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协同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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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概念、内涵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与政策制度的分析,研究这一过程中人类合作秩序与合作制度的演进,指出协同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内部协同、外部协同、内外协同的研究以及柔性约束与刚性约束的协同、定性约束与定量约束的协同、行政法与民法的协同的研究,形成以协同治理为框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治理思路,进而探求配套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11)lO—0054—11
  近年来,中石油大连海域污染事件、紫金矿业汀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五粮液虚假陈述事件、哈药集团污染门等事件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以及在处理社会责任突发事件时,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既有内部的企业治理问题,也有外部的监管促进问题,而内、外之间最重要的链接点就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解决好这一点,也就解决了协同治理的关键点。
  传统经济学认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传统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1986)说:“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他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他的利润的活动。这就是说,从事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而没有欺骗或虚假之处。”笔者认为,传统的经济人理性是基于对广泛利益关系的狭窄和片面的认识,如果能全面和系统的认识到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就不会陷于这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状况。道德主体既包括心智健全的自然人,也包括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到上世纪末期,随着环境伦理学的诞生,人们将非人类甚至非生物也加入了道德对象和道德客体范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弗里德曼也提到了要遵守游戏规则,不得欺骗和虚假。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员工、股东、消费者、社区、环境、资源、媒体等的讲话、文件、档案、新闻报道等,涉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公益责任、文化责任、环境责任等责任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的披露,正式的有通过证监会、工商局等指定的专业网站、专业报纸期刊,非正式的有电视、广播、网络甚至传言,尤其以文件和档案形式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主要形式。上述五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还可以继续细分:
  1.经济责任
  主要包括:回报股东;员工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增收节支;增加就业;响应公共经济政策;行业贡献;走向国际化;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自主创新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
  2.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和地方法令法规,尊重国际法;遵守行业规范;制订公司规章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3.社会公益责任
  主要包括:支持教育和培训;缓解贫困;保护生态环境;帮助弱势群体;灾难救助。
  4.文化责任
  主要包括:企业文化建设;传统文化保护;尊重宗教、国家、民族等文化多样性。
  5.环境责任
  主要包括:原材料环境友好;对供应商的环境监督;排放达标;积极进行有益于环境的工艺升级、技术改造与产品创新;生产过程环保、健康、安全;采纳获认证的管理体系;节能降耗、低碳减排;注重产品的健康安全环保;对废弃物进行回收、无害化处理以及循环利用。
  二、协同治理理论基础
  所谓协同,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在西方,协同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其创立者是德国物理学家哈肯。协同论是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综合性学科。协同论认为,千差万别的系统,尽管其属性不同,但在整个环境中,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竞争而又相互协作的关系(哈肯,1986)。其中也包括通常的社会现象,如不同单位问的相互配合与协作,部门间关系的协调,企业间相互竞争的作用,以及系统中的相互干扰和制约等。应用协同论方法,可以找出影响系统变化的控制因素,也即慢速序参量(哈肯,1989),进而发挥系统内子系统间的协同作用,促进系统的有序化。而所谓治理,指作为组织治理模式的治理,强调服务提供中的公正性、开放性和全面解决问题的责任。
  现有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大多基于某个单向视角,缺乏多向协同思维,即使研究到博弈的层次,也多以不合作博弈出现。笔者认为,现有博弈理论过于偏重自由选择和竞争,这一特性在过去的社会形态中是效率最高的,然而,新的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紧密联系的社会形态中,协同理论注重相互影响和相互合作的关系的特性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协同至少是和竞争同等重要的促进系统有序化的方法,这是对博弈理论的纠偏。将这一理论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领域,本文是第一篇。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抓住系统中能够促进协同盈余的控制因素,本文中的社会责任信息就是一个控制因素,当然,控制因素并非一个,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治理的外部协同、内部协同、内外协同中都有控制因素。在突破控制因素时,必须构造促使协同盈余实现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在协同治理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公共组织、公民都可以以公共管理的主体身份出现,各方应该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不仅仅是一个意识问题,更需要制度的跟进和保障。
  三、协同的方式
  1.刚性约束与柔性约束的协同
  刚性约束是指法律法规约束,主要来自企业外部;柔性约束更多是指道德文化约束,这种约束企业内外皆有,内部往往来自企业文化建设,外部则主要来自舆论监督。刚性约束通常是对企业的最低要求,是绝对不允许逾越的底线。刚性约束的强化有赖于相关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仅仅是法规条文的订立,还需完善法规的执行机制。
  除法律的基本保障外,企业应有更高的追求,在企业内部弘扬社会责任文化,树立饱含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氛围,应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及行为规范,它包括经营哲学、价值观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团体意识、企业形象、企业制度,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文化是“道”,它贯穿企业发展始终又潜行于企业各个细节和制度中。文化无形却又比有形之物更具有力量,这一“柔性约束”也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永不衰竭的动力。目前,刚性约束和柔性约束协同的主要制度体现就是企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
  2.定性与定量的协同
  上面讨论较多的是定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定性有具体、直观、易懂的特点,但是,定性的分析缺乏抽象归纳,难以比较和测度,这对 企业内、外部的评价、监管工作造成极大障碍。社会责任会计则是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并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周霞等,2009)。笔者建议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具体指标及其计算公式见表l。
  建议在企业定期报告中将表l中会计科目单独归类,便于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和监管,当然,审计和监管时要综合考虑企业上述数据的行业和地域差异,真正做到定量和定性的协同治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传统定期报告还将与社会责任报告并存,对传统定期报告的改造是一个务实的方法。
  3.内外部审计监督的协同
