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9个部门扶持全民创业政策措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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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切实落实好《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和《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1733号)的各项规定。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即可,需要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只要办理条件具备,一律从简从快办理。对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准时办结。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民营资本投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积极组织向社会推介新建基础设施等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业主,采取联合、八股或BOT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鼓励和支持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多渠道盘活存量资产。
  四、加强规划引导,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筛选一批专业园区,指导编制发展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中小企业集聚,促其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传输和发布平台,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和升级,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继续加强全省百家成长型重点民营企业的对口帮扶工作力度。
  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投向,注重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的骨干企业项目。
  六、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其投向起步期、成长期的创业企业。规范投资运作,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七、创新合资合作信息交流方式,积极搭建市场主体之间、投资主体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
  八、培育和规范发展中介组织,组织制订相关指导意见和扶持性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创业辅导、信息查询、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推动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
  九、提升行政服务水平。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站建设,公开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及时公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方便创业主体查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都要开设咨询服务电话,及时解答创业主体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下岗失业人员,现统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 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
  (2)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三、资金支持
  (一)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与服务。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向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代理、技术等公益性服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各级财政应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
  (三)对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农民创办特色农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两周转”项目资助、小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于农民创办的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以及乳品、肉蛋、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农民使用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也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五)对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四、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一)担保贷款范围。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车专、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
  (二)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扫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四)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和比例。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河北省科技厅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重点序列。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 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和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各类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对海外留学回国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1、为高校毕业生减免人事代理费用。为在我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2年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免费进入人才库。免费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2、高校毕业生创业期可计入工龄。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3、在公务员招录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到基层创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村任职毕业生、西部青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在资格条件的设定、录用考试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逐年提高省级机关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加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认真抓好现有的5家国家级和18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更多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践,提升就业创业技能。谋划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5、积极筹集省、市、县三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争取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按规定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创业
  6、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评审各类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以及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拔范围,开通申报评审渠道。通过评审的人员,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
  7、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给予政策倾斜。拓展评审范围和对象,只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凡符合相应条件的,都可参加评审,更好地体现重水平、重业绩的政策导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业,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以及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免外语考试。获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8、搞好各类人才创业培训。根据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创业需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加强远程网络培训,积极开发和引进创业培训项目和课程,为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提供培训服务。
  三、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创业
  9、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便利。发挥河北省留学人才联谊会和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作用,畅通回国创业“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办理就业手续、进行身份确认、申请项目经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四、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
  10、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基地建设。通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发布、企业双向选择洽谈会、人才市场专席等措施,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平台。建立人才信息库,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基本情况建库,为企事业单位和自主择业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落实有关政策支持全民创业的通知
  
