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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游戏女主播因在多个平台“走穴”而遭签约平台起诉,该案日前在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结。
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但随着直播产业竞争升级,双方发生激烈矛盾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梳理这类纠纷案件可以发现,如何认定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如何在主播的就业自由与老东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中寻求平衡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
想成为职业网络主播,入场之前一定要把这些法律风险了解清楚。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主播与平台签了分成协议,即主播拥有直播权并可以从中获取礼物、打赏所带来的收益。但主播不受平台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承担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是主播成为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合同,主播按照经纪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
三种关系中,哪种构成劳动关系?
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二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两个条件。第一种及第三种关系中,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这两种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二种关系中,主播受到直播平台的管理,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还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吗?在第一和第三种关系中,主播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一方认为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合同中也应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以及其他违约赔偿方式。
潘维刚(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5月22日,英雄联盟板块三大主播先后发布微博,宣布离开斗鱼转战虎牙。此后,斗鱼发布声明,称主播陈浩东、许昊龙和李政三人单方面撕毁协议,将对三人追究违约金及侵权赔偿超过1500万元。
主播跳槽产生的违约金究竟如何评估?
如果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主播跳槽一般无需向平台进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由此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二者间存在民事合作关系,则赔偿问题要看双方合约的约定。现实中,网络主播签订的合约基本是直播平台提供的,其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高至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样的天价赔偿呢?实践中一般不会全部支持。法院通常会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和调整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如果是,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對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系加重责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约是否可以撤销?当合约的签订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主播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柳华芳(互联网分析师)
2016年11月,西安500多名网络主播在要播平台直播1个月后,既没有拿到承诺的底薪,也无法登录账号兑换直播礼物提现。面对集体讨薪,平台则称主播薪酬已交与经纪公司,欠薪是经纪公司的问题。
2017年,梦想直播平台上多个经纪公司及主播联合发布声明称,当年2月1日到3月14日,梦想平台拖欠12个直播经纪公司共215名主播的工资,欠款达484730元。
直播平台薪水拖延发放已是行业普遍现象。像YY直播这一批最早出现的公司较少拖欠工资,但在行业野蛮生长期发展起来的公司,拖欠薪资比较常见。
2016年下半年,直播行业乱象引起监管层重视。当年9月,“主播实名制登记”“直播黑名单制度”等多项监管规定开始实施。此后,主播职业化与直播规范化并轨发展,但随着平台与主播数量的大量增加,行业竞争也变得更加残酷。直播成本主要是带宽成本,收入靠增值和广告,没有巨头支撑很难熬到盈利临界点。小平台的流量和用户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存活,于是就出现了平台给主播画饼充饥,承诺高薪却以欠薪收场的状况。
有关部门已十分重视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但对于主播人群与直播平台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则关注不够。由于职业主播人数日益增长,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重视。我建议,在保障职业主播合法薪酬方面,平台应明确负主体责任。如果平台通过经纪人进行招募工作,就应谨慎核查经纪公司与经纪人的信用。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后,该平台补缴了税款 6000多万元。当年,北京市税务部门还要求其他多家直播平台补缴税款接近8000万元。
直播平台需要为主播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平台与主播有雇佣合同,则主播薪酬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
如果平台与主播之间有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有雇佣合同,则其薪酬由经纪公司代缴个税。这种情况下,主播从平台上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理论上归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也要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种情况下,如主播打赏所得可直接从平台提现,则应明确提现的部分是税后收入。如,按照约定分成,主播可以获得的打赏收入是1万元,但主播在平台可提现的是完税后的8000元,2000元由平台转给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代缴个税。
如果经纪公司、平台与主播之间均不构成雇佣关系,则一般由平台为主播代扣代缴个税,一般按照20%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代缴;若主播一个月获得的报酬超过2万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则按40%的税率缴纳。平台若没有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平台进行未扣税款的0.5倍到3倍的罚款,税务机关也有权向主播本人追缴税款。
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但随着直播产业竞争升级,双方发生激烈矛盾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梳理这类纠纷案件可以发现,如何认定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如何在主播的就业自由与老东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中寻求平衡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
想成为职业网络主播,入场之前一定要把这些法律风险了解清楚。
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主播与平台签了分成协议,即主播拥有直播权并可以从中获取礼物、打赏所带来的收益。但主播不受平台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承担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是主播成为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合同,主播按照经纪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
三种关系中,哪种构成劳动关系?
