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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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委员会是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重要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检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全面推进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的地位,强化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作用。
  关键词:加强;改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办事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专门机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察委员会是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重要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检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全面推进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的地位,强化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作用。本文试从当前检察委员会的现状入手,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出加强和改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检察委员会的现状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经过十年的改革,我国的检察委员会制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推进检察工作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在实践中仍有不如意的地方,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工作存在随意性并且没有完善的制度引导。
  实践表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和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效果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是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1]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散乱和不专的特征,一般来说,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有挂靠、合署等方式。现阶段,各地检察院大都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实践中以确定研究室韦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普遍)。[2]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虽然都明确了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部门,但是没有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而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由于是兼职的,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无法严守议案的审查关,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的办事办会规则,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影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目的的实现。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对提交的议案进行会前的审查,一方面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另一方面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者议题提出人主管因素对议案的影响,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在检察工作中,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案件的标准容易把握,但是,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无明文规定,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人员少并且没有完善的制度引导的情况下,无法充分发挥议案审查的把关作用。
  2、检察委员会的的责任归位不明确。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检察委员会,以合议制的形式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做出处理,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这是民主集中制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于活动中的重要表现。194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如检察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而1951年9月发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197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委员会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合议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机制。1980年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随后相继出台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为各级检察机关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奠定了基础,检察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说了算。这样的决策机制难以发挥集体决策的优越性,无法调动检察委员会一般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旦出了问题又找不到人负责,集体负责制变成了无人负责制。
  3、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
  《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两种不正常的现象,一种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位列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另一些不应该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使得很多案件在检察委员会程序上堆积,检察委员会实际成为办案部门。
  4、检察委员会人员产生方式不合理。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大的职责,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在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在一些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基本上是由正副检察长、部分科室负责人组成,具有较强行政色彩,进入检察委员会成为一种干部职务待遇,而没有着重考虑检察委员会工作性质对人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委员的产生主要由院领导提名后,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不是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导致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察委员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二、加强和改进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
  
  1、制定科学、详尽的检察委员会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范围和方式、会议的主持、案卷的审阅、表决方式、会议的记录以及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的跟踪检查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2、完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效率。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而办事机构成员应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实践经验,能够为重大事项的审议及案件的审查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以及参考性的处理意见,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智囊作用。而为了增强办事机构的议案审查能力和效率,提高议案质量,应当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及一名专职检察委员会秘书,专门负责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检察委员会专职秘书要将讨论过程作完整记录,检察委员会成员发表的意见要实行责任制约,以调动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心。检察委员会委员对个人的意见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对最终决定承担责任。饭委员发表的意见多次出现错误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者应撤销其委员职务。[3]
  4、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检察委员会议事提供高质量的参谋。
  目前,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现实状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有不适应之处,且这种不适应的状况还会在比较长的一段实践内继续存在。因此,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引进外脑,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优势,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执法质量。尤其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对一些疑难复杂、定性不清的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案件中设计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可以先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个案咨询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优势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发展。
  5、大力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选拔任用机制,提高检察委员会整体素质。由于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成员,其他检察委员会成员的任用,用当注重专业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在察委员会的人员的选拔上要实现检察委员会整体结构的合理性,要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广泛挑选,合理搭配,荟萃各类人才。[4]检察委员会应该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任用,改变以往重职级、重资历的做法,将检察业务精英吸收到检察委员会中来。
  
  注释:
  [1] 参见《检察工作论丛》第二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214页。
  [2] 参见《检察论丛》第三卷,孙谦、刘立宪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19页。
  [3] 《对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李月强,维普资讯网
  [4] 《试论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与完善途径》,杨基富,《检察实践》2001年第二期,第24页
  参考文献:
  [1]《检察工作论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参见《检察论丛》第三卷,孙谦、刘立宪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3]《对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李月强,维普资讯网。
  [4]《试论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与完善途径》,杨基富,《检察实践》2001年第二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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