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铁帚”的假想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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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此政策,何以出台?执法部门的权力太强而受到的监督约束欠缺,是一个重要原因。出台这样的政策,警方一个“新闻发布会”就可以了,没有经过人大等监督部门来质询其可行性和合法性。
  
  城市
  
  8万人被清出深圳
  日前深圳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截至4月10日,“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中,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此举是为了今年8月在深圳举行的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安全保障。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深圳办理居住证的人口以及户籍人口的总数已经突破1400万,实际管理人口可能达到甚至超过了1500万。治安高危人员是人口管理的最大难题。
  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从3月至8月,深圳全市12000多名出租屋综管员将统一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管理和使用,此举“极大加强了警方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和防控。”
  在处罚方面,一般情况下“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出租屋进行依法查封、强制停租,对治安高危人员,令其限期搬离。”
  自2月18日起,深圳宝安区警方已开展了13次以清理挤压治安高危人员为主的“铁帚”行动。现已初步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铁帚”行动运作机制。接下来的系列“铁帚”行动中,警方将全力清理挤压治安高危人员。
  为落实“以屋管人”、“以证管人”的强制措施,宝安公安分局在各个街道陆续开展“平安鹏城11”、“铁帚”、“清楼”等专项行动,公安民警直接带领出租屋综管员,严管严查治安高危对象和高危出租屋。
  “在下一步临近大运会之前的清理活动中,工作将会更加细致严格,因此,预计将会清理更多的‘治安高危人员’”,深圳警方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治安高危人员”进行严格监管,从4月11日至7月31日,将开展“大运安保严管严治严打冲刺十大行动”,在巩固原有清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
  
  纵深
  
  “铁帚”行动乃高危之举
  吴玉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副研究员)
  虽然深圳警方解释为大运安保工作的难点在社会治安,管控的难点在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人口管理的难点则在于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管控。但民众对这一做法并不埋单。深圳警方清理挤压治安高危人员的“铁帚”行动,实乃是以非法的高危之举莫须有地驱逐“高危人员”,严重地践踏着社会主义法治。
  从程序上讲,清理“治安高危人员”。必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早在1996年,旨在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就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特别补充道:“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2000年《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强调,“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换言之,别说深圳警方、深圳市政府,即使是它的上级广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都无权染指。深圳警方的“百日行动”至少暂时性地复活了2003年因孙志刚案被抛进历史垃圾箱的《收容遣送条例》,明显涉嫌越权立法。
  即便是在具体执行时,清理行动对“嫌疑”人员的认定也缺乏完整正当的认定程序。何为“高危人群”?其标准如何?又由谁认定?如何救济?无业也“高危”吗?仅仅“涉嫌”就能处理了吗?仅凭“拍脑袋”式的主观臆测,就能决定谁是“高危”,到底是“高危人员”危害深圳安保呢。还是“高危人员”的基本权利被以安保的名义受到地方公权力滥用的莫名侵蚀呢?
  而其实,为了大运会安保,深圳的雷人之举还不仅限于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甚至涉足制定刑法,其官网公布的文件严禁农民工在5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将公检法的活全包了。
  从实体上看,驱逐“治安高危人员”公然违背法律与法治精神,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虽然目前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但作为人身自由的延伸,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其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紧密相联。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皆不得为之。清理“高危人員”,不仅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更为严重的是地方公权力无视宪法。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基本人权,重点“关照”边缘人员,搞新时代的“弱者隔离”和“外地人歧视”。
  弱势群体不是城市的假想敌,过去违法不见得永远违法。可能犯罪也不等于现实犯罪。戴着“有罪推定”的墨镜,以臆断的“疑似有罪”、“可能犯事”,就给目前没有违法行为的非本地户籍公民戴上“高危人员”的帽子,对其本来合理、合法的行动自由加以约束、限制,并据此加以驱逐、清理,凸显出地方公权力的任性和对法律的亵渎。
  
  如此政策,何以出台?
  张星来:(自由撰稿人)
  此举的不妥之处几乎是不需要评论的,因为显而易见:何谓“治安高危人员”,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尽管公安机关列举出了“有现实危险者”等几类表现,但有关这些类别本身也是定义模糊。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此政策,何以出台?执法部门的权力太强而受到的监督约束欠缺,是一个重要原因。出台这样的政策,警方一个“新闻发布会”就可以了。没有经过人大等监督部门来质询其可行性和合法性。“治安高危人员”群体本身的权利主张渠道匮乏,他们缺乏与执法部门合法博弈以表达自我诉求、维护自我权益的平台和机制。这可能也还与执法部门自身的执法能力水平低下有关,为了维护特定时期内的城市秩序,他们对治安状况从根本上好转无能为力,只能采取这种清退所谓“高危人员”的粗暴简单的方式。
  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执法部门对公民正当权利、包括公民尊严的不够尊重。“清理”政策本质上是不尊重公民正当权益的表现。正是由于不尊重公民正当权益,执法部门才会倾向于采取牺牲部分人正当权益的简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不去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有当公民权益得到充分尊重时,才会倒逼执法部门依法办事, 通过更加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来维护城市治安。
  对于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执法部门应该更加注重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高度,来给予帮助、服务,而不是歧视、“清理”。比如,对“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应该在就业、消除社会歧视等各方面给予帮助,以促使他们脱离困境,成为融入城市的守法公民。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更需要从人道的角度,积极给予救治,而不是“清理”了之。路径。
  
  路径
  
  “清理行动”会有效吗
  吴玉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副研究员)
  从实际效果看,“清理行动”不仅无助问题的解决,更滋生新的问题。深圳由一个昔日的小渔村发展成为新兴的繁华大都会,离不开大量外地务工者的苦心劳作,深圳不只是深圳人的深圳,还是成千上万外来打工者垒砌的深圳!
  城市的一切本应以民生为根本,而不是为某项活动存在。运动式的排查、清理、“消毒绝缘”和驱逐是典型的以邻为壑,最多只能满足深圳一时的“洁癖”,但三十年改革开放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和光鲜面子会陡然打折。而且,往返的汽车运输,除了增加碳排量,拉动GDP外,深圳能希望其他地区眼睁睁地看着“祸水流入”吗?一旦各地都学习深圳好榜样,真的能创一方平安、促社会和谐吗?北京奥运时,有首歌唱道“我家大门常打开,开怀容纳天地”。深圳就其人口构成而言,它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不应该成为一个排外的城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包容性、多元化正是深圳发展壮大的法宝和灵魂。“清理行动”背后是懒政思维在作怪,貌似声势浩大,但对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和专业化的犯罪团伙,只会打草惊蛇,让他们更警觉、再潜伏。
  诚然,任何公共活动,都需要公共安全的保障,而公共安全无疑是警方应当追求的正当管理目标。但对正当目标的追求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依托合法与合理的手段。
  貌似“社会管理创新”的“百日行动”,实则是地方公权力对个人基本权利赤裸裸的侵犯和威胁。因为“治安高危人员”至多是一种社会现象,目前更多地是“社会边缘人”的代名词。
  “百日行动”再次彰显了弱势群体法律上的权利在事实上是如何的虚无缥缈,遥不可及。通过各式各样的“净身”运动,将边缘群体當皮球踢到一边,这种极端错误的社会管理手段,虽然暂时有效,却决难持久,且必定带来诸多后续问题。
  相对而言,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经验值得深圳借鉴。这两座城市面临的同样是大型活动,而且是比深圳更大的人群,但是却没有采取深圳这种极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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