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二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两个条件。第一种及第三种关系中,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这两种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二种关系中,主播受到直播平台的管理,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还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吗?在第一和第三种关系中,主播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一方认为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合同中也应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以及其他违约赔偿方式。
主播跳槽,违约金怎么算
潘维刚(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5月22日,英雄联盟板块三大主播先后发布微博,宣布离开斗鱼转战虎牙。此后,斗鱼发布声明,称主播陈浩东、许昊龙和李政三人单方面撕毁协议,将对三人追究违约金及侵权赔偿超过1500万元。
主播跳槽产生的违约金究竟如何评估?
如果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主播跳槽一般无需向平台进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且由此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二者间存在民事合作关系,则赔偿问题要看双方合约的约定。现实中,网络主播签订的合约基本是直播平台提供的,其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高至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样的天价赔偿呢?实践中一般不会全部支持。法院通常会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和调整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如果是,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對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系加重责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约是否可以撤销?当合约的签订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主播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当主播遭遇平台欠薪
柳华芳(互联网分析师)
2016年11月,西安500多名网络主播在要播平台直播1个月后,既没有拿到承诺的底薪,也无法登录账号兑换直播礼物提现。面对集体讨薪,平台则称主播薪酬已交与经纪公司,欠薪是经纪公司的问题。
2017年,梦想直播平台上多个经纪公司及主播联合发布声明称,当年2月1日到3月14日,梦想平台拖欠12个直播经纪公司共215名主播的工资,欠款达484730元。
直播平台薪水拖延发放已是行业普遍现象。像YY直播这一批最早出现的公司较少拖欠工资,但在行业野蛮生长期发展起来的公司,拖欠薪资比较常见。
2016年下半年,直播行业乱象引起监管层重视。当年9月,“主播实名制登记”“直播黑名单制度”等多项监管规定开始实施。此后,主播职业化与直播规范化并轨发展,但随着平台与主播数量的大量增加,行业竞争也变得更加残酷。直播成本主要是带宽成本,收入靠增值和广告,没有巨头支撑很难熬到盈利临界点。小平台的流量和用户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存活,于是就出现了平台给主播画饼充饥,承诺高薪却以欠薪收场的状况。
有关部门已十分重视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但对于主播人群与直播平台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则关注不够。由于职业主播人数日益增长,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重视。我建议,在保障职业主播合法薪酬方面,平台应明确负主体责任。如果平台通过经纪人进行招募工作,就应谨慎核查经纪公司与经纪人的信用。
高收入主播的个税问题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后,该平台补缴了税款 6000多万元。当年,北京市税务部门还要求其他多家直播平台补缴税款接近8000万元。
直播平台需要为主播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平台与主播有雇佣合同,则主播薪酬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
如果平台与主播之间有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有雇佣合同,则其薪酬由经纪公司代缴个税。这种情况下,主播从平台上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理论上归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也要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种情况下,如主播打赏所得可直接从平台提现,则应明确提现的部分是税后收入。如,按照约定分成,主播可以获得的打赏收入是1万元,但主播在平台可提现的是完税后的8000元,2000元由平台转给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代缴个税。
如果经纪公司、平台与主播之间均不构成雇佣关系,则一般由平台为主播代扣代缴个税,一般按照20%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代缴;若主播一个月获得的报酬超过2万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则按40%的税率缴纳。平台若没有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平台进行未扣税款的0.5倍到3倍的罚款,税务机关也有权向主播本人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