  一、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及其他特色产业,重点在资金项目、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整合资源,协调配合,优先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统筹做好资金项目扶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补助项目作用,每年筛选一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其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惠农补贴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在选择项目实施区域时,要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中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的带动力和组织优势,增强项目的实施效果。各级安排的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要优先安排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充分利用其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二是切实加强市场信息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农业信息网络上,优先为技术先进、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民致富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宣传、产品信息发布、电子信箱和市场、政策、科技信息咨询等项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三是广泛开展辅导培训。要抓紧建立辅导员工作体系,抓好业务辅导和教育培训。各地、各单位要把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技培训、农民培训等专项培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教育、宣传、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懂经营、会技术、有文化的高素质农业人才,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可给予补助。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等都要向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建设倾斜。二是在重点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龙头企 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与基建、技改项目一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范围,龙头企业申报畜牧、林果、蔬菜和列入区域布局规划的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要优先安排。三是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骨干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加强同行业企业在生产管理、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销售、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提高市场进入和谈判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完善产业体系。鼓励龙头企业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域界限,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种养小区,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致富。四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和品牌开发上,要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等形式,及时为龙头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
  三、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时优先考虑规模化养殖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大扶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安排专项资金,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二是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规模养殖企业用地、用水、用电、交通和贷款上给予扶持。协调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时优先保证龙头企业用地,并视为农业用地。协调电力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在用电、用水方面给予扶持。协调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车辆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畜产品给予扶持。协调金融部门,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简化信贷手续,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三是加强技术服务。从场址选择,畜禽舍设计布局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规划生产,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指导企业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加强信息服务,为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提供及时信息。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
  
  五、鼓励民营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一是对民营企业举办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优先支持。二是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由各市及开发区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有效文件3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贸易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有效文件3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
  鼓励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转让股权、产权。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对外合作方案,提供政策信息咨询。三是帮助民营企业落实外商投资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举办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省商务厅将及时为其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减免税证明手续。
  六、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加强对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引导、服务和管理,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开发境外资源、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以及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给与扶持,在国别对策、风险防范、政策导向、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
  七、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扩大出口
  支持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进进出口业务。省商务厅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报单位据此办理外汇、银行、税务和海关等相关手续。民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械设备,可自主进行国际采购;直接选定外商;企业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我厅省商务厅帮助指导其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
  八、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商务洽谈活动,为其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并在项目、资金、人员出境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推荐业绩优良的民营企业进入加工贸易AA类、A类行列。
  九、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强竞争力。在国家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外经合作资金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项资金的使用上,民营企业同其他进出口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改建、扩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流通市场。特别是对投资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将优先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给予重点扶持。积极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探索使用保险保单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外商技资股份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民营企业的品牌意识
  加大对民营企业自创国内、国际品牌的支持力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扩大商标注册领域,。搞好出口商标的注册,凡是适合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贸易类,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申请商标境外注册,引导民营企业运用商标效应,促进营销工作,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十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行业,开办拍卖企业、典当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旧货市场、租赁企业
  在已经放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中,民营企业只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都可以进入市场竞争。
  十二、积极引导并推动民营餐饮等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帮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培训,积极做好企业国家标准的培训采标工作。支持民营餐饮企业参加国家钻石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争创名牌,做大做强,大力发 展连锁经营。
  十四、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通过网络媒体、信息交流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民营企业宣讲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世贸规则、反倾销、反补贴、农产品绿色通道等业务知识,提高民营企业的政策运用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发挥“新农村商网”这个信息平台作用,无偿为民营企业发布供求信息,为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牵线搭桥,创造条件,寻求商机。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鼓励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激活创业主体
  (一)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年限。自主创业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务,协调省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倾斜政策,调动自主创业者的积极性。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鼓励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经批准辞职创业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要一次性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和挪用。
  (三)鼓励和扶持城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创业环境
  (一)要清除影响创业的体制机制性弊端,释放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创业潜能和激情。要为全民创业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在基本平等的条件和规则下,民办医院和民办医学院校可参与建设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推广、重点学科的申报等,建立公平的卫生科教事业发展环境,支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建立健全全民创业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全民创业很大程度上是平民创业,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要加强协调,进一步转变职能,向服务引导型转变,提倡“保姆精神”,改变“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雁过拔毛、竭泽而渔的劣习,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形成良好的支持和服务环境。要构筑创业信息平台,建立创业的信息支撑体系。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培训、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和便利服务,以解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1、对创业企业缩短市场准入各环节的时限,比国家规定的办证审批时限缩短20%。
