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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按此规定,企业破产法的生效日期为1988年11月1日。此后,各地法院已陆续开始办理破产案件。上海市首件破产案是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6日受理的新光五金厂破产一案,工商银行虹口区办作为债权人之一参加了诉讼。该案债权中涉及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