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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规范市场主体设立、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相当重要的,而规范市场主体死亡、退出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强制清算制度是对公司自行清算制度的必要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清算制度,使市场主体规范退出市场,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并维护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均衡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强制清算;利益相关者;完善
一、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研究背景
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相对于自行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由于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的性质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使操作层面发生许多困难。很多公司不知道如何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就退出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司在即将终止之前,形成的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的情形,以及"清而不清、越算越糊涂"的情况很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家企业退出市场,经过清算的不到10%,而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比例更小。有的公司股东或投资人利用公司解散之机,恶意拒绝清算,致使本应成为维护市场信用的法律武器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却成了一些不诚信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不善时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窥避法律责任、牟取非法利益的市场空隙,造成了大量公司清算纠纷的发生。因此,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任务还很重,需要通过完善强制清算制度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也是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体现。
二、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途径
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问题
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解决现实需要。当自行清算不能使公司规范退出市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及相关股东的利益时,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受到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法院应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一种终局性解决途径和强制性救济。而针对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着重健全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司账册保存制度等。
2、树立利益平衡的保护理念,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同时也是每一种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司清算制度也不例外。公司清算通过程序的正义,来体现结果的公平。强制清算制度必须在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思想与现代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之间找到某种平衡,以兼顾各方面主体的利益保障的要求。利益平衡保护理念要求我们在注重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过于维护股东利益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加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因此,国家应以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启动强制清算,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树立程序公正便捷理念,实现公正效率
强制清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制度,要达到结果的公平,必须要先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就效率而言,必须明确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不能快速有效的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便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贬值、流失、灭失等,从而给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完善的强制清算制度必须要有公正、透明、便于操作的程序,才能真正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相关建议
1、健全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在明确清算义务主体的前提下,对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救济。建立对清算义务人等民事主体违法清算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加大对违法清算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建立起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妥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公司清算责任立法中的清算责任的可诉性。也就是说公司的清算责任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而要落到实处,要在相关立法中细化公司清算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以使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实施,对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都要有相应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2、建立公司账册保存制度
公司清算终结,并不意味着就不再发生涉及公司的争议纠纷。公司清算终结后,涉及公司、清算人、公司董事、监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的调查取证,也需要这些簿册和文件。如保管不当,这些调查工作将无法进行,同时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也会落空。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应建立有关账册的保存制度。明确公司解散清算终结后应妥善保管账册。针对不同的清算程序,指定不同的保管主体。强制清算程序由法院确定保存的主体或者由法律规定一个机构负责保管公司账册。如公司登记机关。规定保存的期限为10年。明确保管者未妥善保管账册的有关责任。
3、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其他清算形式的衔接
第一、完善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衔接。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三种情况下由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因此实务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设立劝导或引导公司自行清算的工作机制,尽可能由当事人履行应当由自己履行的清算义务,同时,指导当事人纠正自行清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完善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应当注意的是:即便在强制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也不是一律启动破产程序。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情形下,才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同时受理清算组的破产申请。
4、在强制清算制度中设立债权人会议
强制清算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理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吸纳债权人参与清算工作,主要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债权人会议对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限,凡已经申报债权或明知的一般债权人,均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会议的召集,可以由清算组召集,也可以由占有公司明知的债权总额一般为1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算组召开,但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别除权的债权,不应列入10%以上的债权总额,他们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与债权人有关的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其职能体现为对清算组提交的债权债务清理报告、清算方案以及协议作出表决,表决方法可参照破产法规定即双过半,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超过总债权额的半数。债权人会议的设立更能体现强制清算程序中利益平衡理念,更有利于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②徐彦冰,公司清算法律制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③刘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④徐蓉,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5.
作者简介:耿静静,女,河南驻马店人,现就读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强制清算;利益相关者;完善
一、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研究背景
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相对于自行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由于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的性质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使操作层面发生许多困难。很多公司不知道如何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就退出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司在即将终止之前,形成的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的情形,以及"清而不清、越算越糊涂"的情况很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家企业退出市场,经过清算的不到10%,而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比例更小。有的公司股东或投资人利用公司解散之机,恶意拒绝清算,致使本应成为维护市场信用的法律武器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却成了一些不诚信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不善时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窥避法律责任、牟取非法利益的市场空隙,造成了大量公司清算纠纷的发生。因此,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任务还很重,需要通过完善强制清算制度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也是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体现。
二、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途径
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问题
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解决现实需要。当自行清算不能使公司规范退出市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及相关股东的利益时,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受到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法院应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一种终局性解决途径和强制性救济。而针对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着重健全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司账册保存制度等。
2、树立利益平衡的保护理念,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同时也是每一种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司清算制度也不例外。公司清算通过程序的正义,来体现结果的公平。强制清算制度必须在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思想与现代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之间找到某种平衡,以兼顾各方面主体的利益保障的要求。利益平衡保护理念要求我们在注重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过于维护股东利益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加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因此,国家应以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启动强制清算,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树立程序公正便捷理念,实现公正效率
强制清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制度,要达到结果的公平,必须要先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就效率而言,必须明确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不能快速有效的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便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贬值、流失、灭失等,从而给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完善的强制清算制度必须要有公正、透明、便于操作的程序,才能真正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的相关建议
1、健全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在明确清算义务主体的前提下,对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救济。建立对清算义务人等民事主体违法清算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加大对违法清算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建立起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妥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公司清算责任立法中的清算责任的可诉性。也就是说公司的清算责任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而要落到实处,要在相关立法中细化公司清算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以使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实施,对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都要有相应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2、建立公司账册保存制度
公司清算终结,并不意味着就不再发生涉及公司的争议纠纷。公司清算终结后,涉及公司、清算人、公司董事、监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的调查取证,也需要这些簿册和文件。如保管不当,这些调查工作将无法进行,同时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也会落空。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应建立有关账册的保存制度。明确公司解散清算终结后应妥善保管账册。针对不同的清算程序,指定不同的保管主体。强制清算程序由法院确定保存的主体或者由法律规定一个机构负责保管公司账册。如公司登记机关。规定保存的期限为10年。明确保管者未妥善保管账册的有关责任。
3、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其他清算形式的衔接
第一、完善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衔接。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三种情况下由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因此实务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设立劝导或引导公司自行清算的工作机制,尽可能由当事人履行应当由自己履行的清算义务,同时,指导当事人纠正自行清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完善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应当注意的是:即便在强制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也不是一律启动破产程序。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情形下,才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同时受理清算组的破产申请。
4、在强制清算制度中设立债权人会议
强制清算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理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吸纳债权人参与清算工作,主要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债权人会议对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限,凡已经申报债权或明知的一般债权人,均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会议的召集,可以由清算组召集,也可以由占有公司明知的债权总额一般为1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算组召开,但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别除权的债权,不应列入10%以上的债权总额,他们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与债权人有关的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其职能体现为对清算组提交的债权债务清理报告、清算方案以及协议作出表决,表决方法可参照破产法规定即双过半,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超过总债权额的半数。债权人会议的设立更能体现强制清算程序中利益平衡理念,更有利于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②徐彦冰,公司清算法律制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③刘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④徐蓉,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5.
作者简介:耿静静,女,河南驻马店人,现就读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