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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地说,我们在这里讨论连锁销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件愚蠢的事情。首先,连锁销售属于经济范畴,仅仅只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连锁销售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会停止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自己创造能力的空间;其次,连锁销售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连锁销售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另外,连锁销售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之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身有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可以肯定的说,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它列为违法行列的。连锁销售培养的是直销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连锁销售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者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因此讨论连锁销售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人们在参与社会劳动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的原则之下社会的进步还得靠人们的创造能力。
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地考虑也是必要的,只是在了解连锁销售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盯着法律看。比如为了照顾养猪的农民,国家可以用法律规定猪肉卖十块钱一斤,但是没人买你一分钱也赚不到;当然为了照顾食肉大众的利益,国家也可以规定猪肉卖一块钱一斤,但是还会有人销售猪肉吗?农民今年是种苹果还是桔子看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商人进货看的也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所以我们在看一个经济领域的东西时,如果要看法律这一块就去看他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就足够了,在此基础之上,看他到底能否从事最重要的还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依据。
法律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来规范行业,保护正确的和整顿不合乎经济规律的运营模式,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直销模式之所以在全球越挫越奋,参与者越来越多,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大家的创业需求。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
法律是对社会上出现的某种现象的认可和规范,从法律的定义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律是主观的、是以意识形态而存在的,是可以人为的生产、改变和销毁的,社会发展规律则是客观的、是以物质形态而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法律需要遵守社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所以宪法也是需要修改的,就是为了和社会发展相吻合。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在对某个事物经过长期的观察、实践才有充分的依据用法律来认可或者禁止,规范或者保护(当然如果某个事物具有自主的维护系统:一方面自身不具备造成社会混乱、损害大众和国家的利益的途径;另一方面可以自我维护,自主运行。那么也就不需要为其立法了)。 《交通法规》、《土地法》、 《婚姻法》、 《股票法》皆是如此。在没有《婚姻法》和《土地法》的时候我们总不可能说结婚和种地是违法的吧?如果人们一味地依赖法律则是一种可悲的社会现象,一方面说明社会不够文明,人们相处得不够和谐;另一方面说面人们的素质普遍低下,不知道主动去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也不知道主动去维护社会文明,法律只能防止恶劣的事情发生,而形成好的社会现象,靠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靠的是人们的素质,道德观念。政党给某个事物立法的根据依然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是否有利于人民利益,那么我们在判断一个新生事物是否也应该以此为标准呢?不可能所有人都等着有法律认可的时候再去从事,这是荒唐,任何法律的诞生都是建立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之上,既然没有人敢在没有法律的时候去从事又怎么会出现法律了,而好的机会往往就潜藏在法律规范之前,但是它属于目光超前和头脑冷静的人。
连锁销售作为一种市场营销其过程依然是促进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在连锁销售所完成的每一次交易中,整个过程并没有与法律冲突。首先企业合法生产、正常纳税,产品经过质量认定,这与有关商业法规完全符合;其次流通的所有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属于公平交易:同时经营者依法纳税,属于合法经营;另外,企业按时保量发放经销商的奖金提成,符合劳动法规;第五,不允许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除过已经退休或者辞职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从事,这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很多朋友会认为因为要从事所以才消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其实纯粹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是人们跳不出传统的消费意识。没有任何法律说因为买了东西而获得经营权利是违法的,如果真是这样,商人就不能使用自己卖的商品,饭店的人也不能吃自己做的饭了,买过衣服穿的人就不能卖衣服了,这是何等荒唐之事!有人说,一个东西按照100块钱直接卖出去是正常的,但是附加一个可以经营此商品的资格在里面然后还是按照100块钱卖出去就是不正常的,觉得这是一种诱惑,其实这只是人们不理解直销理念,消费意识落后的一种感觉而已,而这种感觉本身就是错误的,你感觉不正常并不代表就违法,只能说明你还不理解其内在的含义而已。如果这种感觉成立的话,超市为了促销给每个一次性消费满100元的消费者奖励一袋洗衣粉也是违法的。什么叫诱惑,诱惑是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无法实现的利益作为诱饵去欺骗另一方的利益,诱惑的结果只能满足一方的利益也就是执行诱惑的一方,另一方所期望的利益本就是虚有的,是设局方精心设计的骗局,如果双方期望的利益都达到了那么还存在诱惑吗?连锁销售的确每一分产品背后都有一个机会,很多人也的确是因为这个机会而消费的,但是第一,消费之前是全面了解过的,而且交易的过程是公平交易,并没有说这里有机会就多加很多钱在价格里面:第二,每个人在消费的时候希望得到两个东西,一个就是产品,另一个就是实现挣钱的目的,产品会按时交给他,而且每一个人在选择之前对于如何创造利润,需要做些什么事情,可以获得多少利润都是全面了解过的,选择就意味着接受这这种理念,只要付出行动了,加之行业的负责和众人的帮助,希望达到的就必定能够实现,不想成功都不可能,那么这有什么诱惑在里面呢?也就是说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全面的(当然有人不相信是真实的就没办法了),交易中的双方寄托在交易上的希望在交易后都能够实现,交易前的说明真实可靠、光明磊落:交易過程公平、公正:交易后的利益有绝对的保障,而且交易的商品不是毒品,不是废品、次品、假货、走私货、军火,那么有什么地方是违法的呢?有人可能还会说传销就是因为这样而违法的,其实传销违法并不是因为有以消费而获得销售资格这种独特的优惠政策,而是获得资格之后由于业绩压力而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得到迅速发展,除去要建立起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外,还必须依据客观情况及国内外的实践,确立自己的经济运行形式,即资源配置的方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指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作用和其所遵循的一般规律,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一般规律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
