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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实际工作中因审计管理体制的局限以及诸多原因的限制,对行政事业领域的审计仍存在一些工作盲区,有的党政重要部门不仅没有进行过财务收支审计,甚至连日常性的专业检查也很少涉及。为维护审计法的严肃性,消除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盲区。各级审计机关应积极争取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将对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机关财务收支的审计纳入行政事业审计的计划中,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