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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问题成为法律的全球化议题的同时,也给各国在国际事务和相互交往中创造了不同的契机,当然,人权问题处理得好,会给国家带来好的机遇,处理不好,也可能会令一个国家陷入困境。
关键词:人权保护 现代国际法领域 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59-01
人权曾是一个纯粹的西方概念,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变迁,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创伤和战后对人权重建的过程之后,人权保护已从对少数宗教人士、种族主义者、奴隶阶层,逐渐扩大到保护国家所有劳动者,及至全人类的人权保护,也因此,二战之后的人权法出现了两大部分内容:即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二战后通过设立两个著名的战犯审理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军事法庭,分别用了1-2年的时间,经历了漫长的取证、对证及调查、审判的环节,审理了一大批日本、意大利、德国的战争罪犯,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人道罪”(亦译为“违反人类罪”),被列为战犯的罪名之一,通常视为丙级战犯的罪名。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最后被处以绞刑的罪名即是违反人道罪,由此可见一斑。
二战之后国际联盟更名为联合国,鉴于国际法发展的需要,联合国设立的专门的国家法委员会,主要工作就是对零散体系混乱的国家法文件进行编纂和系统整理。国际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国家法著名学者的学说。而占据主要地位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多边和双边国际條约。这其中联合国成立后制定颁布的《联合国宪章》是至今为止参加国家最多的多边国际条约,也使之成为国际法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人权保护的法律层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保护人权的国家公约,但它不是一个强制性公约,这似乎会削弱《世界人权宣言》的作用和影响。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大著名人权国际公约,早已对所有国家生效,并且具有拘束力,是强制性法律。而这两大人权公约皆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和内容。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
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国际法宏篇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而《战争与和平法》和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因此,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从近代国际法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内容了。此后,在国家间交往过程中,近代国际法的个人权利问题逐步得以丰富和完善,国家间的协议、习惯中也多次涉及个人人权保护问题。个人保护成为国际法形成与发展过程的重要环节。当人权问题从一国内政转变为国际法问题之后,它所包含的个人权利问题也必然从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其发生和萌芽于近代国际法,当它脱去了仅属于国内法的外衣后,其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而是扩展到了更多的人道主义领域,比如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儿童的特殊保护、宗教信仰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当大批殖民地国家宣告独立后,人权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诸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
国际法的诞生与发展,不是为了某一国某一利益集团,而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世界发展的主题,但和平与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为了人在本质上获得尊重与生存。这样的人权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现代国际法更加注重反对侵略战争,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主张民族自决权和不干涉内政。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民对人权的渴望和人权意识的提高。
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遵守者和执法者,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是历史的结果。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国际法严格限制国际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才正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及一些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欧盟、亚太经合组织、巴勒斯坦……这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都是在这一阶段。个人虽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从传统时代就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所以虽不是主体,但依然可以作为国际法的重要部分参与到国际法律事务中,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但个人人权的实现还是更有赖于国内人权法律的完善与一国人权法律的国际接轨程度,归根到底,个人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地域的限制,离不开国家的国际参与度以及法律的开放性。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化下的人权也越来越多地冲破原有的地域和体制限制,能够在国际法上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参与权,活动领域也日渐扩大。在这个世界范围的整合与冲突中,对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人给予同样的保护和尊重,就成为世界人权的基本目的和必然之意。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拥有广泛的人权问题管辖权,对世界人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成为当今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一个无视人权保护的国家必然会走向对外侵略和掠夺扩张的道路,所以人权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而应成为国际法(即国家间共同协商制定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并将其上升为各国必须遵守的强行法——国际人权法的高度。
责任编辑:孙 瑶
关键词:人权保护 现代国际法领域 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59-01
人权曾是一个纯粹的西方概念,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变迁,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创伤和战后对人权重建的过程之后,人权保护已从对少数宗教人士、种族主义者、奴隶阶层,逐渐扩大到保护国家所有劳动者,及至全人类的人权保护,也因此,二战之后的人权法出现了两大部分内容:即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二战后通过设立两个著名的战犯审理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军事法庭,分别用了1-2年的时间,经历了漫长的取证、对证及调查、审判的环节,审理了一大批日本、意大利、德国的战争罪犯,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人道罪”(亦译为“违反人类罪”),被列为战犯的罪名之一,通常视为丙级战犯的罪名。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最后被处以绞刑的罪名即是违反人道罪,由此可见一斑。
二战之后国际联盟更名为联合国,鉴于国际法发展的需要,联合国设立的专门的国家法委员会,主要工作就是对零散体系混乱的国家法文件进行编纂和系统整理。国际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国家法著名学者的学说。而占据主要地位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多边和双边国际條约。这其中联合国成立后制定颁布的《联合国宪章》是至今为止参加国家最多的多边国际条约,也使之成为国际法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人权保护的法律层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保护人权的国家公约,但它不是一个强制性公约,这似乎会削弱《世界人权宣言》的作用和影响。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大著名人权国际公约,早已对所有国家生效,并且具有拘束力,是强制性法律。而这两大人权公约皆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和内容。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
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国际法宏篇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而《战争与和平法》和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因此,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从近代国际法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内容了。此后,在国家间交往过程中,近代国际法的个人权利问题逐步得以丰富和完善,国家间的协议、习惯中也多次涉及个人人权保护问题。个人保护成为国际法形成与发展过程的重要环节。当人权问题从一国内政转变为国际法问题之后,它所包含的个人权利问题也必然从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其发生和萌芽于近代国际法,当它脱去了仅属于国内法的外衣后,其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而是扩展到了更多的人道主义领域,比如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儿童的特殊保护、宗教信仰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当大批殖民地国家宣告独立后,人权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诸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
国际法的诞生与发展,不是为了某一国某一利益集团,而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世界发展的主题,但和平与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为了人在本质上获得尊重与生存。这样的人权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现代国际法更加注重反对侵略战争,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主张民族自决权和不干涉内政。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民对人权的渴望和人权意识的提高。
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遵守者和执法者,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是历史的结果。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国际法严格限制国际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才正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及一些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欧盟、亚太经合组织、巴勒斯坦……这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都是在这一阶段。个人虽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从传统时代就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所以虽不是主体,但依然可以作为国际法的重要部分参与到国际法律事务中,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但个人人权的实现还是更有赖于国内人权法律的完善与一国人权法律的国际接轨程度,归根到底,个人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地域的限制,离不开国家的国际参与度以及法律的开放性。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化下的人权也越来越多地冲破原有的地域和体制限制,能够在国际法上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参与权,活动领域也日渐扩大。在这个世界范围的整合与冲突中,对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人给予同样的保护和尊重,就成为世界人权的基本目的和必然之意。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拥有广泛的人权问题管辖权,对世界人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成为当今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一个无视人权保护的国家必然会走向对外侵略和掠夺扩张的道路,所以人权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而应成为国际法(即国家间共同协商制定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并将其上升为各国必须遵守的强行法——国际人权法的高度。
责任编辑: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