1.市场经济的实质。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问题。
①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转的中心和轴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是为市场进行的生产;消费是通过市场而实现的;分配和交换离开市场则不能顺利进行,一切经济行为和活动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市场作为连结宏观和微观的中心,使得政府通过市场运用经济参数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使得企业通过市场接受政府经济参数的引导,这样以市场为中心和枢纽,形成了政府与市场,市场与企业的“双向调节”。这样便形成了市场需求作动力来引导产业的市场模式,即:市场需求、消费产品、产业结构、产品种类决策理论发展。
②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基本手段。资源,从经济角度来讲,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包括已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财富和人本身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无形资源,这种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条件。
资源配置是指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向之间的分配。亦指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置的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说明了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按比例,能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要;另一个是有效率,能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两者共同构成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
③资源配置的方式,现在的理论中普遍的观点是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
计划的方式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但这种在最初有过成功记录的方式却都在发展中显示出不足。其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效率低,浪费大,成本高;二是经济调节不灵活,时效差,一旦失误损失更大;三是信息费用昂贵,信息质量差。中央计划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种类繁多、变化万千的市场需求。
市场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实践所证实了的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纯粹的市场配置资源也有自身缺陷,它长于效率而短于比例,调节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时带有自发性、事后性,从而导致经济波动,周期性出现经济危机;存在着市场失效区;易产生垄断,并导致两极分比,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单一的市场配置方式,而是有计划的市场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们所指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作为基础方式和主要手段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企业的自主精神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和保证产品的供应;有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选择有助于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节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市场具有各种优势,这些优势集中到一点上就是它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因此说,市场经济的功能就是能够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配置。
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其基本特征就是交换,而商品是交换行为的最基本客体,而市场是与它的客体同时产生的,市场从其最初意义上讲就是商品市场而商品所有者是市场的原生主体,它表现为不同的角色:生产者和消费者。因此,商品的规律反映到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这些机制,如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等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主要有:
1. 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不仅仅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仍然发挥其作用。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种商品均以各自的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其它规律的前提。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仍然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价值规律具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生产和流通各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的作用。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它的劳动消耗必须符合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才能获得收益。市场价格与价值的相对高低,反映了商品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手段起着调节社会劳动的作用。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该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是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实现的。价值规律作为一种强制力要求每一个生产者都要重视市场的需求,只有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谈得上生产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二,价值规律具有刺激生产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的这个作用是通过竞争和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运动实现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商品生产者就越有利可图,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降低个别劳动时间,生产者就得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而这一过程也就是整个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因此,价值规律其内在的要求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还具有指导消费,更好地满足需要的作用。
