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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它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在执行主体单一,惩罚性较弱,缺乏相应的社会政治基础,容易导致刑罚体系不协调,并且与缓刑重叠等。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我们应当在保留管制刑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必要的完善与重构:增加管制刑的执行主体,设定管制期间的义务,规定不遵守管制的不利后果,以保障管制刑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