  凡是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无论是财务类文件资料、管理类文件资料还是外事类文件资料,都需要进行事前内部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事后外部监管过程是一个评估、激励的过程。对于民营或外资的企业,其外部审计监督主要是指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另外,政府的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也在工作需要时予以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企业,除了这两类审计监督以外,其上级单位,往往是中央、地方国资委或国家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上级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等部门也在必要时对下级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上市企业还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受到民间组织和舆论的监督。另外,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l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以外的签证业务》,而此标准是参照((AAl000审计标准》制定的,所以,企业按照这两个标准实施内部审计管理就是最适宜的方法。(赵清等,2010)这实际上是一个内外审计标准的协同问题。
  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协同工作是我们这里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内部的财会、审计、档案专业人员是做好内外协同的关键。当然,以他们个人的力量难以突破公司内部力量的压制,这就需要组织的帮助,好在这三类人员上面都有相关政府部门支撑,过去这种所谓“业务上的指导”作用仅仅流于表面,今后我们应该强化这种作用的发挥,并且形成一整套制度和机制,比如在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内部也配套设立企业财会、审计、档案稽查部门,企业也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外部监事,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外监管的协同问题。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协同治理的制度配套建议
  从协同治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必须发挥企业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力量,而不仅仅是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问题。
  1.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档案创建与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
  由于档案形成的滞后性,我们必须在社会责任档案形成的前期就进行前端管理,这样才能保障社会责任档案形成的质量,这也是流程上的协同。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必须摒弃浮夸的风气,需要客观的、适度的、渐进的、针对性的描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有涉密的还应注意保密与公开的协调。另外,建议在报告中将理论与实践总结相结合,减少抒情成分,多进行说明与论证。
  2.加强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
  企业内部的财会、审计、档案等专业人员,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有重大职责,职业道德建设至关重要。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的要求。笔者建议,企业外部相关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应加强执业培训与认证、执业检查监督、执业违规违法惩戒。另外,董秘、独董、监事也属企业中特有的重要专业人员,这方面的培训监管工作应统一组织实施。当然,职业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也必须跟上。
  3.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设
  所谓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董事会、经理人、股东三方面形成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在于,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首先,理顺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的关系,防止内部人逾越董事会的监控,防止内部人的信息寻租行为。完善对管理层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建议企业内部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确保一定的独立性。
  其次,发挥股东的参与热情,完善股东大会议事制度,避免股东遇到问题用脚投票。企业应该创建良好的股东网络交流平台,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
  第三,加强董秘与独董的岗位责任履行与监控,真正发挥董秘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作用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职责,并努力提高其专业素养。
  另外,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监督作用是发挥企业内部“民意”的有效途径。
  4.治理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合谋的策略选择
  独立审计是一种必要的专业服务,它增加了委托一方的信息披露信用,同时也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付费来增强信用的过程。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合谋的问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从1998年到2001年间,从安然公司获得审计费用和咨询费用共计1亿多美元(胡燕,2002),其规避会计原则的复杂审计合谋行为最终导致其被迫退出企业的审计市场。
  我国审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信息需求方动力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聘请,在与企业的博弈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低价格、易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欢迎,而坚持原则、讲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被客户找借口解聘。这种不平等的博弈状况,无疑加剧了企业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建议改由证交所或各地证监局、工商局收缴企业审计费用或直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专用基金支出,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被雇佣”地位,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另外,必须加大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惩罚力度,过去仅仅少量罚款或吊销其执业资格是不够的,应尽快启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以民法追偿来提高其合谋造假的成本。
  最近中美两国的监管者正加紧合作协议的商谈,将财务造假中的重要一环——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跨境联合监管的范围。双方将有望签署一份《会计监管对等协议》。这将极大的促进跨境协同监管。
  5.编制和改进交易所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9年8月5日正式发布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以反映企业在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表现良好的公司的股票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根据已公布的指数方案,指数样本股是在进 行一定的流动性筛选后,从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中挑选100只每股社会贡献值最高的公司股票组成。人们越来越相信,企业的社会责任将会影响企业的长期价值,基于此而产生的社会责任投资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也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在国内市场,社会责任投资仍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推出,一方面将促进企业更加关注和履行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将通过该指数的产品化促进社会责任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6.加强多部门的协同监管
  对于企业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和财政部是主要的两个政府监管机构。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对国家控股的企业也有监管权力。