价值规律通过提供商品价格制定的客观基础,可以用于指导消费者消费。为了吸引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消费,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一个较低的价格。相反如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的消费,也可以通过高价格来实现。这种对消费的指导作用,不仅是为了更好满足社会消费需要,而且反过来还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计划。
2.竞争规律:竞争,从实质上说就是商品生产中劳动消耗的比较。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它和价值规律一样,都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它起着如下作用:第一,实现产品的价值与市场价格。商品的价值是在竞争即市场上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比较中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在现实上了解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一个新的产品的价值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还促使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说明它在促使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方面的效率更加提高。第二,通过竞争,促使各种商品生产实现优胜劣汰,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实现了市场的新陈代谢。自然淘汰的法则在市场竞争中起着同样的作用。通过优胜劣汰,产业结构得到最迅速、最有效、最彻底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更加迅速的、合理的发展。第三,竞争能够推动社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创新。企业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其中技术创新又是根本的,谁的技术先进,谁就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立于不败之地。
3. 供求规律:供求变动引起价格变动,同样反之亦然,这种商品供求变化与价格变动相互作用,供给与需求相互适应,形成均衡价格的规律性,就是市场的供求规律。供求规律有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促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为市场提供不断变动的价格信号。
第二,直接决定市场总量与结构状况,推动市场在均衡和非均衡的状态中得到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还刚刚开始,市场还很不完备,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改变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工程,它几乎需要一代人的时间。毕竟,深入人心的旧观念是很难彻底摒除掉的。但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却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中国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在党的“十四大”上有了巨大的进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新贡献,使得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不难看出,连锁销售具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灵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连锁销售实行有限倍增,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对于市场的调节具有先知性和预防性,防止了垄断,避免了两极分化。这种科学的营销模式有利于调动企业的自主精神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和保證产品的供应;有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选择;有助于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节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连锁销售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主要表现在:连锁销售的出现是建立在传统销售由于企业的恶性竞争,宣传费用的不断攀升直接导致物价上涨的基础之上的。按照价值规律,物价上涨应该是供不应求的体现,但是在中国却恰恰相反,大量的囤货和物价上涨同时存在,广告和专卖店已经讲入了恶性循环,东西越难卖就越是需要做宣传,宣传做的越多,费用就越高,东西就更加难买。连锁销售的出现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客观的反应了商品的价值,杜绝了囤货,平衡的供求供求关系,最大化的减少了浪费,高效地发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以连锁销售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一种营销模式。
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地考虑也是必要的,只是在了解连锁销售的时候不要一味地盯着法律看。比如为了照顾养猪的农民,国家可以用法律规定猪肉卖十块钱一斤,但是没人买你一分钱也赚不到;当然为了照顾食肉大众的利益,国家也可以规定猪肉卖一块钱一斤,但是还会有人销售猪肉吗?农民今年是种苹果还是桔子看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商人进货看的也不是法律而是市场规律。所以我们在看一个经济领域的东西时,如果要看法律这一块就去看他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就足够了,在此基础之上,看他到底能否从事最重要的还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依据。
法律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来规范行业,保护正确的和整顿不合乎经济规律的运营模式,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直销模式之所以在全球越挫越奋,参与者越来越多,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大家的创业需求。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
法律是对社会上出现的某种现象的认可和规范,从法律的定义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律是主观的、是以意识形态而存在的,是可以人为的生产、改变和销毁的,社会发展规律则是客观的、是以物质形态而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法律需要遵守社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所以宪法也是需要修改的,就是为了和社会发展相吻合。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只有在对某个事物经过长期的观察、实践才有充分的依据用法律来认可或者禁止,规范或者保护(当然如果某个事物具有自主的维护系统:一方面自身不具备造成社会混乱、损害大众和国家的利益的途径;另一方面可以自我维护,自主运行。那么也就不需要为其立法了)。 《交通法规》、《土地法》、 《婚姻法》、 《股票法》皆是如此。在没有《婚姻法》和《土地法》的时候我们总不可能说结婚和种地是违法的吧?如果人们一味地依赖法律则是一种可悲的社会现象,一方面说明社会不够文明,人们相处得不够和谐;另一方面说面人们的素质普遍低下,不知道主动去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也不知道主动去维护社会文明,法律只能防止恶劣的事情发生,而形成好的社会现象,靠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做到的,靠的是人们的素质,道德观念。政党给某个事物立法的根据依然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是否有利于人民利益,那么我们在判断一个新生事物是否也应该以此为标准呢?不可能所有人都等着有法律认可的时候再去从事,这是荒唐,任何法律的诞生都是建立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之上,既然没有人敢在没有法律的时候去从事又怎么会出现法律了,而好的机会往往就潜藏在法律规范之前,但是它属于目光超前和头脑冷静的人。
