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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理学的分析,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进行理论性的探讨,并明确界定体育仲裁受案范围,指出体育仲裁受案范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体育仲裁机构受理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体育争议的范围。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应当包括体育争议的特定性、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和体育仲裁的依据性等3个确定标准。应当在体育争议类型化的基础上,合理界分体育仲裁与法院以及其他解纠机制管辖体育争议的界域,正确处理体育仲裁解纠能力的有限性与体育争议类型多样性的紧张关系,为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