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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规范)发布后,我们作为一名建设工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学习掌握,尤其是在学习使用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对2013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就2013规范在招标文件合同内容编制中的指导作用方面浅淡一下学习和应用。
一、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地划分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减少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示范合同在合同协议书和合同通用、专用条款中就发承包双方的价格责任方面提出了约定要求。对此,2013规范作了明确的划分:
1、2013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52条术语做了明确阐释。提高了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2、2013规范增加了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发承包双方责任承担的范围:
⑴ 2013规范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⑵ 2013规范明确了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风险。
③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风险。
⑶ 2013规范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的,由发包人承担;
② 当不可抗力发生,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范规定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⑷ 2013规范明确了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
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二、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责任明确后,示范合同还对价格调整的范围、比例和计算过程的约定提出要求,对此2013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2013规范明确,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价格调整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⑴ 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时的调整原则,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⑵ 当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⑶ 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式,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公式计算: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a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b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⑷ 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综合单价的调整计算方式,
①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或者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调整合同价款。我省通常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工程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控制幅度和价格调整方法。
③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調整: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示范合同对从签约合同价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提出了约定要求,2013规范为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对计价程序和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更为我们招标代理工作者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款中的价格约定提供了规范依据;为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规范,研究规范,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规范)发布后,我们作为一名建设工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学习掌握,尤其是在学习使用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对2013规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就2013规范在招标文件合同内容编制中的指导作用方面浅淡一下学习和应用。
一、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地划分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减少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示范合同在合同协议书和合同通用、专用条款中就发承包双方的价格责任方面提出了约定要求。对此,2013规范作了明确的划分:
1、2013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52条术语做了明确阐释。提高了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2、2013规范增加了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发承包双方责任承担的范围:
⑴ 2013规范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⑵ 2013规范明确了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风险。
③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风险。
⑶ 2013规范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的,由发包人承担;
② 当不可抗力发生,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范规定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⑷ 2013规范明确了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计价风险:
①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
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二、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责任明确后,示范合同还对价格调整的范围、比例和计算过程的约定提出要求,对此2013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2013规范明确,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价格调整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⑴ 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时的调整原则,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⑵ 当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⑶ 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式,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公式计算: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a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b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⑷ 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综合单价的调整计算方式,
①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或者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调整合同价款。我省通常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工程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控制幅度和价格调整方法。
③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調整: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示范合同对从签约合同价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提出了约定要求,2013规范为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对计价程序和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更为我们招标代理工作者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款中的价格约定提供了规范依据;为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规范,研究规范,有效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