连锁销售作为一种市场营销其过程依然是促进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在连锁销售所完成的每一次交易中,整个过程并没有与法律冲突。首先企业合法生产、正常纳税,产品经过质量认定,这与有关商业法规完全符合;其次流通的所有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属于公平交易:同时经营者依法纳税,属于合法经营;另外,企业按时保量发放经销商的奖金提成,符合劳动法规;第五,不允许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除过已经退休或者辞职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从事,这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很多朋友会认为因为要从事所以才消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其实纯粹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是人们跳不出传统的消费意识。没有任何法律说因为买了东西而获得经营权利是违法的,如果真是这样,商人就不能使用自己卖的商品,饭店的人也不能吃自己做的饭了,买过衣服穿的人就不能卖衣服了,这是何等荒唐之事!有人说,一个东西按照100块钱直接卖出去是正常的,但是附加一个可以经营此商品的资格在里面然后还是按照100块钱卖出去就是不正常的,觉得这是一种诱惑,其实这只是人们不理解直销理念,消费意识落后的一种感觉而已,而这种感觉本身就是错误的,你感觉不正常并不代表就违法,只能说明你还不理解其内在的含义而已。如果这种感觉成立的话,超市为了促销给每个一次性消费满100元的消费者奖励一袋洗衣粉也是违法的。什么叫诱惑,诱惑是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无法实现的利益作为诱饵去欺骗另一方的利益,诱惑的结果只能满足一方的利益也就是执行诱惑的一方,另一方所期望的利益本就是虚有的,是设局方精心设计的骗局,如果双方期望的利益都达到了那么还存在诱惑吗?连锁销售的确每一分产品背后都有一个机会,很多人也的确是因为这个机会而消费的,但是第一,消费之前是全面了解过的,而且交易的过程是公平交易,并没有说这里有机会就多加很多钱在价格里面:第二,每个人在消费的时候希望得到两个东西,一个就是产品,另一个就是实现挣钱的目的,产品会按时交给他,而且每一个人在选择之前对于如何创造利润,需要做些什么事情,可以获得多少利润都是全面了解过的,选择就意味着接受这这种理念,只要付出行动了,加之行业的负责和众人的帮助,希望达到的就必定能够实现,不想成功都不可能,那么这有什么诱惑在里面呢?也就是说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全面的(当然有人不相信是真实的就没办法了),交易中的双方寄托在交易上的希望在交易后都能够实现,交易前的说明真实可靠、光明磊落:交易過程公平、公正:交易后的利益有绝对的保障,而且交易的商品不是毒品,不是废品、次品、假货、走私货、军火,那么有什么地方是违法的呢?有人可能还会说传销就是因为这样而违法的,其实传销违法并不是因为有以消费而获得销售资格这种独特的优惠政策,而是获得资格之后由于业绩压力而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得到迅速发展,除去要建立起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外,还必须依据客观情况及国内外的实践,确立自己的经济运行形式,即资源配置的方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指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作用和其所遵循的一般规律,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和一般规律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
1.市场经济的实质。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问题。
①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转的中心和轴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是为市场进行的生产;消费是通过市场而实现的;分配和交换离开市场则不能顺利进行,一切经济行为和活动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市场作为连结宏观和微观的中心,使得政府通过市场运用经济参数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使得企业通过市场接受政府经济参数的引导,这样以市场为中心和枢纽,形成了政府与市场,市场与企业的“双向调节”。这样便形成了市场需求作动力来引导产业的市场模式,即:市场需求、消费产品、产业结构、产品种类决策理论发展。
②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基本手段。资源,从经济角度来讲,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包括已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财富和人本身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无形资源,这种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条件。
资源配置是指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向之间的分配。亦指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置的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说明了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按比例,能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要;另一个是有效率,能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两者共同构成资源配置的最优标准。
③资源配置的方式,现在的理论中普遍的观点是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
计划的方式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来的。但这种在最初有过成功记录的方式却都在发展中显示出不足。其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效率低,浪费大,成本高;二是经济调节不灵活,时效差,一旦失误损失更大;三是信息费用昂贵,信息质量差。中央计划机关难以准确把握种类繁多、变化万千的市场需求。
市场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实践所证实了的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但纯粹的市场配置资源也有自身缺陷,它长于效率而短于比例,调节整个社会资源分配时带有自发性、事后性,从而导致经济波动,周期性出现经济危机;存在着市场失效区;易产生垄断,并导致两极分比,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单一的市场配置方式,而是有计划的市场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们所指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作为基础方式和主要手段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企业的自主精神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和保证产品的供应;有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选择有助于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节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市场具有各种优势,这些优势集中到一点上就是它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因此说,市场经济的功能就是能够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配置。
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其基本特征就是交换,而商品是交换行为的最基本客体,而市场是与它的客体同时产生的,市场从其最初意义上讲就是商品市场而商品所有者是市场的原生主体,它表现为不同的角色:生产者和消费者。因此,商品的规律反映到市场经济中,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这些机制,如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等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主要有:
1. 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不仅仅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仍然发挥其作用。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种商品均以各自的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其它规律的前提。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仍然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价值规律具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生产和流通各部门之间按比例分配的作用。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它的劳动消耗必须符合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才能获得收益。市场价格与价值的相对高低,反映了商品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手段起着调节社会劳动的作用。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该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是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实现的。价值规律作为一种强制力要求每一个生产者都要重视市场的需求,只有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谈得上生产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二,价值规律具有刺激生产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的这个作用是通过竞争和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运动实现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商品生产者就越有利可图,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降低个别劳动时间,生产者就得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而这一过程也就是整个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因此,价值规律其内在的要求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还具有指导消费,更好地满足需要的作用。
价值规律通过提供商品价格制定的客观基础,可以用于指导消费者消费。为了吸引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消费,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一个较低的价格。相反如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的消费,也可以通过高价格来实现。这种对消费的指导作用,不仅是为了更好满足社会消费需要,而且反过来还可以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计划。
2.竞争规律:竞争,从实质上说就是商品生产中劳动消耗的比较。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它和价值规律一样,都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它起着如下作用:第一,实现产品的价值与市场价格。商品的价值是在竞争即市场上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比较中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在现实上了解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一个新的产品的价值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还促使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说明它在促使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方面的效率更加提高。第二,通过竞争,促使各种商品生产实现优胜劣汰,不仅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实现了市场的新陈代谢。自然淘汰的法则在市场竞争中起着同样的作用。通过优胜劣汰,产业结构得到最迅速、最有效、最彻底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更加迅速的、合理的发展。第三,竞争能够推动社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创新。企业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其中技术创新又是根本的,谁的技术先进,谁就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立于不败之地。
3. 供求规律:供求变动引起价格变动,同样反之亦然,这种商品供求变化与价格变动相互作用,供给与需求相互适应,形成均衡价格的规律性,就是市场的供求规律。供求规律有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促使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为市场提供不断变动的价格信号。
第二,直接决定市场总量与结构状况,推动市场在均衡和非均衡的状态中得到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还刚刚开始,市场还很不完备,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改变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工程,它几乎需要一代人的时间。毕竟,深入人心的旧观念是很难彻底摒除掉的。但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却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中国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在党的“十四大”上有了巨大的进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新贡献,使得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不难看出,连锁销售具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灵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连锁销售实行有限倍增,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对于市场的调节具有先知性和预防性,防止了垄断,避免了两极分化。这种科学的营销模式有利于调动企业的自主精神和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和保證产品的供应;有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选择;有助于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节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连锁销售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主要表现在:连锁销售的出现是建立在传统销售由于企业的恶性竞争,宣传费用的不断攀升直接导致物价上涨的基础之上的。按照价值规律,物价上涨应该是供不应求的体现,但是在中国却恰恰相反,大量的囤货和物价上涨同时存在,广告和专卖店已经讲入了恶性循环,东西越难卖就越是需要做宣传,宣传做的越多,费用就越高,东西就更加难买。连锁销售的出现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客观的反应了商品的价值,杜绝了囤货,平衡的供求供求关系,最大化的减少了浪费,高效地发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以连锁销售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一种营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