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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4年10月13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这项《规定》是根据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