  2、允许新创办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间联建实验室,提高质量保障能力;在新创办的食品企业集中区域,由质监部门投入建立实验室,为企业就近提供检验服务。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方面
  3、创业企业中的特种设备一般性问题,凡不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或问题,允许限期整改,不予查封或者停止使用。
  4、创业企业在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时,本着不降低生产条件和质量要求的原则,对生产单位注册资金、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只要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对符合基本生产条件的,可以先试生产,后办理许可手续:对涉及多项许可的,可以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审查通过。
  三、质量管理方面
  5、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在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和省级质量管理奖励评价工作方面,对全民创业的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优先申报和认定。
  6、根据企业创业需要,积极组织质量管理有关专家和社会力量免费为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提供咨询和帮扶。
  四、计量管理方面
  7、对创业企业减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复查换证时抽样的品种和数量,由原来应按系列产品的三分之一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缩减为只抽一种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
  8、降低新创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审批的条件,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放宽为“经依法注册”,允许法人单位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申办社会公正计量站。
  五、标准化工作方面
  9、开展标准网上查询、文本提供和电话订购业务,及时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标准。
  10、帮助企业制定高水平企业产品标准,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在为创业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要简化程序,办理时间由15天缩短为7天。鼓励创业企业联合制定标准和实施技术标准的有偿转让,对由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转让的标准,可直接备案。
  11、企业在产品试制和一次性小批量生产阶段和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品没有执行标准的,不视为无标生产。
  12、对企业创业期间需要制定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不纳入计划管理,随时立项。
  六、认证认可工作方面
  17、对新创业企业给予专门服务,行政许可项目缩短审批时间,行政许可受理将5日受理改为一日受理,提高工作效率。
  18、鼓励全民创业创办第三方检测机构,尤其鼓励民营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项目,不再使用百分比限定,对满足要求的参数全部进行审批。
  19、凡认证咨询的创业机构,免费进行帮扶,使其尽快达到国家从业要求,协助其通过讨国家资格审批。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二、完善各类主体创业的扶持政策
  5、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失业下岗人员、复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承包荒山、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的,应给予扶持和技术指导;对生产、经营与农业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材料、设备、仪器的民营企业,给予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并在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方面提供服务:对研发创新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试验、示范以及市场导入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6、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双方受益的原则,允许民营经济实体参与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7、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精神,在国家或省水土保持工程治理区内,对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形式依法取得“四荒”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农户,根据其治理开发规模、水保工程建设内容等情况,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础上,享受国家或省水土保持工程资金补助政策。
  8、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开发水电建设项目。支持农民以土地所有权,大学生、知识分子以知识 产权、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等非货币形式参股农村水电。对不使用国有资金的水电项目,按核准制审批。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人置换已建国有水电企业股份,实施国退民进。鼓励能够获取小额贷款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小额贷款试投资农村水电项目,试投资时间不超过三年,试投资回报高于水电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三年后可自愿退资或转为企业股份。对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股开发的水电建设项目纳入行业管理,加强行业服务,帮助解决土地使用审批、工程技术优化、人才培训等问题。落实河北省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政策,保障民营水电企业电量足额上网,电价达到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
  9、给予各类创业主体收费优惠。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进行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的企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中,对设有收费标准幅度的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征收。
  10、依法为民营经济提供水资源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顺序,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创业主体所投资的领域只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经科学论证水资源可以满足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简化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程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11、为全民创业提供规划设计服务。对上报的规划涉及民创企业发展的尽快给予审批,并提供政策性和法规性水利规划的咨询服务。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和投资政策,特别是省政府鼓励开发的创业项目,尽可能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优化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水行政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有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应通过各类途径向社会予以公示。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或变相摊派。
  13、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对进入水利行业的各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遇有涉水事务纠纷,应从快依法调解和查处,特别是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果断给予栽定,够成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民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造福当地群众。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一、鼓励发展各类市场主体
  1、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在全省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2、扩大免于登记的范围。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展厅、办事处,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注册登记。分公司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可以免于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3、提升企业字号知名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驰名、著名商标持有人投资入股创办企业,允许其将所持有的驰名、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4、拓宽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
  5、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6、鼓励各类人员参与经营。对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批准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鼓励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免收各种登记费用。
  二、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
  7、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改造。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均允许外商投资经营(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选择。
  8、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9、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做出出资期限的调整。
  10、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世界500强企业来冀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
  三、实施名牌战略
  11、大力培育商标品牌。突出重点,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品牌。对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其向国际化品牌发展;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帮助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对已获得本地知名品牌的企业,重点指导其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
  12、放宽农产品著名商标认定的限制。农产品商标申报著名商标的注册期由三年放宽到一年。
  13、帮助省外品牌来我省参与合作。鼓励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来我省投资办厂,开展技术、品牌合作。对来我省投资办厂的省外、境外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给予重点保护。
  四、促进商品流通
  14、大力培育发展特色市场。依托区域特色,为当地优势产品广辟销路,解决产品卖难问题。建立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之间的对接,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的发展新模式。”
