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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经常会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其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刺激着我们民众对道德的思考,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事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的惩戒这些暴力事件,现有的规定也没有达到对暴力事件的改正效果。本文希望以我国的现状入手,浅谈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一些缺失,希望能对我国暴力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校园暴力;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TS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2-0354-01
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或学生们之间发生的,持续一段时间的,对学生心理或者身体恶意攻击。2016年五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梳理了在13年到15年各级别法院审结通过的100起校园暴力案件,第一次建立了对校园暴力时间做出的调查报告,简单概括如下这些案件的特点。
1.校园暴力罪名的态势呈现为集中化。从报告中能够得出,对人身伤害的校园暴力是最多的,当中百分之五十七为故意伤害罪,百分之六为故意杀人罪,百分之十位寻性滋事罪,性侵和侵财各占百分十二,百分之二为聚众斗殴,百分之一为绑架罪。
2.在校园暴力被告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最多。在被告的159人中,他们中有55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有104人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因为犯案的多为未成年人,所以多为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责任。在校园暴力导致他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35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八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足三成,惩罚力度明显不足。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
1.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
我国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校园暴力施暴人他们的恶性认知不足。对校园暴力认为是孩子们理性不足的玩耍,会发生校园暴力是因为施暴者对校园暴力的认知不够。所以,立法者会以教育的方式对待施暴者而不是以惩戒的方式对待。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比与全球是很高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免除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也说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了八类严重的暴力事件外,也是可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立法者最初对未成年心智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他们想象中那样,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和这有很大的关系。立法者最初对此,有很大的估计不足。
2.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
我国目前会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来判断这起校园暴力的影响力有多大,但是它无法分出校园暴力的不同类型。校园暴力事件中有一些是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做出伤害,但是严重的创伤了被害人的心里。这种伤害可能比对身体的伤害更为的严重。但是这类案件只能是给被害人一些口头上的道歉或者少量的赔偿费,因为刑法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这些对被害的未成年来说,他们受到的心理打击伴随他们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恢复。
三、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规的建议
1.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重新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具体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建立的时代已经和现在高速发展的时代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再坚持16周岁这个年龄根本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我们社会的发展。根据调查表明,现阶段与九十年代相比,青少年犯罪提前了三到四岁,低龄犯罪百分之七十五是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上升了百分之二百六十。现在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群体是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但是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是不够的,导致刑事责任在这一年龄段出现了严重的缺位,不能够实现法律的价值。如果能将需承担有限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到14周岁,让这个年龄段承担一些严重暴力的刑事责任,但是要把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区分开,以教育改造为重点,争取使其改过从善。
2.建立校园暴力惩罚机制和未成年犯罪纠错体系
(1)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可行的惩罚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以给与不同程度的评级,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来对待那些严重程度不高的案件,同时还要让施暴者必须接受教育培训,让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于那些程度恶劣的案件应采取让其进入特定的未成年犯罪管理机构。
(2)应该更明确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和施暴者需承担的责任。对于在校园暴力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法律不能单单的只停留在给予物质上,对心灵的补偿更为的重要。还有,施暴者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其儿女能变得更好。
结语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我们不能够在坐视不管。希望国家能认真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好未成年人,让他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快乐的校园环境中成长,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最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 俞燕燕.中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特征及应对机制完善[J].时代教育,2018,(02):28.
[2] 周世青,伊兴华.强化社会关心预防校园暴力[J].人生十六七,2018,(02):49.
[3] 刘韫暄.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反思[J].法制博览,2016,(29):45-46+35.
[4] 程岗.新形势下预防校园暴力的策略研究[J].成才之路,2016,(25):12-13.
[关键词]校园暴力;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TS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2-0354-01
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或学生们之间发生的,持续一段时间的,对学生心理或者身体恶意攻击。2016年五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梳理了在13年到15年各级别法院审结通过的100起校园暴力案件,第一次建立了对校园暴力时间做出的调查报告,简单概括如下这些案件的特点。
1.校园暴力罪名的态势呈现为集中化。从报告中能够得出,对人身伤害的校园暴力是最多的,当中百分之五十七为故意伤害罪,百分之六为故意杀人罪,百分之十位寻性滋事罪,性侵和侵财各占百分十二,百分之二为聚众斗殴,百分之一为绑架罪。
2.在校园暴力被告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最多。在被告的159人中,他们中有55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有104人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因为犯案的多为未成年人,所以多为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责任。在校园暴力导致他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五是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35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八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足三成,惩罚力度明显不足。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
1.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
我国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校园暴力施暴人他们的恶性认知不足。对校园暴力认为是孩子们理性不足的玩耍,会发生校园暴力是因为施暴者对校园暴力的认知不够。所以,立法者会以教育的方式对待施暴者而不是以惩戒的方式对待。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比与全球是很高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免除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也说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了八类严重的暴力事件外,也是可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立法者最初对未成年心智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他们想象中那样,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和这有很大的关系。立法者最初对此,有很大的估计不足。
2.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
我国目前会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来判断这起校园暴力的影响力有多大,但是它无法分出校园暴力的不同类型。校园暴力事件中有一些是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做出伤害,但是严重的创伤了被害人的心里。这种伤害可能比对身体的伤害更为的严重。但是这类案件只能是给被害人一些口头上的道歉或者少量的赔偿费,因为刑法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这些对被害的未成年来说,他们受到的心理打击伴随他们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恢复。
三、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规的建议
1.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重新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具体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建立的时代已经和现在高速发展的时代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再坚持16周岁这个年龄根本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我们社会的发展。根据调查表明,现阶段与九十年代相比,青少年犯罪提前了三到四岁,低龄犯罪百分之七十五是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上升了百分之二百六十。现在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群体是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但是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是不够的,导致刑事责任在这一年龄段出现了严重的缺位,不能够实现法律的价值。如果能将需承担有限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到14周岁,让这个年龄段承担一些严重暴力的刑事责任,但是要把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区分开,以教育改造为重点,争取使其改过从善。
2.建立校园暴力惩罚机制和未成年犯罪纠错体系
(1)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可行的惩罚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以给与不同程度的评级,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来对待那些严重程度不高的案件,同时还要让施暴者必须接受教育培训,让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于那些程度恶劣的案件应采取让其进入特定的未成年犯罪管理机构。
(2)应该更明确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和施暴者需承担的责任。对于在校园暴力中受害的未成年人,法律不能单单的只停留在给予物质上,对心灵的补偿更为的重要。还有,施暴者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其儿女能变得更好。
结语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我们不能够在坐视不管。希望国家能认真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好未成年人,让他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快乐的校园环境中成长,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最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 俞燕燕.中国青少年校园暴力特征及应对机制完善[J].时代教育,2018,(02):28.
[2] 周世青,伊兴华.强化社会关心预防校园暴力[J].人生十六七,2018,(02):49.
[3] 刘韫暄.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反思[J].法制博览,2016,(29):45-46+35.
[4] 程岗.新形势下预防校园暴力的策略研究[J].成才之路,2016,(2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