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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人录音录像和影印机复制,一些发达国家规定了报酬权制度,但是这个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在不违背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不必增加这样的报酬制度。对于网络下载,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的做法,建立网络下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并直接向提供收费下载的网络服务商收取有关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