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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楚政发[2011]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会议和省、州草原建设及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11]194号)的要求,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好天然林资源,推进生态立州和绿色经济强州建设,现就全州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