  《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管辖证券市场的法定权力,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本身没有执法权,需要法律授权。建议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将证监会改为正式的行政机构,既方便其执法又便于全国人大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改变其只对国务院负责的现状。另外,在国有企业发生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信息披露事件中,需要切实摆正自己的监管位置,维护投资者利益,杜绝与国资委出现有意或无意的事实上的“合谋”。
  财政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也是全国会计制度的制订机关,拥有法定的会计管辖权,包括制定和执行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会计信息检查、会计人员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权限。财政部在会计信息、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监管上与证监会存在职能交叉。现实中,财政部主要负责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而证监会主要负责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但生成与披露是紧密相关的,若生成规则与披露规则不相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会使企业无所适从,也会使监管各方互相推诿指责。另外,建议加强会计准则制定的民间干预,使会计准则能够准确反映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学术研究成果。
  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身份较为特殊,除去其央企的监管职责外,国资委作为大股东,同时又是被监管者,要防止国资委以国家的名义对抗监管。国有企业一定要破解行政性与市场化的悖论,合理平衡行政与市场的力量,在体制中找到顺应民意的自身定位。
  企业相关的档案、审计、工商、税务、环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也有一定的信息监督权限,只是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本身的价值和后果导致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纷争,它们依据各自的监管标准独立行事,对其他部门的监管结果不予认可,这造成了重复监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浪费了社会资源。由于档案局拥有信息格式划分和信息内容筛检的专业专长,建议由国家档案局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制订出社会责任信息的分类细则和实施标准,并协商切分各类别的监管机构,不宜切分的建立好协调机制。7.加强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监管
  加强对证监会的监管激励可以极大的促进其监管积极性,不仅仅要激励组织,也要对证监会工作人员加大绩效评估,奖优罚劣。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高了企业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证监会监管活动的垄断性导致了企业的寻租行为。证监会成立以来所有涉案官员,大多集中在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正是权力和市场的紧密结合处()。落马贪官王益正是在担任证监会副主席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即使他离开了这个岗位,因为握有人脉和资源,依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呼风唤雨。因此,对监管者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权力公正行使的关键。建议在证监会建立工作汇报制度,至少按季度将工作状况向监督部门汇报。另外,应该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的工作透明度,只要不是在秘密调查过程中的案件,包括日常行政审批工作都要向社会公开,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还应该注意不要随意扩大证监会的权限,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
  8.发挥民间第三部门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
  广义的第三部门社会责任并不局限于法律或规则的限制与遵守,更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与公共信任的维持。第三部门可以在企业、社会和政府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民间层面就可以高效率地化解,有助于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例如,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颁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并正采取措施在全国行业范围内推广实施。另外,国内还需发展尚处于不规范状态的社会责任中介组织和相关评级机构,以便评判标准的公开统一和评判结果的动态跟踪。成立于2007年6月的润灵公益就是中国首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社会企业,润灵公益从2008年开始连续三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这是很值得肯定的有益探索。
  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通常是最能反映“民意”的,而且其信誉价值往往是其生存的基本保证,这就决定了它们一般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与企业形成合谋。但是,目前网络上也形成了大量打着公关公司、围观群体等旗号的不良网络组织,他们收取客户佣金,然后在各大论坛、社区、贴吧、聊天室、讨论群等信息密集集散区根据客户要求散发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歪曲事实、诽谤、虚假民意等成分,严重者已经形成了一股网络黑社会势力,他们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是对正常媒体监督活动的极大破坏,应该严厉打击。
  9.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建设
  广义的制度内容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等三部分。立法与司法建设属于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档案法》等法律是现有的基础,应该随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状况进行修订,仅有这些法律条文仍是不够的,我国还没有制定上述法律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应该比较系统化,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证监会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快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细则,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尤其要加强对重大社会责任事件的披露管理。同时,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管力度以及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是行政法与民法的协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行政法规往往处罚较轻,也不涉及民事赔偿,一定要加强民法的分量,相关的民事赔偿应适用20lO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笔者还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即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切实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者的外部约束。民事主体平等是整个民法体系的主要原则之一,哪怕是中石油这样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巨型企业,当其成为侵权责任人的时候,也应当作为普通被告接受法院的审判。以较完善的立法和司法替代过多的行政干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树立科学的治理观
  企业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要实现科学的治理,必须与利益相关各方很好的协作,这样才能使协同盈余最大化。反过来,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对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就是一个有效的发展途径。现代的企业效率,已经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效益上,将协同治理的科学治理观融人企业的管理、融入企业的文化,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均衡发展才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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