  15、实行新建市场优惠政策。支持市场主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提升现有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经过当地工商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16、大力培育经纪人和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免予注册登记。
  17、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形式发展现代流通业;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8、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工程。逐步建立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和共享应用,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分层次的服务。
  19、加强知名商品保护。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推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自愿备案制度,节约维权成本。
  20、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消费安全。
  21、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为重点,严查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22、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到有案必查,重点查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和涉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六、下放管理权限
  23、下放登记审批权限。注册登记程序由受理、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改为主管局长授权处(科)长直接核准发照。对于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由受理人员直接审查核准。
  24、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冠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下放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下放到设区市工商局登记,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个体工商户下放到基层工商分局(所)登记。
  七、推行行政指导
  25、推行人本执法。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约见等手段,实现指导和查处案件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注重行业整体规范。
  26、实行轻微不罚。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引导为主,可依法不予经济处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推动全民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创业者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用地、用矿、用海政策,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海域使用权。
  二、创业者可以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从事土地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国土资源使用和管理相关事业。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要保障创业用地,2009~2011年各县(市)要安排50亩用地计划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
  四、做好创业企业用地前期工作,对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的创业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用地预审、规划调整、征地告知等前期工作,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9、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相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10、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八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14、科技人员以其专利入股的股份,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1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7、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4、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7、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8.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三)财产行为税
  29、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
  (一)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予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应届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增值税起征点
  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税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7、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优化纳税服务,为全民创业提供方便
  以办税服务厅为平台,实现了“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办税模式:以门户网站为平台,设置“网上办税厅”,实现了更多涉税业务的网上办理。在网站二期建设中,还将开发在线访谈、网上视频、留言咨询、外网邮件等服务项目,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以“12366”服务热线为平台,实行省局集中的人工坐席和业务“专家”坐席制度,建成服务咨询知识库,7月1日全面开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意见
  
  五、大力扶植大学生创业实践
  1、教育大学生勇于从事创业实践。针对有创业愿望和意向的大学生,学校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知识培训,教育引导学生科学制定创业计划,大胆进行创业实践。
  2、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有条件的院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区,主动为有创业需求和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和指导服务。鼓励大学生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优势,将科学研究活动与创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大学生创业园区成为大学生从事科研和创业实践活动的港湾。
  3、给予适当的鼓励性资金支持。鼓励学校筹措一定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对有合适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提供适当的鼓励性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对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管理、引导和支持。同时要积极为有创业需要的学生申请小额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4、加强创业实践管理。原则上鼓励大学生在进入实习阶段后进行创业实践活动。高校要注意教育学生正确处理专业学习与创业实践的关系,引导学生将专业知识学习与所从事的创业实践结合起来,努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学生开展的创业实践项目要配备专门教师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大学生规范创业行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规避风险意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鼓励创业加快建设行业民营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开城市市政公用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融资,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及参股控股;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市政公用经营公司,参加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允许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承接市政公用作业任务。消除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垄断,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国有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及各类国有中介机构的公司制改造,促进各类建设企业快速发展。
  三、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
  四、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支持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我省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设立建筑工程专业化设计事务所。
  五、积极推进国有和集体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化和民营化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领域。改制到位企业需换发《资质证书》的,按照“特殊办”原则,抓紧予以办理。取消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实行不定期检查。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投资者在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制、业主制或合伙制等形式开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咨询活动。
  七、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科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和结构,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搞好小城镇和工业园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早搞好规划,多方筹集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硬环境。
  八、进一步清理、精简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对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一律清理废止。对法定行政许可事项,要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并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取消、下放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告有权机关决定。
  九、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参加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闻发布会和推介会,公开信息,加强协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切实抓好民营建设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对民营建设企业中各类专业人员、可与国有企业人员一样参加职称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有突出贡献的,建设部门应积极为其申报各类荣誉称号。
  
  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环保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鼓励创业。积极实施六项举措
