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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7年7月13日,南京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该公司的客车行使至南京市恒山路路口时,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胡某相撞,造成了胡某和其搭载的乘客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朱某和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发后,胡某和王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某旅游公司被判承担5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朱某的过错程度,并兼顾朱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传统的劳动争议大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立法上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要严格注意安全责任,既要保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整体,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结成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规范、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实际也就侵害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也必然转嫁为全体员工的损失。因此,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忠于职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和其他员工负责任。
(杨维松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栏目编辑/彭永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朱某的过错程度,并兼顾朱某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传统的劳动争议大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立法上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要严格注意安全责任,既要保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整体,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结成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规范、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实际也就侵害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也必然转嫁为全体员工的损失。因此,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忠于职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和其他员工负责任。
(杨维松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栏目编辑/彭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