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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时年30岁的葛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白领。她讨厌相亲模式的世俗、刻板,决心寻一份新奇、浪漫的爱情。
2013年4月底的一天,葛女士一时兴起,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很快就有一个董先生回复。聊着聊着,葛女士得知他也在北京工作。言谈中,董先生诙谐、文雅,让葛女士相见恨晚。
随后,他们从虚拟网络回到了现实。两人不断约会,感情也越来越热烈。6月下旬的一天,在董先生的甜言蜜语、软磨硬泡之下,葛女士半推半就,偷尝了禁果。事隔三四日,两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可两次温存之后,董先生像变了个人。网聊时极尽敷衍,相约时,他也总推脱有事,刻意回避。
葛女士打开他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竟发现他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她找到对方再三追问,董先生终于承认他已婚。
沉重打击之下,葛女士一下病倒了,只得休假回河北老家休养。
董先生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夺取自己的初贞,绝不能就这么算了!
休养中的葛女士越想越气,决心讨个说法。但苦于手中没有证据,她于2013年7月29日与董先生进行了一次对话。电话中,董先生说自己没有告诉她实情的原因,是怕得不到她。
取得了电话录音,葛女士回到北京,多次找到董先生交涉,“我怀孕了,你看怎么办?”经多次讨价还价,董先生于8月1日支付补偿金5000元。葛女士曾当场表示此事已“两清”,今后互不相识。
可遭受这次打击后,葛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一直在老家康复治疗。9月20日,医院为她出具《诊断证明书》:甲状腺功能亢进。10月15日,她回北京就诊,医院诊断为:神经衰弱、抑郁焦虑倾向。
区区几千元怎么能弥补伤害?葛女士再次交涉,要求赔偿,董先生断然拒绝。
之后,葛女士于2014年1月7日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健康权为由,将董先生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董先生发生性关系在前,告知已婚事实在后;第二,葛女士告知对方此前无性经验,是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第三,葛女士得知实情后,未报警,而是私下协商解决;第四,双方已协商一致,实际交割,葛女士同时表示不再追究;第五,葛女士曾谎称怀孕。
葛女士已是有独立选择判断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她在自愿情况下,与相识仅两个月的董先生发生了关系,且未将“尚无性经验”告知董先生,这显然是她自己对贞操权不够负责的表现。同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应对协商时所作的承诺负责。
至于医疗费,没有举证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董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也不支持。
2014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葛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葛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葛女士败诉,并不表明法律对贞操权不认可,而是因为她对遭到的侵害,已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她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贞操权,也没将贞操权明确列为保护对象。
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保护,都存在争议。
正因如此,虽然现实生活中,此类侵害屡见不鲜,但通过法律来维护贞操权的案例却十分罕见。
2013年2月,厦门法院判决了福建省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件。小美和刘勇在婚恋网上相识,刘勇隐瞒已婚事实,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此后,刘勇向小美提出分手。小美将刘勇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刘勇就其侵犯小美贞操利益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2014年9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2009年,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从2013年9月开始,两人频繁约会。李先生热烈追求陈小姐,期间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李先生承诺会给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开始疏远,李先生最终表示中断关系。后陈小姐得知,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之前更是离过一次婚。陈小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从以上几起讨要贞操权的案例看,对贞操权应否受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持肯定态度。
法律人士指出,贞操权是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由法律予以保护。
侵犯贞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违背女性的意愿;2.采取暴力、胁迫、隐瞒已婚事实等欺骗手段;3.以玩弄异性为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侵害贞操权主要是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导致女性怀孕,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时年30岁的葛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白领。她讨厌相亲模式的世俗、刻板,决心寻一份新奇、浪漫的爱情。
2013年4月底的一天,葛女士一时兴起,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很快就有一个董先生回复。聊着聊着,葛女士得知他也在北京工作。言谈中,董先生诙谐、文雅,让葛女士相见恨晚。
随后,他们从虚拟网络回到了现实。两人不断约会,感情也越来越热烈。6月下旬的一天,在董先生的甜言蜜语、软磨硬泡之下,葛女士半推半就,偷尝了禁果。事隔三四日,两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可两次温存之后,董先生像变了个人。网聊时极尽敷衍,相约时,他也总推脱有事,刻意回避。
葛女士打开他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竟发现他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她找到对方再三追问,董先生终于承认他已婚。
沉重打击之下,葛女士一下病倒了,只得休假回河北老家休养。
董先生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夺取自己的初贞,绝不能就这么算了!
休养中的葛女士越想越气,决心讨个说法。但苦于手中没有证据,她于2013年7月29日与董先生进行了一次对话。电话中,董先生说自己没有告诉她实情的原因,是怕得不到她。
取得了电话录音,葛女士回到北京,多次找到董先生交涉,“我怀孕了,你看怎么办?”经多次讨价还价,董先生于8月1日支付补偿金5000元。葛女士曾当场表示此事已“两清”,今后互不相识。
可遭受这次打击后,葛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一直在老家康复治疗。9月20日,医院为她出具《诊断证明书》:甲状腺功能亢进。10月15日,她回北京就诊,医院诊断为:神经衰弱、抑郁焦虑倾向。
区区几千元怎么能弥补伤害?葛女士再次交涉,要求赔偿,董先生断然拒绝。
之后,葛女士于2014年1月7日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健康权为由,将董先生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董先生发生性关系在前,告知已婚事实在后;第二,葛女士告知对方此前无性经验,是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第三,葛女士得知实情后,未报警,而是私下协商解决;第四,双方已协商一致,实际交割,葛女士同时表示不再追究;第五,葛女士曾谎称怀孕。
葛女士已是有独立选择判断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她在自愿情况下,与相识仅两个月的董先生发生了关系,且未将“尚无性经验”告知董先生,这显然是她自己对贞操权不够负责的表现。同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应对协商时所作的承诺负责。
至于医疗费,没有举证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董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也不支持。
2014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葛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葛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葛女士败诉,并不表明法律对贞操权不认可,而是因为她对遭到的侵害,已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她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贞操权,也没将贞操权明确列为保护对象。
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保护,都存在争议。
正因如此,虽然现实生活中,此类侵害屡见不鲜,但通过法律来维护贞操权的案例却十分罕见。
2013年2月,厦门法院判决了福建省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件。小美和刘勇在婚恋网上相识,刘勇隐瞒已婚事实,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此后,刘勇向小美提出分手。小美将刘勇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刘勇就其侵犯小美贞操利益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2014年9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2009年,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从2013年9月开始,两人频繁约会。李先生热烈追求陈小姐,期间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李先生承诺会给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开始疏远,李先生最终表示中断关系。后陈小姐得知,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之前更是离过一次婚。陈小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从以上几起讨要贞操权的案例看,对贞操权应否受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持肯定态度。
法律人士指出,贞操权是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由法律予以保护。
侵犯贞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违背女性的意愿;2.采取暴力、胁迫、隐瞒已婚事实等欺骗手段;3.以玩弄异性为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侵害贞操权主要是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导致女性怀孕,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