  1、强化集中审批,减少分散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要本着方便基层、服务企业、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整合相近审批事项,统一一个部门,建立集中时间、集中事项、集中人员快速审批的机制,为创业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凡受理的审批事项,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创业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切实解决一事多跑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2、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境。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大力削减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中间审查、审核环节,切实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60、3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5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立项前的审核即到即办,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环保“三同时”验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法定时限,切实做到限时办结,快速高效。
  3、明确审批责任,下放审批权限,畅通审批通道。
  进一步明确环评审批责任,实现由多级负责向一级负责的转变。认真落实《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实行项目审批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对不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措施或审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国家和我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非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下项目,其环保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部门,省环保局不再审批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非跨设区市的县际公路及一级、二级县道项目:内河航运1000吨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城镇供气项目:城镇供热项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除垃圾发电项目外的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外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4、完善网上审批,推行审批公开,确保阳光操作。充分利用政府环保网站搭建环保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行“互联审批、限时办理、社会公开、强化监督”,让创业主体单位随时可以登陆环保网站,查询项目的审批进度和结果。省环保局将对网上审批实行全程监控,随时掌握进度情况,公开审批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在项目许可受理窗口公示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和有关申报材料的标准样本,做到办事程序时限一律公开,准入审查条件一律公开,审批办理结果一律公开。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形式,积极探索重大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内容、程序,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召开公众听证会,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创造宽松环境,鼓励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技术把关的作用,为创业主体提供环境科技支撑。
  5、清理行政许可,减少审批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强化项目审批沟通,实行内部审签、联合调度制度,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切实减轻创业主体负担。清理并取消“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加工项目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取消河道防洪类的跨设区市河流上的项目的审批和省级审批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限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到能取消的取消,能减少的减少,为创业主体的更好更快发展保驾护航。
  6、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评市场,支持全民创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切实提高环计的质量和效率,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第一,实行严格的环评人员职业资格审查。对不具备环评资格的人员,坚决予以清理,切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评队伍。第二二,加强业绩考评,实行市场淘汰制度。对不履行合同或环评质量低劣的单位,报请国家环保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环评资质。第三,制定市场服务规范,实行效率约束。对环评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报告书编制任务,影响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的,在全省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暂停在本省辖区内的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河北中小企业局关于为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的若干意见
  
  一、切实加强创业辅导服务。以扶持创业者、催生小企业为主题,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充分利用废弃场地、闲置厂房、园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推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年内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总数达到200个。评选认定一批功能完善、服务高效、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不断壮大创业辅导队伍,年内新聘创业辅导师100名、创业辅导员200名,并组织开展创业辅导。积极引导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围绕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开展信息、技术、政务代理、管理创新等各类创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省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调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途径、多渠道加大资本金注入,年内全省信用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90亿元。推进强强联合,积极组建省级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和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今年每个市组建1家担保资本金过亿元的核心担保机构,通过开展联保、共保、再担保业务,放大担保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要积极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要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和银企对接,争取更多的金融支持。要配合各级金融办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上市企业培训,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不断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组织评选第五批省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人才培训服务。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协调联动,实施“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三大工程,为 民营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指导各地举办人才招聘活动,开展校企对接,搭建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平台,年内引进各类中高级人才10000名以上。大力开展“河北中小企业发展名家讲坛”省内巡讲活动,年内选送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学习深造。组织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专业特色培训,年内培训学员5000名以上。抓好200个远程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中小企业银河工程培训和远程教育培训,年内完成各级各类培训200万人次。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四、切实加强法律维权服务。推进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民营经济举报投诉中心,组织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创业者和民营企业的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省人大搞好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执法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民营经济法律法规。帮助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增强企业依法保护意识和知法、用法能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切实履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责,年内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一次大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侵犯、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强迫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评先、达标和培训,强迫中小企业订购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强迫中小企业提供扫保,购买有价证券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和限期改正,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扶优扶强服务。各级要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引导,省局将继续组织专家对50个重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规划论证,对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提高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组织好第三届河北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省级百家民营企业的对口帮扶。各市、县也要分级确定重点,对全省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对口帮扶,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实施品牌战略,全力打造区域知名品牌,指导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走高、精、专、新之路。
  六、切实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的开放、联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要积极组织广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小企业东西合作洽谈会等境内外多种形式的商贸洽谈活动,不断提高民营经济的开放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介,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网上招商项目推介、出口产品展示和企业整体形象宣传等活动,扩大我省民营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河北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
  
  三、激活用好民间资本,培育金融创业主体
