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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程序是地方立法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特定社会活动”的、具有内在关联属性的法律规则集合体,是开展各种地方活动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它可能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方面是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对应具有独立地方特点的相关活动的专门程序;另一方面是各个不同的省市地区需要进行相关活动遵循全国性的程序时,由各地结合本地特点对全国性程序进行的具体化或填充补白,由此新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全国性程序的地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