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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状的具体分析,提出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和难点,研究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改革的必要性,借鉴欧美国家的实践方法,总结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中的转移接续问题具体实施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一、引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不是仅仅改革在职缴费和退休金构成,而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就包括关于养老保险关系中转移接续问题的改革。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流动、地区之间的平衡,甚至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建设。因此,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种: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在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就形成了四种情况,即该两种制度的内部转移以及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
内部转移时只需要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新参保单位报道后,新参保单位不改变参保人员的个人编号,到参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持该参保凭证到新参保机关开具“养老保险接续函”,参保人员持该接续函回原参保机关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新参保机关在收到该转移单和转移的社保基金后,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与难点
由上述转移过程不难看出,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如果涉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时,至少需要参保人员来回两次才能办好。如果有资料的缺失或信息不对称,甚至会造成多次往返,从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繁琐,大部分参保人员放弃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而是直接采取新参保的方式进行流动。据调查,2010年第四季度,全国开具养老保险参保凭证1139065张,但实际转移人数178999人,得出实际的养老保险转移完成率仅为15.71%[1]。
四、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改革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以完成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现行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关系到劳动力是否能正常流动
养老保险接续难已经成为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正常流动的壁垒,造成了社会经济的不协调发展[2]。因此,加快养老保险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环境,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大问题。
(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直接影响参保人员养老金水平
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养老保险,都与在职缴费年限和缴费总额有关,当不能正常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员最终的养老金等级和水平,从而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会形成地区财政压力[3]
有些地区的企业向已经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转移时,转出地参保机构只转移个人账户金额而不转移统筹基金,但参保人员很可能在转入地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由转入地财政支持养老金的发放,这就造成转入地财政压力过大。
五、国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
欧美国家属于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比较先进的管理经验,很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践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由于这些国家不是实行统一的语言,在欧盟的养老保险转移表上有25种语言[4],充分体现了多样化的特点。欧盟各国并不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各国之间注重协调,在各国之间的养老保险可以累加计算,以便于退休金的最终计算。
(二)美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践
美国以多元化的特点著称,其實行的无身份界限的人口管理制度是最根本原则。美国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也在逐步进化,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手段进行了循序渐进的过渡。目前全国实行社会保障“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的制度[5],该编号可以在养老、医疗等多方面交叉综合运用,保证了资料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六、关于养老保险改革中转移接续具体实施建议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在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应由“申请转移”转向“自动转移”
目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是由参保人员首先提出转移申请,再由参保机构配合办理转移手续。在制度走向统一的将来,能否将参保机构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参保人员更简洁、高效的办理转移手续。
(二)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构建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加快改革的步伐,因为这毕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尽早构建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使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不再是个问题。
(三)完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法律法规[6]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转移接续正常开展的必要保证。我国目前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法规还不明确,大多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主。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全面更详细的政策指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
七、小结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过程中,应着重关注转移接续的问题,这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缓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阻碍,为养老保险改革搭建成功的桥梁。
参考文献
[1]褚福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3,(1):3-5.
[2]尹雯炯.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经办工作面临困境及破解对策[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
[3]章书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对策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9,(5):47-49.
[4]吕惠娟.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研究—基于欧盟的经验和启示[J].国际经济观察,2011,(10):88-90.
[5]罗静.国内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J].社会保障研究,2011,(4):43-49.
[6]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9.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RS-2016-2007),主持人杨光。
作者简介:杨光(1982-),女,河北唐山人,学士,讲师,研究方向:养老保险改革。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一、引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不是仅仅改革在职缴费和退休金构成,而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就包括关于养老保险关系中转移接续问题的改革。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流动、地区之间的平衡,甚至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建设。因此,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种: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在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就形成了四种情况,即该两种制度的内部转移以及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
内部转移时只需要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新参保单位报道后,新参保单位不改变参保人员的个人编号,到参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持该参保凭证到新参保机关开具“养老保险接续函”,参保人员持该接续函回原参保机关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新参保机关在收到该转移单和转移的社保基金后,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与难点
由上述转移过程不难看出,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如果涉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时,至少需要参保人员来回两次才能办好。如果有资料的缺失或信息不对称,甚至会造成多次往返,从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繁琐,大部分参保人员放弃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而是直接采取新参保的方式进行流动。据调查,2010年第四季度,全国开具养老保险参保凭证1139065张,但实际转移人数178999人,得出实际的养老保险转移完成率仅为15.71%[1]。
四、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改革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以完成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现行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关系到劳动力是否能正常流动
养老保险接续难已经成为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正常流动的壁垒,造成了社会经济的不协调发展[2]。因此,加快养老保险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环境,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大问题。
(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直接影响参保人员养老金水平
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养老保险,都与在职缴费年限和缴费总额有关,当不能正常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员最终的养老金等级和水平,从而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会形成地区财政压力[3]
有些地区的企业向已经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转移时,转出地参保机构只转移个人账户金额而不转移统筹基金,但参保人员很可能在转入地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由转入地财政支持养老金的发放,这就造成转入地财政压力过大。
五、国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
欧美国家属于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比较先进的管理经验,很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践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由于这些国家不是实行统一的语言,在欧盟的养老保险转移表上有25种语言[4],充分体现了多样化的特点。欧盟各国并不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各国之间注重协调,在各国之间的养老保险可以累加计算,以便于退休金的最终计算。
(二)美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践
美国以多元化的特点著称,其實行的无身份界限的人口管理制度是最根本原则。美国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也在逐步进化,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手段进行了循序渐进的过渡。目前全国实行社会保障“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的制度[5],该编号可以在养老、医疗等多方面交叉综合运用,保证了资料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六、关于养老保险改革中转移接续具体实施建议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在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应由“申请转移”转向“自动转移”
目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是由参保人员首先提出转移申请,再由参保机构配合办理转移手续。在制度走向统一的将来,能否将参保机构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参保人员更简洁、高效的办理转移手续。
(二)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构建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加快改革的步伐,因为这毕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尽早构建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使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不再是个问题。
(三)完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法律法规[6]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转移接续正常开展的必要保证。我国目前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法规还不明确,大多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主。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全面更详细的政策指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顺利进行。
七、小结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过程中,应着重关注转移接续的问题,这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缓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阻碍,为养老保险改革搭建成功的桥梁。
参考文献
[1]褚福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3,(1):3-5.
[2]尹雯炯.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经办工作面临困境及破解对策[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
[3]章书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对策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9,(5):47-49.
[4]吕惠娟.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研究—基于欧盟的经验和启示[J].国际经济观察,2011,(10):88-90.
[5]罗静.国内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J].社会保障研究,2011,(4):43-49.
[6]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9.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RS-2016-2007),主持人杨光。
作者简介:杨光(1982-),女,河北唐山人,学士,讲师,研究方向:养老保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