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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示范对象和适用范围上的拓展,新版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设置和完善了社会经济政策优先制度,作为在通用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缓冲机制。鉴于社会经济政策概念的相对不确定性,它倾向于采取一种封闭式的立法方法,将社会经济政策的解释权委之于立法者而不是执法者手中,并在其实施中设置了透明度、定期评估等要求,以防止它在实践中被滥用,损及示范法所积极追求的目标。作为一个公共采购立法尚不完备的国家,我国对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少程序支撑、回应性较弱等不足,对新版示范法中的社会经济政策优先制度加强研究和借鉴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