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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构建在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之上,在公司集团化发展、母子公司架构普及的背景下,无法为母公司股东利益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面对母子公司化运营的常态现状,有效的双重代表诉讼机制能为母子公司各方权益平衡提供制度供给,也能够强化母子公司结构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充分发挥双重代表诉讼功能,可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双重代表诉讼规则:能够提起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全资母公司的股东;我国的双重代表诉讼应与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则保持协调;能够提起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以竭尽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为诉权行使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