  (六)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只贷不存、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运用资本金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在认真总结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修订我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在审批、指导、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优化环境,放宽准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步伐。对已经组建的公司要加强规范管理,支持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争取每个县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畅通县域融资渠道,充分运用民间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发展。
  (七)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要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制定具体措施,着力支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省级重点组建三个投资基金:即组建规模200亿的曹妃甸循环经济产业基金、科技引导基金和省信息产业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合资组建的河北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要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及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和创业发展,促使社会闲散资本向现代产业流转。
  四、加大企业上市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八)形成推进企业上市的有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抓手。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企业上市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加强对上市资源的培育,推动一批条件成熟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组织国有大型企业整体上市。特别是抓住创业板启动的有利时机,重点筛选和推荐一批高科技、高成长型的企业进行培育,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使更多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步伐。
  (九)制定企业上市的具体鼓励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账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地方财政要设置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对企业上市费用给与补贴,对为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大力引进金融主体,扩大金融开放
  (十)加快金融组织和市场开放。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研究制定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着力优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结构,吸引、凝聚更多的金融资源,营造有利于各类所有制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补充完善的发展环境。主动加强与境内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推介宣传河北,吸引金融机构到河北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战略合作。
  (十一)落实新设金融机构鼓励政策。对新来河北设立或迁入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来河北设立一级分支机构银行业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银行考察和开办费用。对已入驻河北,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机构,由所在市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政策优惠。
  (十二)鼓励金融高层人才来冀发展。对省级金融机构以股权、期权形式给予高管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在股权、期权兑现前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兑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省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给予帮助解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就近安排入学;需要进入高中教育阶段 的,在按当地中考分数录取的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安排:已进入高中教育阶段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事宜。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营造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三)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顿金融秩序,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公开曝光,严厉打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企业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金融机构、投资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四)建立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低收益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在企业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一时出现经营风险时,仍信守承诺,履行合同,能够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业务补偿。即对地方政府掌握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优质贷款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该金融机构。省级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扩大规模。
  (十五)完善金融贡献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7]65号),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核,重点考核业务增长情况和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情况,设立“金融贡献奖”,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奖励业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调节运作财政专户资金,在选择存款银行时,优先存入对我省全民创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较大的银行,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增加贷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
  
  三、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小额贷款。支持百姓创业。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切实改进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经办机构要根据贷款需求及管理要求,设计专门的贷款流程、风险控制和贷款考评办法,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审时间,确保贷款足额及时发放,并对此项工作实行单独考核,不得将小额担保贷款的不良率纳入经办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要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提高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商业性个人创业贷款业务,积极支持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有创业基础的有志之士自主创业。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信贷条件的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创业带就业,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协调配合。深化服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
  (一)各分支机构要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因向国家鼓励的行业的信贷投放而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安排再贷款支持;凡金融机构对这部分企业签发和持有的商业汇票已办理贴现的,人民银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指导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信贷投入,支持农村能人、农民创业致富。要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合理提高对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要进一步加大对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农庄经济,发挥致富带头人和涉农龙头的带动作用。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合理安排和灵活确定信贷规划,认真做好信贷规划与贷款投放进度和节奏的衔接,不准因信贷规划问题影响贷款的及时有效投放。
  (四)推动建立银政企信息交流制度。通过召开银企融资洽谈会,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提高实业与金融的融合度,建立互信、共赢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推介金融创新产品和有信贷资金需求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空间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全民创业。
  (五)加快金融知识的推广和普及,通过采取推介会、座谈会等形式做好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培训,帮助创业企业和个人了解掌握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用多种渠道满足创业资金的需求。
  (六)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充实内容,为商业银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深入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打造信用社会: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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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玉,出生在承德县一个普通的农民之家,从小家境贫寒,15岁时初中没读完,就辍学回家帮着父母干农活、放牛、放羊、卖豆腐。18岁参军,在部队的3年多时间,先后任上士班长和教员,多次受到嘉奖并荣立三等功,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9年因公致残,1990年光荣退役回到家乡;曾在承德县供销社、商业局、城建局工作。2002年初,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也为了考验自己,他主动提出停薪留职,自创企业,短短几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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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1948年的石家庄市第十七中学,其前身是石家庄市女子中学,她在解放战争的炮火硝烟中诞生。可以说,在新中国尚未建立时,学校就承担起了为新中国教书育人、造福一方的责任。时代风雨的荡涤浸润,使女中形成了“爱国、勤奋、诚朴、自强”的校风,女中学生养成励志图强、奋发向上的坚韧品格。  岁月的变迁,历史的流变,使昔日的女中逐渐演变为今天的石家庄市第十七中学。作为上世纪50年代的河北省重点中学,今天的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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