的政绩,不惜提出经济发展压倒一切的口号,有些地方对明知是污染严重的产业故意放纵和引进,使得大量的国外末端企业将自己的对环境有极大破坏而本国限制严格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境内。上述的一切均让法律在经济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3.4 法律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惩治环境犯罪立法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体法方面,一是环境权未得以确立,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模糊。二是环境犯罪的范围界定过窄,使得许多带有犯罪特征的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三是过分注重财产和人身损害结果,未能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危害后果,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四是与保护环境有关的非刑事法律规定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规定模糊或者不严厉,而且这些法律本身也没有受到各个阶层的重视。五是设置的诉讼程序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3.5 执法机制的不完善及执法不严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实践中符合环境犯罪条件的案件不少,但由于环境资源刑事执法不到位,因而判处很少。这说明中国内地环境资源刑事执法的能力和表现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环境机关的办案人员的环境刑法知识不足,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很多时候对那些本来构成犯罪的仍然以为不构成犯罪。二是环保机关出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以罚代刑严重,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移交司法机关,只做出罚款了事。执法不严也给周围传播了一些错误的信息,从而纵容了某些环境犯罪。
  3.6 存在诸多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之人
  除了一些不法分子对破坏环境是明知故犯外,还有些不法分子法律意识不强,根本就不知道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甚至认为环境资源无主、自然环境广阔而且是流动循环的,应以先开发,使用为原则,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也是合法行为,以至于一些不法分子触犯了刑事法律都不知道。这种现象是由于我国对有关的环境法律宣传力度和宣传范围不够导致的,也是目前普法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
  
  4.结语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了解环境犯罪原因的初源并对症下药,才能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完善打击环境犯罪的法律体系、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排污制度,设置排污交易、积极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环境行政综合执法建设,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参与作用等。
  
  参考文献
  [1]马松建.环境犯罪比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
  (3).
  [2]肖剑鸣,翁京才,翁连金.环境犯罪论[J].山东社会科学,2005,(8):25.
  
  作者简介:冯振强(1977—),男,硕士,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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