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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销社系统的很多地方,出于多种原因,往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是某供销合作社,又同时是某供销集团公司。与此相应,某人既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又是兼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于这种社企不分,一旦所属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又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供销合作社往往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